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在离休干部中实行公勤费、交通费、服装费的通知(摘录)
(1983)政干字第4号
一、公勤费
公勤费标准。一个公勤人员按当地一个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额计发:正军职以上干部每人每月按编配公勤人员数计发;副军职干部每人每月按二分之一个公勤人员费计发;师职以下干部,每人每月四分之一个公勤人员费计发。领取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
离休干部领取公勤费后,个人生活需要由干休所、管理部门协助料理的,按规定交费。
二、交通费
交通费标准。编配有专车的干部每月发给50元,军职干部每月发给30元,师职以下干部每月发给15元。
离休干部用车,实行车公里“定额包干”。即按照编制车辆数的油料指标、车公里限额,除管理单位预留五分之一作为集体活动使用,其余按每人每月所领交通费数额换算成车公里票,发给本人,乘车交票。交通费每半年结算一次,节余归己,超支自负。
离休干部领取交通费后,除开会、听报告、外出作传统教育报告、上级组织谈话,以及抢救危重病人用车免予收费外,其它用车一律收费。收费标准:在限额车公里以内用车的;每公里收费0.05元;超过车公里限额用车的,吉普车每公里收费0.20元,各型卧车、旅行车每公里收费0.25元;到体系医院看病用车,单程在十公里以上的,按十公里收费。
离休干部私事用车,在外停留时间超过三小时的,每一小时加收0.5元。 空车返回时同样收费。私事用车一律不跑长途。
离休干部病故后半年之内。,配偶可以继续享受离休干部的乘车待遇。半年之后。停发交通费。离休干部的家属、子女不得享受离休干部的乘车待遇。因事急需用车的,按规定交费。
三、服装费
服装费标准。离休干部不领军服的,按规定的标准外价拨价(基本同市场价)发给服装费。
四、配有专职公勤人员和专车的离休干部,是否实行公勤费、交通费办法,由本人选定,确定后一般不再变更。
五、实行公勤费、交通费开支的经费,在干部工资科目中实报实销。服装费在被装购置费内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