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生的意义(二)

二.创造论观点,认为人是被创造的,是被造之物。

 

根据对创造者的不同设定,这种观点又可分为神创论和外部高智慧生命创造论两种。这两种观点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人如果是被另外一种高智慧生命所创造,那么我们一定会继续探究这个创造了我们的高智慧生命又是怎样产生的呢,于是又回到了同一问题。尽管将人的智慧水平与我们所处的宇宙的复杂程度(包括时空广度)相比较,得出人类是由较低级的智慧生命(相对于终极的宇宙创造者而言)所创造的结论可能性更大,但为了把问题简化,我们在此仅假定整个宇宙都由同一个创造者所创造。至于宇宙的终极创造者又是从何而来,这个问题确实已大大超过了人类的认知极限。

 

根据创造论,既然整个宇宙有一个创造者,当然这个宇宙的产生必然是有目的的。也就是说造物主创造宇宙和人类是有他的用意的,他的意志决定了人类,乃至宇宙的意义。 虽然我们并不确切知道造物主创造宇宙的目的究竟是什么,但由于这个绝对意志的存在,世上的一切活动都有了一个规范,人类的行为思想也有了一个标准。对这个绝对真理的探索也就成了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前面我们讨论过,因为我们人是有智慧的生命体,每个个体都有独特的主观意识,所以我们每个人完全可以给自己设定一个人生目标,并为之努力奋斗,也完全有可能取得不错的结果,但如果整个人类乃至整个宇宙是无规则,无灵魂,无意义的,那么不管我们怎样计划,我们个人的人生,都注定只能是皆时的,孤立的,没有统一价值标准的。但反过来,如果我们用创造论来看待我们人类的存在和发展,我们每个人的人生经历,显而易见,结果完全不同。虽然我们仍然不知道造物主创造宇宙及人类的真实目的,但我们却知道并坚信这个目的的存在,我们在评判我们人类和个人的思想行为时,自然而然地多了一个考量,我们想要知道我们的认识标准是否合乎造物主的意志。所以,我们会坚持不懈地探究宇宙的终极真理,虽然也许我们永远也不能得到完全的最终答案,但只要坚持用科学的实证法,可以肯定我们会越来越接近这个终极真理。我们可以把在社会实践中所获得的最新认识作为价值标准,反过来用于指导我们的人生实践,由此保证我们人类的发展方向合乎我们设计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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