评论:从情报泄密看互联网信息监管(ZT)

  汪延

  7月26日,一家叫做“维基解密”的网站在《纽约时报》《卫报》和《镜报》配合下,在网上公开了多达9.2万份的驻阿美军秘密文件,引起轩然大波。这一大宗军事情报泄密事件,被认为是美国1971年“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的“2.0版本”,再度引发了各国对于数字化时代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美国白宫7月30日要求“维基解密”网站停止公布阿富汗战争秘密文件,涉嫌此次情报资料泄露事件的一名美军士兵也被押解回国。据报道,他将会受到严厉的审讯和制裁,可能会面临长达50多年的监禁。有媒体调查显示,66%的美国人表示“发表这些资料是错误的”,只有25%的人认为维基解密网站做得对。大部分美国人都认为机密文件不应上贴到互联网,一些网民还质疑这一泄密行为可能危及目前在阿美军士兵的安全。

  正如一位瑞典互联网专家所说,网络并非“超越法律与道德的纯自由世界”,“当任何一种新事物的影响力扩展到社会各个层面时,就必须加以限制,以保证良性秩序的实现”。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展,世界各国政府无一例外的对互联网衍生出的负面问题深恶痛绝,对于网络信息的监管日益严密。美国自封是“言论自由的国家”,事实上绝非如宣扬的那样放任自由。根据美国1996年出台的电信法,美国将互联网定义为“与真实世界一样需要进行管控”的领域,其对互联网进行管控主要为了保护四方面的利益:国家安全、未成年人、知识产权及计算机安全。目前美国法律对互联网上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范,不允许利用互联网宣扬恐怖主义、侵犯知识产权、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以及从事其它的违反美国法律的行动。

  “9·11”事件后,就网络信息安全领域加强立法成为各国的一个普遍趋势,重点是对上网行为和网上内容进行监控和管理。美国是世界上拥有互联网法律最多的国家,自1978年以来美国政府各部门先后出台了130项法规,对互联网进行规范的范畴已经涵盖到基础资源管理、国家安全、电子商务、网络犯罪、未成年人上网保护、个人隐私、知识产权保护、垃圾邮件等几乎各个互联网领域。《爱国者法》和《国土安全法》授权政府或执法机构监控和屏蔽任何“危及国家安全”的互联网内容,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商在调查机关要求下,有义务向美国政府提供用户的有关信息和背景,当局无需事先征得法院同意,即可监视电子邮件和互联网上的其它相关信息。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有义务根据调查机构的要求,向美国政府提供用户的有关信息和背景。涉嫌此次情报资料泄露事件的美军士兵,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现出庐山真面目,进而被押解回国受审,可以说与美国网络信息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执法”的高效有关。

  通过法律手段管理互联网具有稳定性和合法性,因此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涉及针对色情网站、少年儿童健康保护、各类网络犯罪、反政府宣传等方面的法规。英国《调查权法案》、日本《犯罪搜查通信监听法》、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互联网审查法》等也授权本国调查机关必要时可对互联网信息进行公开或秘密的监控等。各国互联网立法的重点在于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对网络言论和行为进行界定,明确保护什么,禁止什么;二是明确政府、服务商、网民等互联网主体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有了法律法规的保障,相关执法机构便可以依法对网上信息进行秘密监控。针对有恐怖分子经常利用互联网传递情报、进行鼓动宣传,甚至组织实施犯罪活动,美国的司法和情报机构这双“看不见的手”无时无刻不注视着互联网上的一举一动,甚至私人电子邮件的内容都受到它们的监控,凡是含有涉及威胁国家安全关键词等敏感信息的内容,都会引起情报部门的关注。美国的联邦调查局(FBI)专设网络安全局,负责在网络空间执法。它们不仅打击网络“黑客”、性犯罪分子,还负责打击危害美国的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和竞争力的行为,以及涉及网上欺诈的有组织犯罪行为。

  除了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美国政府还大力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计算机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制定行业准则,规范网上行为。这些准则提供了服务商应当遵守的基本理念、经营基准、网络用户的行为模式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等等,弥补了法律和政策的不足。

  从刑事犯罪到色情传播,从非法宗教活动到各种异端思想如极端种族主义思潮扩散,从学术诈骗到社会敏感事件的炒作——随着近年来互联网上各种社会犯法活动花样更新,西方社会民众普遍认识到了互联网犯罪带来的威胁,如果网络信息管理不当,会给个人、家庭甚至整个社会带来危害。因此,网络信息监管政府部门“一个人在战斗”的状况大大改观,全民动员“齐抓共管”网络安全的态势蓬勃发展。这也正是调查显示大部分美国人认为机密文件不应上贴到互联网的民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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