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有制社会的公平公正与贫富差距


公有制是不是真的有利于提升社会的公平公正?是不是真的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依我看,结论不是想当然的,对这两个问题,需要认真作点研究。

一、公平公正的致力方向

好的社会应以法治和人性的手段,抑强扶弱,抑富扶贫,缩小贫富差距,防止贫者愈贫,富者愈富。但是不能把均贫富作为公平公正的致力方向。因为,即使人们的发展起点是相同的,他们的奋斗欲望、能力、机遇也不可能相同,从而,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生贫富差距;另一方面,消除贫富差距,是对更勤劳,更富进取精神,更有才智者的不公正,是在扼杀人类社会的活力源泉和前进动力。因而,适度的贫富差距是合理的,妄图消弥贫富差距是徒劳的。

扶贫和鼓励富,是一致而非矛盾的。扶贫扶弱,就要消灭贫穷;消灭贫穷,正常的逻辑,是让人们都能自主所有,并在此基础上增益其所有,而不是把人们都变成被动依赖权力分配的无产者。在抑制贫富差距的同时,必须保护人们的合法所得,富裕成果,否则就将制造新的贫穷,制造更大的不公。

促进社会公平公正,致力的方向究竟在哪里呢?我认为,这个方向是:致力于规则上的平等或同等。就是说,所有社会成员,应在同一套规则制约之下;不选择性地,因人而异地使用规则;不能有两套(或以上的)规则用于不同的人;没有超越规则之人,没有不受规则制约的例外;更不能允许有人操纵规则以逞极欲,把全社会看成一已之私产。

规则体系应是成文、明确、有权威的,现代成熟的规则体系就是法律体系。公平公正的致力方向应是完善法治,公平公正的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二、人治、特权使社会偏离公平公正

与法治相反的是人治。在人治社会,至高无上的不是法律,而是掌握在某个人或某个组织手中的人为权力。

人治社会的成员,有权力系统内和权力系统外之分,在权力系统内还有不同的等级划分,有距权力中心远近之分。权力系统内的权贵集团有着普通民众所没有的权力,也就是特权,离权力核心越近,特权越大。特权来自民权,被剥夺的民权即成为权贵专享的特权,特权是小部分人独享,而大多数人不具备的权力。特权与民权是对立冲突,此消彼长的,特权越多,民权越少,特权越重,民权越轻。

任人唯亲,重关系,凭人脉是人治社会的重要特征,特权具有姻亲传递性。

权力的不平等造成发展空间,上升机会的不平等。民权缺乏使社会下层权益缺乏保障,发展空间受压缩,得不到同等机会,难以向上浮动;权贵们则能利用特权优势,凌越法律和程序,高效迅速地聚敛财富。从而,权力的不平等造成财富发展的不平等,贫者愈贫,富者益富,两极分化加剧,阶层固化。

人治社会的法律和法律程序被弱化,工具化,为权贵人为操纵、解释,选择性地使用。

人治社会,往往权力的一个念头,一句话,一个批示就可以让一个,一些人飞黄腾达,富甲天下;反过来,又往往可以让另一个,另一些人长年的经营积累瞬间化为乌有,甚至财去人亡。权力意志摆布、决定财富的归属和分布,个人财富随权力的得失,起伏而剧烈地动荡飘摇。

人治的情况越严重,社会的公平公正程度就越低下。

三、财富与权力的关系,权力差距是贫富差距的一种表现形式。

财富是物的所有权的集合。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项元素,这四项元素既是权利元素,也是权力元素。持有财富,需要对相应之物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力,四项至少具备其中之一;如果你对某物一项权力都不具有,该物就与你全然无关,它就说不上是你的财富。因此,人对物的所有实质是拥有对物的权力,财富拥有需要权力作支撑。

对物的四项权力元素可以共存一体从而形成完整的所有权,也可以分散存在形成部分所有权。部分所有权也有财富价值。比如,占有是价值储备,使用导致消费或带来新价值的生产,收益权(如处分带来的收益的归属权)是价值兑现,处分权(如租赁、承包、质押、转让、卖出的决定权)则可使权力因素发生转移(如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或处分权自身的转移),并使所有权或财富价值全部或部分地发生转移(从一个人名下转移到另一个人名下)等等。

