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人的食品安全处罚:致人死者处以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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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遇春

食品安全似乎是当下中国谈论已久的话题,那么,古代人有没有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如果食品安全出了问题,有没有处罚?如果有处罚,有没有依据?如果有处罚,如何处罚?

带着以上的疑问,我们看看唐朝的法律是怎样界定的。

唐朝是当时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那么,它在各方面的管理和制度大概也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先进性吧。

唐朝法律方面的书籍《唐律疏议》卷十八《贼盗(9条)》中,第263条《以毒药药人》有这样的记载:

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馀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疏】议曰:“脯肉有毒”,谓曾经人食,为脯肉所病者。有馀,速即焚之,恐人更食,须绝根本。违者,杖九十。其知前人食已得病,故将更与人食,或将出卖,以故令人病者,合徒一年;因而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谓有馀,不速焚之,虽不与人,其人自食,因即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徵铜入死家。

注云“盗而食者,不坐”,谓人窃盗而食之,以致死伤者,脯肉主不坐,仍科“不速焚”之罪。其有害心,故与尊长食,欲令死者,亦准谋杀条论;施於卑贱致死,依故杀法。

首先,必须清楚,在唐朝,法律中是把食品安全和“以毒药药人”的罪行作为同一类型来处理的。

其次,就这段法律记载看,文字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律条文本身;第二部分,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第三部分,是对相关事项及语义的注解。

第三、详细看这条法律的条文。

1、肉食有质量问题(有毒),已经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有人因为使用这类肉食而身体不适、生病。那么,如果这种问题肉食还有剩余,就不能再流通,剩余的肉食,必须在规定的地方焚毁,以断绝其根源。

2、如果发生上述情况,没有按规定焚毁,那么,违法者要被处以杖刑,杖打九十下。

3、知道肉食有问题,会导致使用者身体不适、生病、中毒,还故意将肉食交给他人食用,导致食用者生病的,判处一年徒刑。

4、知道肉食有问题,会导致使用者身体不适、生病、中毒,还故意将肉食交给他人食用,导致食用者死亡的,处以绞刑。

5、肉食有质量问题(有毒),生产者自己并不知情,别人自食(误食)致人死亡的,比照过失杀人的条例量刑。

6、肉食有质量问题(有毒),被人偷食而引起偷盗者疾病和死亡的,生产者可以不对偷盗者负责。

第四、再看看这条法律条文的解释。

1、之所以要焚毁问题肉食,是为了断绝根源,以免流通中继续害人。

2、没有按规定焚毁,杖九十。

3、明知故犯,徒刑一年。

4、明知肉食有问题,没有及时焚毁,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食用,导致死亡,按照过失杀人定罪,还要赔偿死者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五、最后看看相关注解。

1、对偷盗食用问题肉食的法律规定及解释,如果偷盗食用,致使偷盗者病痛、死伤,问题肉食的生产者可以对偷盗者不负法律责任。但是,生产者没有及时处理(焚毁)问题肉食,仍要接受制裁(杖九十)。

2、生产者明知肉食有问题,还把肉食交给尊长食用,有杀死尊长的动机,也可以按照谋杀罪的律条判定。

3、生产者明知肉食有问题,还把肉食交给身份地位低下的人食用,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

最后,顺便说说绞刑。

一、绞刑总说。

实际上分成缢死和勒死两种。缢死,俗称吊死,是指以绳索将人的脖子吊在半空而死亡的方法。勒死,是指以绳索勒住人的脖子而使之死亡的方法。绞刑一般是指执行死刑。作死刑解释时,又称问吊、缳首死刑等;而在香港,亦有度颈这一个名称。一般在行刑前都要将犯人五花大绑、蒙上头后,再于刑场执行绞刑。一般而言,把要死的人吊在树上或梁上是最简单的方法。这种方法亦称为上吊。亦有像拔河那样的缢杀方法,即两组人员在两旁拉扯绳索,勒死在中间的人。

在中国历史上,绞刑通常不是最低级的死刑。正相反的是,高官皇族为保留全尸,通常会要求自缢赐死或绞刑处死,而不是可能导致身首异处的斩首。

二、绞刑类别。

第一种是让犯人爬上椅、桌、火车、马或梯,在其脖子上套一根与直角形支架或树枝相连的绳子,然后抽掉支撑物使其悬空。这种方法最通俗,也是历史上广泛采用的,犯人死得缓慢,也很痛苦。

第二种是将活套套住犯人,把绳子穿过滑轮或滑槽,然后使劲拉绳将犯人从地面吊起。犯人实际是被勒死的,美国的“三K党”处私刑时偏好这种方法;中东的伊斯兰国家的公开绞刑也是这般执行的。

第三种是经英国人改进后被认为是比较人道的,但需要一些设施:一个固定在某高度的脚手架、一块可抽动的木板。执行时一抽板,犯人的身体便落下,一般说来他的颈椎就断裂了,结果导致窒息和脑部贫血,顶多几分钟犯人便呜呼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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