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章莹颖案剥去美国陪审团制堂皇虚伪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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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美国伊利诺伊州联邦法院陪审团对中国女访问学者章莹颖被害案的判决震惊了海内外华人的心。一个无端残忍杀害章莹颖的白人凶犯在经历了两年多的审判竟然最终如其所愿逃过死刑判决。而这一切居然是美国联邦法院陪审团的作为。这种令人难以接受的判决不得不令人深入思考,什么是美国的陪审团?为什么是这样?是否藏有深层次的丑恶与不公?

通常,观察法律制度对刑事案件尤其是对死刑的判决是司法观察的焦点。因为刑事或死刑案例牵扯的各方干系重大,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例多是杀人凶案且手段极端残忍。目前美国大多数州及联邦法院都还保留死刑判决。观察美国的司法制度,就是要看这种关键节点上,在美国司法审判中处于重要位置的陪审团是怎么做的。

美国联邦法院陪审团制度大致如下:
1- 陪审员的遴选资格门槛极低:公民,能说写英语,本地居住一年以上,没有犯罪前科。法官及律师有再次筛选的权利。尤其是律师,据称经常把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找其它理由筛除。因为这些人往往素质更高,独立思考能力更强,不易被忽悠。
2- 对于死刑案例,陪审团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有罪或无罪的裁决权;死刑或终身监禁的判决权。且不需承担任何责任,陪审员的投票是秘密的,除了那12个陪审员,谁也不知道具体每个陪审员的实际操守。因为被要求保密。
3- 一票否决制。只要12人中有一个人不同意,罪名即无法成立;死刑也无法判决。

稍懂历史都知道,美国陪审团制度最初是从英国“山寨”来的。美国独立前北美大陆为英国管辖的殖民地。最初的殖民地居民没有司法陪审权,也没有司法审判的裁决权。为此殖民地居民为了自身的利益与英国当局抗争,终于得到陪审资格以及更重要的司法裁决权。所以,最初的司法陪审制的建立是殖民地居民与英国殖民当局的为自身利益的抗争结果,具有时代的针对性及目的性或者说利益性。也就是所谓“对公权力或体制的限制功能”,主要指当时美洲大陆的英国殖民当局。

1776年美国独立后,陪审团游戏规则也写进了美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文件。注意,同是陪审制,其游戏规则细节与英国的陪审制全然不同。其核心是陪审裁决的“一票否决”,尤其是死刑的判决。原本相互对抗的英国殖民当局随着美国独立战争的胜利不存在了,司法陪审制规则此时的目的性、利益性或隐藏的私利性又针对于誰?很显然,至少可针对于一个很大的少数族群,黑人。

美国独立时十三个殖民地总人口约240万,当时黑人约为30-40万,占总人口的10%以上,沦为奴隶。可以想象黑人与白人的摩擦与冲突时有发生。但在美国特色的陪审团制度下,在法律层面少数族裔的黑人群体必然处在极为弱势的一方。那时的黑人没有正常身份,只是奴隶,陪审团往往由清一色的白人组成。如果犯罪嫌疑人是黑人,很容易被一致定罪。但如果嫌犯是白人,假定白人陪审团中的多数人都秉持公正,但只要有一个陪审员带有种族情绪或偏见,投票否决,白人嫌犯即无法定罪。事实确实如此,比如发生了因杀害黑人而被起诉的白人种族主义者被白人陪审团裁决无罪的案例。因此,这种美国特色的陪审团制度实际是更多地可能伤害少数族裔的种族歧视制度。时至200多年后的今日依然如此,前些天章莹颖杀害案的陪审团判决中,12名陪审员中有两人不同意死刑判决,结果让杀人凶徒如愿以偿。逃脱了本该最正义的最严厉的也是凶徒最恐惧的死刑判决。换句话说,杀人凶徒想要的结果他得到了,他赢了。据媒体报道,法官宣判结果时,“凶犯脸上出现了短暂的笑容。”

近日看到“美国之音”采访一名美国华裔律师,后者居然称“死刑未必是比终身监禁更加严厉的处罚” 。这名华裔律师的言论令人惊讶。凶犯及其辩护律师动用了凶犯的全部亲属、凶犯的父亲、母亲,凶犯的妹妹为凶犯辩解、开脱,只求不死。孰重孰轻,难道这名华裔律师比凶犯及其亲属的感受还要真切,刻骨?比凶犯自己的感受还要精准?该怎样解释凶犯听到宣判结果脸上出现的笑容?是因为“终身监禁比死刑更严厉”?作为专业人士,如此颠倒轻重,混淆视听,人的起码诚实良知安在?