可见,权力与利益密不可分,权力与财富紧密相连。财富并非只能用金钱或具体的物来衡量,权力本身就是一种财富形式。社会权力决定对具体物的权力。贫富差距可以是金钱物质的差距,也可以是权力的差距,权力差距也是贫富差距的重要形式。

如果某一社会等级森严,特权无处不在,法律破坏殆尽,几乎一切都决定于人为权力,那么,该社会的金钱差距或物质差距(特别是金钱差距,如果同时该社会商品化特征不显著的话),将成为相对次要的贫富差距形式,其贫富差距将主要表现为而权力差距和等级差距。这种社会,权力几乎无所不能,权力和等级不仅决定人的金钱物质财富,还决定人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生活品味,决定人的荣与辱,自由或束缚,前途和命运,决定人的生存或死亡。这种实行等级分配,权力分配,权力决定一切的社会,这种权力差距(有权无权,权力高低,权力得失)致人天差地别的社会,本质上就是贫富差距悬殊的社会。原教旨公有制的毛时代便是如此。

四、民权的保障程度,决定社会的公平公正程度,决定贫富差距的被约束程度

前面提到,特权来自民权,被剥夺的民权转化为特权。民权与特权是对抗而此消彼长的。特权膨胀,民权就不彰;民权有保障,特权则受抑制。民权与特权之比,反映着社会权力的分布状况。

民权有保障,特权受抑制,意味着社会规则相对一致,发展机会大体对等,社会环境相对公平公正;反之,民权没有保障,特权猖獗,说明社会规则严重失衡,机会密集地偏向权贵,剥削和压迫严重,社会环境离公平公正较远。

所以,社会(政治)权力分布状况,与社会公平公正程度密切相关。民权的受保障程度,特权的被限制程度,决定着社会的公平公正程度。

再来看看社会权力分布与社会财富分布之间的关系。

当社会权力分布比较均衡并相互制约时,社会成员间的财富发展潜力较接近,社会压迫将不明显。权力分布比较均衡,说明民权较强,特权较弱。此时,普通民众将有较多的发展机会和上升空间,他们所受的剥削也因权益有保障而比较温和;同时,特权萎缩,公共权力受约束和制衡,以权谋私,权钱勾结,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非法暴富手段,以及掠夺行为将不易出现。这样的社会财富流动性较好,较充分,财富分布较错落有致,为均衡,贫富分化程度较低;

反之,当民权萎缩,特权强大时,社会权力分布失衡,社会压迫严重。民权萎缩,则普通民众得不到均等的发展上升机会,他们被特权压制,权益易受损害,对剥削的加深没有抵抗力,于是贫者将愈贫;同时,特权猖獗,意味着权贵有丰富的法外暴利渠道。而且,特权越强大,越要求随心所欲,越不满足于剥削,最终权贵将使用掠夺来满足人性的贪婪。这加剧了财富集中、失衡,加剧了社会贫富差距,加剧了社会成员的两极分化。

可见,特权与民权之比决定着社会贫富差距的深化程度;或者说,民权的受保障程度,特权的被限制程度,决定着社会贫富差距的被约束程度;再或者说,社会(政治)权力越平等,社会贫富差距就越不易扩大。

五、自由产权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与贫富差距

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公正,也无法定义绝对的公平公正,任何社会都存在不平不公。克服不平不公或提升公平公正的致力方向是法治,扶助贫弱与缩小贫富差距应在法治框架内开展、以人性的方式来实施。无论对贫弱者,还是对富裕者,都必须用法治,有人性。

雇佣关系是适应财富分化与社会分工而自然产生的基于自愿的契约关系,它首先是一种合作关系,而不是天然的剥削关系。企业收益(企业总收益-固定成本)由雇佣双方所分享(雇员所得即薪酬,与雇主所得即利润),当双方对各自所得都满意,特别是员工对薪酬满意时,雇佣关系是双赢的合作关系,并无剥削可言。只有当双方的利益分配有违公平公正原则,雇主所得过高,雇员所得过低时,谈剥削、压榨才有意义。

