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

由“打虎上山”回想起的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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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是一种主观(subjective) 的存在形式,它比其他的艺术形式更抽象,绝对没有一加一等于二的标准。同一个作品在不同心境与环境下都会有不同的感受,包括标题音乐,现代音乐更是如此。作曲家在特定的环境下用他(她)的感观把自认为要表现的主题(情感,形象,画面,现象等等)写在乐谱上,在彼时他地,演奏者又要用他(她)的此时此地的感觉来把乐谱上的音符变为声音;而听者又要在他(她)的特定环境下用自己的心态来解读这些抽象的声音…….。音乐的存在不只是在它产生的一瞬间,而更存在于它被感受的那一瞬间,它存在的价值更在于它作为传递感观的媒体。任何对音乐形象的具体解释都有“胡批三国”之疑,但又为尚不可?音乐毕竟属于“我思故我在”的领域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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