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san Morris v. Gina McCarthy (EPA)
Case No. 11-701
以前的案例原告都是亞裔女士,本案例原告則是白人女士。
Morris 原任聯邦環保署(EPA)民權科副科長,當時她的上級是黑種女士,處處和她對著幹。二位高階黑白女士互鬥的結果是 Morris 被停職、開除。
Morris 分兵三路進攻:第一路是向EEOC 投訴黑人歧視白人,第二路是向 Office of Special Council (OSC) 要求 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 保護。她被開除後,向MSPB 上訴,是為第三路。OSC 受理後,責令EPA 讓她復職,同時進行調查。豈知目空一切的 EPA 讓 Morris 復職一段短時間後又把她逐走。
Morris 自任法律代表,馬不停蹄地向法院呈遞訴狀。
問題就是發生在這一關鍵:她超速呈遞訴狀。
她應該等待MSPB 對她的革職上訴作出決定,完成行政程序,按步就班,才可以展開司法程序。
豈料 Morris 信心十足,在 MSPB 沒有作出決定之前便馬上到聯邦法院呈遞訴狀,比法定程序超前46天。結果,被告呈遞MFSJ, 指出原告違犯程序上的錯誤,要求法院拒絕受理原告被開除的 claim.
法院接受了被告的動議,只受理原告被停職7天的 claim. 法院又拒絕受理原告的歧視、報復等 claims.
原告此刻改弦易轍、付錢聘請律師代表上訴。等了二年多,, 獲得上訴庭同意地方法院應該受理黑人歧視白人的 claim, 其餘維持原判。
如此結果是好壞參半:好,案子發還地方法院重審;壞,原告即使勝訴,山姆大叔只用賠償原告停職7天的損失, 不超過三十萬元的補償損失 (compensatory damage), 律師費。她不可能恢復原職、索取革職後的薪水和福利。
訴訟經年,結果如此,是否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