更令人讽刺的是,美式的这种陪审制或规则通常被说成“参与型民主主义,每个人都有参与权,体现了民主的价值和理念”。真不知有多么无知或愚蠢才可以说出这样的话。请问民主的原则是什么?根据美国国务院颁布的民主基本原则:“民主是以多數決定、同時尊重個人與少數人的權利為原則。”对,没错,是“多数决定”。而陪审团中1人可以否决11人的决定,是民主原则吗?反过来,如果指出这种运作是典型的“独裁”——  一个人可以推翻另外11人的决定——- 更合适吧?是否感到很可笑?一个号称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在自己的法律游戏规则中保留了“独裁”条款,且往往是少数族裔更易从中受到伤害,是不是很讽刺,很可悲?这种戏码到底演到何时为止?再来100年?

“细节是魔鬼”, (Devils in the details)是一句很深刻、并具震撼力的英文成语。通常在探讨美国一些非常有影响的,包括成功或失败的事件或是美国人讨论立法和政策问题时,这句成语的出现的频率非常高。情况确实如此,细节的不同,使同是陪审团的性质完全变味。或者说,经可以被歪嘴的和尚念跑调。比如,英国的司法陪审裁决是基于多数人的意见之上。假定陪审员12人,如果有8人同意,裁决即通过。日本也类似,15人的司法陪审组成,8:7即裁决通过。德国也是一样。为什么美国的司法陪审制就这样奇葩?而恰恰又违背美国自己宣扬标榜的民主原则?看来只有一个解释:源于历史的种族主义的私利作祟,并延至今日。按照此种游戏规则,得利者往往是这个国家的优势或主体族群,比如章莹颖案中的白人凶犯克里斯滕森。除此之外,其它任何的辩白都是虚伪的,站不住脚的。不难想象如果美国陪审制规则不是一票否决,而是按美国自我标榜的民主原则,即多数决定。那么,章莹颖案中的白人凶犯克里斯滕森得到的就是最正义的判决,最严厉也是最应得的惩罚,而不是什么“终身监禁”......。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美国的种族歧视不仅存在于某些种族主义者中,更潜在于法律制度中,如陪审团的“一票否决”。予以某些种族主义者以法律的机会,给他们预留了“后门”,阻碍社会正义得到伸张。
美国何时能够改变这种羞耻的、令人不齿也是违背民主原则的法律规则?从目前看情况无法令人乐观,我等只可拭目以待.......。

用一句美国流行的电视动画片The Simpsons 中的一句台词作为本文结束语:“ Getting out of jury duty is easy. The trick is to say you are prejudiced against the races. ” ( 逃脱陪审团义务很容易,只要说你是一个种族歧视主义者就行了) 。很希望这仅仅是一句动画片中搞笑的台词,而非现实。且现实中的种族主义者也未必如此诚实。而只有实施公平公正的法律准则“多数决定”,才有可能最大限度限制少数种族主义者任何可能的邪念,也才可能避免未来更多的类似章莹颖及其父母所遭受的更残忍的二次伤害的重演。

体验生命 发表评论于
回复 '游海儿' 的评论 : “是我的阅读能力有问题还是你的文章有问题?你看看你举出了几个例子来证明你的结论?通篇都在想当然,除了大量篇幅那章案说事。很怀疑你这种思维模式居然也为人师表,不要误人子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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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一样,如果读不懂文章,就请把以下要点看看,然后逐一回答这些要点:

