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洛杉矶一家服装零售商LA Triumph对麦当娜及其公司——“拜金女郎”品牌(Material Girl Brand)提起了商标侵权之诉。LA Triumph自1997年开始销售以“拜金女郎”为商标的服装,并已经注册了这一商标。
作为回应,麦当娜以自己在25年前创作了流行歌曲“拜金女郎”,并使之成名一事作为证据,意图说服法官该商标争议的事实很清楚(我就是“拜金女郎”,当人们谈到material girl时,自然就会联想到我),无需让陪审团来辨别谁先使用“material girl”这个用法,要求法官作出总结性判决(Summary Judgment):不经庭审直接判原告的侵权起诉不成立。然而法官S. James Otero并没有为之所动,拒绝麦当娜的这一动议。欲知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