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被罚21万:编制提供虚假报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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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8月16日消息,浙江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及当事人陶小华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综上,浙江保监局决定对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罚款人民币21万元,对当事人陶小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浙保监罚〔2018〕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海宁大道338号白领氏大厦4层H室
负责人:陶小华
当事人:陶小华
身份证号:33041919711112XXXX
职务: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及陶小华(以下简称“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及陶小华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2010年10月至2015年12月,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虚增员工何某某的工资,向其尾号为9371的中国建设银行(6.660, 0.14, 2.15%)借记卡账户发放工资381984.37元,并利用代为保管该银行卡的便利,将上述款项取现后,向何某某自行保管的尾号为7662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账户转存其实际工资148317.67元。何某某离职后至2018年3月,该公司编造向何某某发放工资的事由,向其尾号为9371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账户发放工资125733.58元,并利用继续保管该银行卡的便利,将上述款项取现。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套取资金359400.28元,用于该公司业务渠道维护等费用支出。
陶小华,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经理,从2011年1月20日起任职至今,且在任职前的2010年9月起已实际承担该公司的日常管理职责,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举报人提交的举报信、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出具的关于向何某某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对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经理陶小华等人的调查笔录、何某某的劳动合同及离职申请书、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代为保管的何某某尾号为9371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何某某的工资发放清单、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罚款人民币21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陶小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3.500, 0.05, 1.45%)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保监局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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