所以,雇佣关系不是天然的剥削关系,剥削是雇佣双方利益分配的公平公正问题,而非剩余价值问题。应该承认,雇佣关系确实会因分配不合理而产生剥削。

成熟的自由产权社会是法治社会,讲究法律至上,法下平等,是民权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由上节分析可知,自由产权社会是相对公平公正的社会,是对贫富差距有较强约束力的社会。

具体点说,自由产权社会的剥削发生于雇主与雇员这种自然人之间,或企业、集团与自然人之间,由于受契约关系、市场机制和法律的多重限制,剥削被约束在可控范围之内;自由产权社会多态、高选择度的就业空间,雇主之间的竞争,都有利于劳动者摆脱剥削较重的企业,并促使企业以低剥削、无剥削来吸引人才;眼光长远,注重革新、创造,管理人性化,善待员工,让利员工,能为员工提供舒适愉快的工作环境,能善于调动、发挥员工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雇主,相比于靠工资剥削、薪酬压榨谋利的雇主,前者明显更易成功,前者企业的生存能力也更强;人权保护是对剥削程度的天然限制,“个人所有神圣不可侵犯”是防止公然掠夺和侵犯的天然屏障,明目张胆的暴政作为社会公敌即使出现于一时也难以持久。以上种种因素决定了,自由产权社会的剥削是局部存在的,是相对温和的,自由产权社会更难以出现持续的大规模的掠夺。

六、公有制社会的剥削、掠夺,公平公正与贫富差距

私有制是自主拥有制。公有制是反对自主拥有,否定人的自主财产权的制度,是由公有权力控制、主宰社会资源、财富及个人所有所得的制度。

公有制其实没有消除雇佣关系,它只是用公有权力集团(及其从属单位)对人的雇佣,代替了企业对人的雇佣,用一元的雇佣关系,取代了多态多元的雇佣关系;

公有制也没有消除垄断,它以公有权力集团一元化的集中、垄断取代了多元、多中心的大小财团垄断;

公有制也未消灭剥削。公有制使私权高度萎缩,公权高度膨胀,特权肆虐横行;当对个人财产缺乏自主权时,民众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也得不到有效保障;面对不受约束,没有制衡,无比强势的公有权力,公众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凭侍和后盾。公有制下的雇佣关系缺乏雇主竞争,劳动者缺乏选择余地,地位被动,对剥削缺乏抵御和逃脱能力。公有制社会必然是剥削深重的社会。

人性是自私的,权力有优先满足自身欲望、需要的本能,公权膨胀,特权横行的社会必然盛行权力分配和等级分配。人性中的贪婪与邪恶成分,需要权力渠道放大并释放,政治权力如果缺乏有效限制、约束和制衡,就会成为罪恶的批量生产线。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权力的制衡就没有对贪婪、腐败、罪恶的制衡。剥削要有,但剥削缺乏效率,局限太多,满足不了绝对权力的无穷欲壑,公有制社会贫富差距的核心问题不是剥削,而是掠夺。

公有制是公然掠夺和抢劫的通行证。一切公有才最合理最正义,“人人”皆作无产者才最正常最高尚。无产者的所有所得应由公有体系来支配,而负责这一支配的只能是以公有体系代表自居的公有权力。公有制让公有权力占领了道德的高地。公有等于一切来自公有权力。公有权力可以赐与,当然也可以随时收回,夺走人们的一切。于是,公有权力对个人拥有的干预、摆布、侵犯、掠夺都成了合情合理合法的事情,都可以披着公共,公众,公益,大局的光彩外衣,堂而皇之地公然进行,就是让人一贫如洗,财空人亡也大义凛然。

公有制以原始掠夺,如泛国有化,三大改造,对商业资本、土地资本的没收等等建立公有经济基础,并通过后续掠夺,如印钞,土地财政-房地产经济,高昂的物价和资源使用成本(包括物化资源和产业化了的教育、医疗等服务性资源),沉冗的税费,股市,社会保障(养老制度,公基金制度等),对私人财产的征收,罚没,对廉价劳动力的工具性使用等等维持和巩固公有经济。

