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志强已决定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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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志强已决定不上诉

 

2015年12月22日,中国维权律师浦志强涉“煽动民族仇恨”及“寻衅滋事”的案件一审宣判。浦志强被判罪名成立,判刑三年,缓刑三年。


中国官媒央视新闻当天对浦志强案作出简短报道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浦志强涉嫌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审判。依法对其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中国官方通讯社新华社也发表文章,其中大量引述法庭判决书内容,并称浦志强“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多次向公众和被害人真诚致歉,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浦志强同时表示,从自身的经历,感受到了法治的进步、法律的完善及社会的进步”。

新华社报道中提及,浦志强已决定不上诉。这一消息也得到了该案另一名代理律师莫少平的确认。

法院认定浦志强案罪名成立的主要证据是他在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间发表的 7条微博 。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尚宝军表示:“作为他的辩护人,我们并不认为他的两个罪名成立。法院判决理由是浦志强认可公诉机关提供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前半句是符合事实的,浦志强并不否认他写了这些微博,但我并不认为浦志强是认罪的,更何况还是‘积极地’认罪悔罪,我没有听到浦志强有这样的表示。”

现年50岁的浦志强被定罪的另一个后果是,他今后将无法得到律师执照,不能作为执业律师为他人能提供法律帮助。同为律师的尚宝军表示,浦案让他对中国律师的生存环境“十分忧虑”。

据称,浦志强已经办理了相关手续,当天结束关押状态,离开看守所。从2014年5月6日与外界失去联系以来,浦志强已经失去人身自由19个月。


浦志强参加六四25周年纪念活动后被当局刑拘。北京检察院对已经被逮捕关押一年多的维权律师提起公诉,两项控罪是“寻衅滋事”和“煽动民族仇恨”。起诉书说,浦志强涉嫌寻衅滋事罪,是因为在微博中对“田某某”和“申某某”进行了“公然辱骂,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而涉嫌的“煽动民族仇恨”罪,则是浦志强在微博中对新疆和云南一系列暴力事件发表的评论。

根据媒体报道,浦志强有关新疆问题的微博评论有两条:一是2013年新疆发生一起暴力恐怖事件之后,浦志强在微博上写道:”如果新疆真的是中国的一部分,那就不要像对待殖民地一样对待它,不要让自己像占领者和劫匪一样。” 二是在 2014年3月1日,昆明火车站发生暴徒用刀砍人血案,浦志强写道:”说疆独制造恐怖,这回我信。死伤极惨重,后果太不堪,你就给了我一句话。说疆独凶残你没责任,我不满意。天天说党的政策亚克西,维吾尔人心向党,就这么血肉横飞?……”

在国民党统治下,言论自由还是一个“多”“少”的问题,如今共产党执政了,这个言论自由变成一个很严酷的“有”“无”问题。


 “以言定罪”违反了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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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邪恶无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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