第一点明确的是,美国多数州,美国联邦法院目前都保留死刑判决。死刑是比终身监禁更为严厉的犯罪惩罚。这一点,罪犯本人比你们任何人都心知肚明。如果不承认这一点,既无必要往下进一步讨论。
第二,美国特色的陪审制”一票否决“(对死刑判决),有可能被少数种族主义分子利用,而阻碍正义得到伸张。
第三,美国特色的陪审制”一票否决“,有可能让宗教信仰或文化(比如”上帝不让自杀,也不让杀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第四,“一票否决”背离了基本的民主原则 ----“多数决定” (美国国务院颁布的民主定义)。
第五,如果美国陪审团制采纳“多数决定”的裁决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少数种族主义,宗教文化凌驾于法律之上情况的发生。同时也体现了基本的民主原则。这种假设基于以下这个事实:
无论何种种族,多数人都是善良和公正的。章莹颖陪审团判决的10:2即证明了这一点。
体验生命 发表评论于
回复 '没头没脑' 的评论 : " 作为法制国家几百年的积累,在死刑上要陪审团一致的裁决是西方人文科学不断发展的结果。中东国家有中国那种以牙还牙的传统,有着本质一样的以眼还眼之说。受害者受到什么样的侵害,加害者也会被授于同样的手法被惩罚,这种文明使其种族对异族的容忍度较低,不能有一点自己认为的吃亏。随时准备着战斗。土壤不同,可能来之中国文化背景的人士比较认可这种文化,中国的文化土壤中可能惩戒的成分比改造的成分更重要。作者把法律中惩戒部分的个人观点,就来否认一个陪审团的定罪制度,说明你是非常喜欢中国的人治文明的。以前一个北京朋友的邻居养的母狗咬了一个路人,这只母狗有五只辅乳期的小狗,这个邻居当着小狗的面,把大狗吊起来,活着把它的皮剥了下来,小狗挤在一块颤抖着哀叫着。我们在新闻中看到澳洲出口到中东目地的牛羊后腿被拽着被倒拖着时的哀叫。同样来之中国的你可能认为这有什么可报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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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读不懂文章,就请把以下要点看看,然后逐一回答这些要点:

