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china-observer.blogspot.com/2017/08/blog-post_11.html?spref=gp
中评社香港8月11日电/被告人曲龙、赵云安挪用资金,被告人高嵩、马楠、程秀华职务侵占一案,11日上午在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新华社报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被告人赵云安(时任天津华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该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泰)因涉嫌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其妻经过他人引荐找到郭文贵(在逃)请求帮助协调关系释放赵云安,郭文贵答应并提出事成后赵云安借给其1亿元人民币。2008年6月,赵云安自认为得到郭文贵帮助,因自己没有资金,便提出以3亿元将其控制的北京和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达创新,系天津华泰第一大股东)转让给郭文贵,以使郭文贵能实际控制天津华泰。2008年7月,郭文贵指派曲龙、郭某与和达创新有关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3亿元转让款郭文贵至今未支付),从而持有了天津华泰74%的股权。2008年8月初,被告人赵云安配合被告人曲龙等人取得和达创新、天津华泰的公章、财务章等,并补办了天津华泰的转款专用IC卡,从而使郭文贵、曲龙顺利将天津华泰的资金转出供郭文贵个人使用。2008年9月,天津华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免去赵云安的董事职务,选举郭某、曲龙为董事会成员。
郭文贵因急于使用天津华泰账户中的资金,在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进行研究并形成决议的情况下,于2008年8月8日至11月6日间,指使曲龙等人以天津华泰委托曲龙实际控制的中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垠投资)投资理财、中垠投资与北京政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置业)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将天津华泰账户中4.287亿元资金转至中垠投资,并将其中4亿余元用于支付政泉置业和盘古公司开发项目所欠的工程款、借款、购买车辆及偿还郭文贵个人欠款等。
公诉机关还指控,2009年2月,郭文贵为掩盖天津华泰4亿元资金被非法使用的事实,与曲龙合谋签订了《郑州裕达国贸楼宇认购协议》,约定以源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润控股,系由天津华泰2008年11月变更为现名)的名义,购买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裕达)总价10亿元的写字楼,并将该4亿余元作为购房定金(并未实际支付)。
2012年,郭文贵为达到非法占有该4亿元资金的目的,指使被告人高嵩(时任北京政泉置业副总经理、北京盘古氏公司副总经理)组织被告人马楠(时任北京盘古氏公司法务部总监)、程秀华(时任北京盘古氏公司法务部员工)等人,策划由源润控股、河南裕达、郑州浩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浩航)签订三方协议,由无还款能力的郑州浩航替河南裕达偿还源润控股3.6亿元资金,并意图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确认所谓三方协议的效力。被告人高嵩安排被告人马楠实地考察郑州浩航记账凭证并负责协调相关诉讼事宜,安排被告人程秀华制作三份假协议、一份假备忘录。经源润控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假意要求解除三方协议,最终确认由郑州浩航承担偿还义务,致使源润控股的债权不能实现,从而达到了郭文贵非法占有该笔资金的目的。
公诉机关根据指控的事实,认为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被告人曲龙、赵云安的刑事责任,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高嵩、马楠、程秀华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围绕指控的事实进行调查,公诉机关运用多媒体等形式进行举证,出示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认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五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他们的行为系郭文贵授意或指使,五名被告人系从犯,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庭审结束时,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五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并对受郭文贵指使参与犯罪表示了深刻的忏悔。
据了解,本案开庭前,法庭召集了由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及各辩护人均不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不申请调取新的证据,不申请重新鉴定,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各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对办案机关依法文明办案表示感谢。
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代表和新闻记者4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新华社报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被告人赵云安(时任天津华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该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泰)因涉嫌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其妻经过他人引荐找到郭文贵(在逃)请求帮助协调关系释放赵云安,郭文贵答应并提出事成后赵云安借给其1亿元人民币。2008年6月,赵云安自认为得到郭文贵帮助,因自己没有资金,便提出以3亿元将其控制的北京和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达创新,系天津华泰第一大股东)转让给郭文贵,以使郭文贵能实际控制天津华泰。2008年7月,郭文贵指派曲龙、郭某与和达创新有关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3亿元转让款郭文贵至今未支付),从而持有了天津华泰74%的股权。2008年8月初,被告人赵云安配合被告人曲龙等人取得和达创新、天津华泰的公章、财务章等,并补办了天津华泰的转款专用IC卡,从而使郭文贵、曲龙顺利将天津华泰的资金转出供郭文贵个人使用。2008年9月,天津华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免去赵云安的董事职务,选举郭某、曲龙为董事会成员。
郭文贵因急于使用天津华泰账户中的资金,在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进行研究并形成决议的情况下,于2008年8月8日至11月6日间,指使曲龙等人以天津华泰委托曲龙实际控制的中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垠投资)投资理财、中垠投资与北京政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置业)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将天津华泰账户中4.287亿元资金转至中垠投资,并将其中4亿余元用于支付政泉置业和盘古公司开发项目所欠的工程款、借款、购买车辆及偿还郭文贵个人欠款等。
公诉机关还指控,2009年2月,郭文贵为掩盖天津华泰4亿元资金被非法使用的事实,与曲龙合谋签订了《郑州裕达国贸楼宇认购协议》,约定以源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润控股,系由天津华泰2008年11月变更为现名)的名义,购买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裕达)总价10亿元的写字楼,并将该4亿余元作为购房定金(并未实际支付)。
2012年,郭文贵为达到非法占有该4亿元资金的目的,指使被告人高嵩(时任北京政泉置业副总经理、北京盘古氏公司副总经理)组织被告人马楠(时任北京盘古氏公司法务部总监)、程秀华(时任北京盘古氏公司法务部员工)等人,策划由源润控股、河南裕达、郑州浩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浩航)签订三方协议,由无还款能力的郑州浩航替河南裕达偿还源润控股3.6亿元资金,并意图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确认所谓三方协议的效力。被告人高嵩安排被告人马楠实地考察郑州浩航记账凭证并负责协调相关诉讼事宜,安排被告人程秀华制作三份假协议、一份假备忘录。经源润控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假意要求解除三方协议,最终确认由郑州浩航承担偿还义务,致使源润控股的债权不能实现,从而达到了郭文贵非法占有该笔资金的目的。
公诉机关根据指控的事实,认为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被告人曲龙、赵云安的刑事责任,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高嵩、马楠、程秀华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围绕指控的事实进行调查,公诉机关运用多媒体等形式进行举证,出示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认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五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他们的行为系郭文贵授意或指使,五名被告人系从犯,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庭审结束时,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五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并对受郭文贵指使参与犯罪表示了深刻的忏悔。
据了解,本案开庭前,法庭召集了由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及各辩护人均不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不申请调取新的证据,不申请重新鉴定,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各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对办案机关依法文明办案表示感谢。
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代表和新闻记者4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