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烽俊,男,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马当镇人,1983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2017年3月7日下午13时许,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民警在沙子墩“萤火虫”电脑维修中心将凌烽俊抓获。随后,公安民警在其家中发现大量“法沦功”书籍及两张“法沦功”光盘,并在其手机内发现大量“法沦功”宣传资料。
经公安机关查明,2014年,凌烽俊在QQ签名里写“成圣、成贤、成佛”的字句,之后群里有人和他聊起“法沦功”的事情,又送相关资料和书给凌烽俊看,凌烽俊便慢慢陷了进去,开始习练“法沦功”,并在微信朋友圈分享“法沦功”宣扬的所谓“真相”。
2016年12月28日、2017年2月1日、2017年2月4日,凌烽俊先后在微信朋友圈发送多篇宣扬邪教“法沦功”的相关文章,其微信通讯录好友中的2582人均可查看。
2017年11月27日,浔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浔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19日,浔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12月20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凌烽俊无视国家法律,通过微信通讯录好友账号累计1000以上的社交网络宣扬邪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凌烽俊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后凌烽俊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月19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依据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实施上述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无邪君有话说
无邪君经常强调,国家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对那些被邪教裹挟而上当受骗的受害者,要全力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帮助他们摆脱邪教桎梏;对那些藐视法律、以身试法的人,也要依法惩处。
众所周知,“法沦功”于1999年7月被依法取缔,其头目李洪志逃到国外后招兵买马,继续开展邪教活动,同时大肆从事各种反华勾当。“法沦功”办的报纸、电视台和网站,主要就是造谣、抹黑、唱衰中国。据舆情专家分析,网上散布的各类谣言,如果追根溯源,很多都来自境外“法沦功”媒体。
大家知道,办媒体、开网站是要烧钱的,这种旨在污蔑中国、不求赢利的宣传机器,背后金主是谁、协调各方的调度者是谁、目的何在,地球人都懂的。
现在,随着国内微信朋友圈的兴起,“法沦功”又盯上了微信传播渠道,煽动、指使其人员利用朋友圈传播各种政治谣言、宣扬邪教。李洪志这种做法,完全是不顾惜追随者的死活,拿他们往法律的枪口上推。
该案值得关注的是,凌某将宣扬“法沦功”的相关文章发布于自己的朋友圈中,其传播方式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专门建立的微信群组。从法院对该案的事实认定及判决结果看,这种以个人为核心,以其好友为固定受众所组成的朋友圈,其特征也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 “群组”的含义。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条规定,实施上述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属于行为犯,即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微信朋友圈是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发在朋友圈的信息,好友均可看到。因此,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只要行为人在200人以上的朋友圈发出宣扬邪教的信息,就标志该犯罪已为既遂状态。
此外,根据中国的法律,不仅是散布传播邪教信息有可能触犯刑律,利用互联网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以及散布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也都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截至2017年9月底,微信和WeChat合并月活跃账户数已达9.8亿,微信已成为大众不可或缺的社交工具。人们在享受网络科技带来的便利时,也要时刻警惕别有用心的人搭便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网民们需要擦亮眼睛,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