第一点明确的是,美国多数州,美国联邦法院目前都保留死刑判决。死刑是比终身监禁更为严厉的犯罪惩罚。这一点,罪犯本人比你们任何人都心知肚明。如果不承认这一点,既无必要往下进一步讨论。
第二,美国特色的陪审制”一票否决“(对死刑判决),有可能被少数种族主义分子利用,而阻碍正义得到伸张。
第三,美国特色的陪审制”一票否决“,有可能让宗教信仰或文化(比如”上帝不让自杀,也不让杀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第四,“一票否决”背离了基本的民主原则 ----“多数决定” (美国国务院颁布的民主定义)。
第五,如果美国陪审团制采纳“多数决定”的裁决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少数种族主义,宗教文化凌驾于法律之上情况的发生。同时也体现了基本的民主原则。这种假设基于以下这个事实:
无论何种种族,多数人都是善良和公正的。章莹颖陪审团判决的10:2即证明了这一点。
没头没脑 发表评论于
作为法制国家几百年的积累,在死刑上要陪审团一致的裁决是西方人文科学不断发展的结果。中东国家有中国那种以牙还牙的传统,有着本质一样的以眼还眼之说。受害者受到什么样的侵害,加害者也会被授于同样的手法被惩罚,这种文明使其种族对异族的容忍度较低,不能有一点自己认为的吃亏。随时准备着战斗。土壤不同,可能来之中国文化背景的人士比较认可这种文化,中国的文化土壤中可能惩戒的成分比改造的成分更重要。作者把法律中惩戒部分的个人观点,就来否认一个陪审团的定罪制度,说明你是非常喜欢中国的人治文明的。以前一个北京朋友的邻居养的母狗咬了一个路人,这只母狗有五只辅乳期的小狗,这个邻居当着小狗的面,把大狗吊起来,活着把它的皮剥了下来,小狗挤在一块颤抖着哀叫着。我们在新闻中看到澳洲出口到中东目地的牛羊后腿被拽着被倒拖着时的哀叫。同样来之中国的你可能认为这有什么可报导的。
游海儿 发表评论于
是我的阅读能力有问题还是你的文章有问题?你看看你举出了几个例子来证明你的结论?通篇都在想当然,除了大量篇幅那章案说事。很怀疑你这种思维模式居然也为人师表,不要误人子弟吧。
体验生命 发表评论于
回复 'keeperX' 的评论 : “一票否决并不奇怪,安理会就是一票否决。
一票否决可以被任何人利用,从逻辑上我没有看出来一票否决就可以比多数决定更多的被种族主义分子利用。实际上,在早期,非种族主义是少数的时候,一票否决对种族主义分子是不利的。
美国在不同的地方采用不同的票数,有简单多数,绝对多数和一票否决。这正是其灵活的表现,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对于不可逆转的严厉惩罚而慎之又慎的原则扣上虚伪和种族主义的帽子逻辑上不严谨,正义角度看有失偏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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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话题扯远了,安理会的“一票否决”只限于五个常任理事国,他们是安理会的“大股东”,享有“一票否决的特权,你以为每个国家都有这个特权?这个特权的赋予是有历史背景的。
此外,你的“在早期,非种族主义是少数的时候,”这句我看不明白,也就无法回答了。
体验生命 发表评论于
回复 'kankanwo' 的评论 : “我早就发现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就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一些连高中都没法毕业的人连普通的英文句子都说不正确。 让他们来裁决复杂高难度的法律官司。 他们连基本的法律语言都不能理解。 更别说逻辑推理错综复杂的案例。 用陪审团就是大忽悠。 十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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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有道理。更别说还被赋予“一票否决”的独裁权力。
体验生命 发表评论于
回复 '阿乐泰' 的评论 : “废除死刑真的是发展趋势。目前欧洲只有白俄罗斯一个国家还有死刑。
当然任何罪大恶极的刑事案件碰到自己一定是希望斩立决以还公道,这个心情大多数人都理解。不过就算是留有死刑的发达国家,真判的也越来越少,就算判了,往往纠结个十几年也执行不了。这还真不是美国或美国陪审制度直接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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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文不是在讨论废不废除死刑的问题。文章讨论的前提是联邦法院保留死刑,目前死刑是联邦法院最严厉的判决。判决是基于“一票否决”,还是应该“多数决定”。这和你提出的废不废除死刑不是一个话题。你的这种情况哲学上称概念逻辑混乱。
体验生命 发表评论于
回复 '游海儿' 的评论 : "从一个个案就推理出美国陪审制度虚伪,您这逻辑也是令人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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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你不仅仅是我前面指出的逻辑概念混乱,而且你的阅读能力也不强。你没看到文章指明历史上“发生了因杀害黑人而被起诉的白人种族主义者被白人陪审团裁决无罪的案例.....” 过去有,现在有。如果不修正“一票否决”,将来还会有。你觉得还不够充分吗?
kankanwo 发表评论于