公有制的掠夺席卷整个社会,扫荡所有社会角落,粒度极低,全面而深入。

“改革”了的公有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放开、放松了对个人拥有,对私营经济的限制,将权力从部分经济空间和个人空间中撤出,将它们让给了市场,归还给个人,并减轻了掠夺、侵犯的残暴和血腥,变得人性化了一些,但它并没有放弃对社会资源与财富的高度集中与垄断,没有放弃对社会的高度控制,对经济的重重监管,对个人生活从生至死诸多环节的强有力干预,权力仍然高于法律决定一切,在市场背后起决定作用的,依然是权力,权力分配,等级分配,特权特供,双轨制仍然是广泛的存在,权力对公众公开或隐蔽的,直接或间接的掠夺、侵犯仍几乎每时每地都在发生。

经济上的公有制必须以极端人治化的极权专制制度作政治支撑(请参考《非深度解构公有制》一文第八小节[八、公有制是经济、权力、意识形态的集中、垄断、控制与一元化]及第十小节 [十、公有制是极端人治化的极权专制制度])。公有制社会必然是法治程序不被尊重不被保障,司法被人为操纵,法外途径泛滥的社会,是特权极度猖獗,民权极度萎缩的社会。援引第四节的分析,公有制社会必然是远离公平公正,贫富差距悬殊的社会。

七、公有制的私有本质

公有制是权贵集团以公有之名行集中、垄断、控制、决定社会财富和民众所有之实的工具。

公有制下庞大的社会资源和财富名义上“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实质上处于权贵集团垄断、控制和支配之下,经过权力分配过程,一部分资源、财富由权贵事实私享,一部分成为他们谋取私利,满足私欲的工具,一部分更直接私有化(如通过权力寻租或权钱交易)为权贵名下的私产。公有制是变异私有制。一元化单中心高凝固的权力结构,使公有制下的财富分布极不均衡,高度集中于公有权贵,发散度非常低,流动性差且流域极有限。公有制社会财富、资源的集中程度、垄断程度,贫富差距的悬殊程度,是自由产权社会(私有制社会)所无法比拟的。

公有权贵集团是一个掌握不受限制,不受约束,不受制衡的绝对权力的私利集团,这个私利集团不仅垄断着绝大多数社会资源和财富,还垄断着、操纵着所有的政治设施和上层建筑。公有制社会层叠繁复的各种机构,从军队、警察、行政、司法,财政、工商、民政,到教育、学术、科技、传媒、影视、文学、艺术、体育;各级组织,从中央到地方,从公开直属到暗中控制,从权力中枢到乡村、街道、居委会的边际触角,全为效忠、服务这一私利集团而存在,全部是这一私利集团的统治工具。公有权力是打着公有、公共、公众幌子的私权力,公有制是变异私有制。

打着公平公正旗号的公有制,特权肆虐横行,民权苟延残喘;号称消灭剥削的公有制,不仅剥削更为深重,还疯狂无度地野蛮掠夺;号称消除贫富差距的公有制,制造着最悬殊的贫富差距,最严重的两极分化;以消灭压迫为已任的公有制,独家垄断着无限期的压迫和奴役,把民众变成不能表达自我意志,不能伸张自我权力的机器零件。

公有制没有公平公正可言,公有制不会带来共同富裕,公有制只能以亿万民脂民膏成就极少数人的富甲天下,满足极少数人的穷奢极欲。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分别,其实是权力控制和自主拥有的区别,是权有与民有的区别,是可公然抢劫、掠夺,与个人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区别。

各有其自主拥有就是社会财富最好的共有或公有,自主拥有制(私有制)才是理想的“公有制”。

人类社会的所有制都是人有制,公有制是掠夺、侵犯、奴役的工具和幌子,是最肮脏丑陋、最贪婪卑劣、最敲骨吸髓,最血腥邪恶的异化私有制。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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