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的人身伤害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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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的人身伤害索赔案件会考量以下相关因素。

 

  1. 绿色过马路准则(Green cross code)

 

The Highway Code (道路交通准则)同样也适用于行人和其他机动车辆使用者。请参看行人过马路准则包括如何使用人行路面,如何做为行人穿适当荧光色的衣服以便自己更加在道路上易见。如果做为行人违反以上规则,那么法庭会认这些事实对责任方的划分会有相关性,但是一般的规则是机动车辆会比行人有可能产生更多的风险。(请参看上诉法院的案例Baker V Willoughby [1970] A.C. 467)

 

 

  1. Negligence (疏忽)

 

人身伤害侵权案件律师需要证明对方对此次事故有疏忽或过失。在经典案例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AC 562 它创立现代过失或疏忽的概念,同时大法官(Lord Atkin)也提出了‘人们必须保证采取合理地注意义务不去伤害其他人并且他们在可预见地情况下不被这些作为或不作为所影响。’所以当律师需要证明对方有一定的过失或疏忽,需要证明以下几点。

 

注意义务(Duty of Care

首先阐述当事人和被告人在此次意外事故之间的所有的关系,并且证明一方对另一方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这里又列举一个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主路上正常行进而对方从支路上主路,当发生碰撞上时,律师需要证明被告方和当事人在此次事件中的关联,并且说明一方作为道路交通使用者是被告方负有一定合理的注意义务。其次律师接下来需要证明其中一方违反此项注意义务。

 

违反注意义务(Breach of the Duty of Care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律师可以依赖英国Highway Code和当事人提供的事故陈述和被告方争辩对方违反了注意义务。

 

 

  1.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共同过失)

 

第一节法律改革法1945年 是如下阐述:

‘如果任何个人遭受到伤害由于他个人的疏忽或者一部分是由其他人或人们的疏忽造成的伤害;那么法庭就该损害索赔不得因遭受损害的人的过错而没有索赔,但损害赔偿就该应减少到相应的程度,因为法院认为公正与公平而考虑到索赔方的份额赔偿责任。’即如果法院判定行人也有一定共同过失,那么对于行人所得赔偿金也会相应地减少反应出他或她所承担的过失的比例。

 

 

4.      一般损害赔偿(General Damages)

 

也就是我们所知道的人身伤害赔偿。这类赔偿包括在“索赔方”身体上所遭受的伤害(Pain),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Suffering)和“索赔方”享受生活质量上的负面影响(Loss

of Amenity)。

 

对索赔方身体上所遭受的疼痛(Pain)和精神上所承受的痛苦(Suffering)的赔偿:

 

这种赔偿是以“索赔方”在事故中所遭受的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的轻重程度以及恢复的时间长短为基础的。通过取得专家验伤报告,相关医学专家会对索赔方所受身体各个部位的伤害症状的恢复期作出时间长短医学评估。

 

对于“索赔方”精神上所承受的痛苦(Suffering)的赔偿是与身体伤害的赔偿区别开的。它主要指的是“索赔方”因在事故中受到的身体上的伤害而产生的精神上的紧张,害怕,忧虑和尴尬等症状。 

 

索赔方享受生活的质量而产生的负面影响(Loss of Amenity)的赔偿

 

这种赔偿是指“索赔方” 因在事故中受到的伤害而影响到他/她从事其喜欢的娱乐活动和爱好等情形进行的赔偿。

 

请下期继续阅读行人索赔项目,如果有任何关于行人在道路交通中的索赔的项目,请致电律师行进一步咨询,免费电话:08000 730 868. 总机:01704 532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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