我早就发现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就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一些连高中都没法毕业的人连普通的英文句子都说不正确。 让他们来裁决复杂高难度的法律官司。 他们连基本的法律语言都不能理解。 更别说逻辑推理错综复杂的案例。 用陪审团就是大忽悠。 十分同意。
阿乐泰 发表评论于
废除死刑真的是发展趋势。目前欧洲只有白俄罗斯一个国家还有死刑。
当然任何罪大恶极的刑事案件碰到自己一定是希望斩立决以还公道,这个心情大多数人都理解。不过就算是留有死刑的发达国家,真判的也越来越少,就算判了,往往纠结个十几年也执行不了。这还真不是美国或美国陪审制度直接导致的。
游海儿 发表评论于
从一个个案就推理出美国陪审制度虚伪,您这逻辑也是令人醉了
keeperX 发表评论于
一票否决并不奇怪,安理会就是一票否决。
一票否决可以被任何人利用,从逻辑上我没有看出来一票否决就可以比多数决定更多的被种族主义分子利用。实际上,在早期,非种族主义是少数的时候,一票否决对种族主义分子是不利的。
美国在不同的地方采用不同的票数,有简单多数,绝对多数和一票否决。这正是其灵活的表现,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对于不可逆转的严厉惩罚而慎之又慎的原则扣上虚伪和种族主义的帽子逻辑上不严谨,正义角度看有失偏驳。
oneplusone 发表评论于
如果能找出一个案例,中国人残忍地杀害了美国人,但最后仅仅是判刑没有死刑,那美国的制度就是平等的
体验生命 发表评论于
回复 '新年好运' 的评论 : “当初听到圣经说要爱你的敌人,把脸伸过去让他打,在中国长大的人觉得不可思议。听新闻有的受害者家属说原谅杀人犯,很多人要求废除死刑,这些和种族无关,就是人的宗教信仰和世界观。美国这么想的人很多,被选进陪审团的概率很大。我当然很同情章,还捐了钱,不过在这个国家也是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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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些人,如果在自己家里或教会无论怎样地虔诚都无过。但如果他们带着他们的宗教信仰去执行刑事“判决”,就等于违背了美国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任何宗教或宗教机构不能代理或凌驾于政府及法律之上”。但相信人群的多数人不会如此愚昧。因此,“多数裁决”的原则就可有效地防止此类情况发生。
体验生命 发表评论于
回复 '游海儿' 的评论 : “废除死刑是世界的大趋势,所以终身监禁就算是最高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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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逻辑概念上是混乱的。应该是,“当死刑从一个国家或世界废除之后,终身监禁在这个国家或世界是最高惩罚”。美国目前大多数州以及联邦法院都有死刑,当死刑和终生监禁在一起比较时,你觉得哪个是更严厉的惩罚?
游海儿 发表评论于
废除死刑是世界的大趋势,所以终身监禁就算是最高惩罚。
新年好运 发表评论于
当初听到圣经说要爱你的敌人,把脸伸过去让他打,在中国长大的人觉得不可思议。听新闻有的受害者家属说原谅杀人犯,很多人要求废除死刑,这些和种族无关,就是人的宗教信仰和世界观。美国这么想的人很多,被选进陪审团的概率很大。我当然很同情章,还捐了钱,不过在这个国家也是无可奈何。
体验生命 发表评论于
回复 '俺是农民' 的评论 : “西裔纽约打死中国中国女孩,判45年,事实是判了25年,而非45年。前段时间白人一拳打死中国老人(先昏迷后住院多日后去世),只判六个月。陪审团绝对不应该一票否决,这和独裁没什么不同,可笑的是一群天天叫着反独裁的对美国的制度都舔的要命,凡是美国的就是正确的,很无聊也很无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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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评论!
文章如果能够纠正“凡是美国的就是正确的”这种盲目崇拜观念,也很好!
俺是农民 发表评论于
楼下,“西裔纽约打死中国中国女孩,判45年,事实是判了25年,而非45年。前段时间白人一拳打死中国老人(先昏迷后住院多日后去世),只判六个月。陪审团绝壁不应该一票否决,这和独裁没什么不同,可笑的是一群天天叫着反独裁的对美国的制度都舔的要命,凡是美国的就是正确的,很无聊也很无脑。
体验生命 发表评论于
回复 'Donald_Trump' 的评论 : 回复 'Donald_Trump' 的评论 :“ 博主的分析水准很高,文章有独到之处,体现了作者对美国社会较深的阅历。 惟有一点小的不同意: 对凶手家属,无期比死刑好,但对凶手本人,也许华人律师有一定道理,不如死了。 至于美国的陪审制,它居然审过"巫婆案"。法律的公平也就对低级刑事案件。一到死刑等大案,哪个国家法律公平过了?记得几年前,西裔纽约打死中国中国女孩,判45年。湾区中国人枪杀中国律师也是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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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评论!
1)罪犯听到判决,“脸上出现短暂的笑容”,足以证明他不想“不如死了”。
2)“西裔纽约打死中国中国女孩,判45年。湾区中国人枪杀中国律师也是无期。”这正是文章呼吁要纠正的。真正把裁决交给“多数决定”,就有最大的可能纠正此类不公正判决。
3)死刑是比终身监禁更为严厉的犯罪惩罚。这一点,罪犯本人比任何他人都心知肚明。
体验生命 发表评论于
回复 '没头没脑' 的评论 : “陪审团制度说的通俗一点就是大家评评理的延伸。律师制度也就是老毛说的真理越辩越明。从一个经济和社会成本来说,你不可能让所有人来听审并且投票。法不外乎人情,这个人情在中国掌握在中国式的审判员手中,中国审判员的人情受到他的权力源泉的巨大影响。西方的陪审团制度是有缺陷的,但是它目前是所有制度中最优秀的制度,是无容质疑的。陪审团中不能达成一致是人性和理性程度的表达。如果一个有出家心境的人在陪审团中,他的怜悯就可能是他阻止死刑的动力。在中国如果这个嫌犯有一定的赵家人背景,不要说无期徒刑,就是能不能被指控也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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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评论。
第一,有关中国的法律信息我了解不多,欢迎多提供进一步的详细案例,可以讨论。
第二,我的文章主要指出美国陪审制的缺陷,不是你说的”西方“。如果你仔细读了文章,会发现我恰恰推崇英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陪审制”多数裁决“的法律规则,而批评美国陪审制的重大缺陷。
第三,有一个假设你说到了要点,“如果一个有出家心境的人在陪审团中,他的怜悯就可能是他阻止死刑的动力。”,这是我想进一步回应你的原因。
你的这句话换一种说法就是“客观上可能让个人信仰能够凌驾法律之上”。 但是,要记住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在憲法中明確規定政教分離的國家。所谓政教分离,即美国宪法明确规定,美国宗教信仰自由,但任何宗教或宗教机构不能代理或凌驾于政府及法律之上。如果以宗教或上帝的名義凌駕于法律之上就違背了美國宪法及立國宗旨。比如所謂”上帝不讓殺人“就是以宗教为由對法律的綁架,是根本违背美国宪法及立国宗旨的。况且也不能排除某些少數種族主義分子以宗教為借口偷運夾帶自己的种族主义私貨,凌駕于法律之上。
所以,再次总结一下章莹颖案的陪审团判决案例:
第一点明确的是,美国多数州,美国联邦法院目前都保留死刑判决。死刑是比终身监禁更为严厉的犯罪惩罚。这一点,罪犯本人比你们任何人都心知肚明。如果不承认这一点,既无必要往下进一步讨论。
第二,美国特色的陪审制”一票否决“(对死刑判决),有可能被少数种族主义分子利用,而阻碍正义得到伸张。
第三,美国特色的陪审制”一票否决“,有可能让宗教信仰或文化(比如”上帝不让自杀,也不让杀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第四,“一票否决”背离了基本的民主原则 ----“多数决定” (美国国务院颁布的民主定义)。
第五,如果美国陪审团制采纳“多数决定”的裁决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少数种族主义,宗教文化凌驾于法律之上情况的发生。同时也体现了基本的民主原则。这种假设基于以下这个事实:
无论何种种族,多数人都是善良和公正的。章莹颖陪审团判决的10:2即证明了这一点。
体验生命 发表评论于
回复 '老百姓甲' 的评论 : “但是我看出作者的思维方式不太对头。请问您谈的美国陪审团制看法和您儿子上不上哈佛有什么关系?龙生龙,凤生风?真是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来美国二十年了咋还一点没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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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没有看到这是怎么发生的?一位读者这样评论:“您是翻墙过来的还是刚刚到美国?”,请问这个与文章有关吗?适当的回应难道不应该?你说“我不想评论美国陪审团制好不好”,看来你对正题不感兴趣,只对无关正题的事斤斤计较,难道正如你所说“真是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是谁让你养成这个习惯?
这样不好!
老姐 发表评论于
博主对法律制度不知其二。你不能要求一个完美的方法使得每一个案件的到你认为公平的判决,否则就是虚伪。章的案件还能怎么判呢?杀了罪犯?不杀就是虚伪了?如果杀了他能让她复活,那肯定杀。终身坐牢还是很大的惩罚的。
没头没脑 发表评论于
你们之中有几个参与过陪审团的经历,不要把人家都当成蠢货,是非不分。在法庭上控辨双方不是要狡辩胜过对方,狡辩是瞒不过陪审团的。这不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辩论。在法庭上控辨双方有不为人知的狡辩误导不仅会受到对方的抗议也不会被法官所容许。因为法庭上嫌疑人已经是被告身份了,这无疑中已经给陪审团有那么一点先入为主的引导了。所以被告有权根据他的直觉和其律师的建议重新挑选部分的陪审员。特别是多民族和种族的国家,这种陪审团制度对民族之间的矛盾控制是目前最好的制度了,民众的参与度也是它成为普及法制教育的最好场所。你没法相信如果中国有一亿的黑人族群人口,你中国的新疆再教育营还能有用吗?
老百姓甲 发表评论于
我不想评论美国陪审团制好不好,但是我看出作者的思维方式不太对头。请问您谈的美国陪审团制看法和您儿子上不上哈佛有什么关系?龙生龙,凤生风?真是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来美国二十年了咋还一点没变呢?
没头没脑 发表评论于
陪审团制度说的通俗一点就是大家评评理的延伸。律师制度也就是老毛说的真理越辩越明。从一个经济和社会成本来说,你不可能让所有人来听审并且投票。法不外乎人情,这个人情在中国掌握在中国式的审判员手中,中国审判员的人情受到他的权力源泉的巨大影响。西方的陪审团制度是有缺陷的,但是它目前是所有制度中最优秀的制度,是无容质疑的。陪审团中不能达成一致是人性和理性程度的表达。如果一个有出家心境的人在陪审团中,他的怜悯就可能是他阻止死刑的动力。在中国如果这个嫌犯有一定的赵家人背景,不要说无期徒刑,就是能不能被指控也是有问题的。
路边的蒲公英 发表评论于
美国联邦法院陪审团制度大致如下:
1- 陪审员的遴选资格门槛极低:公民,能说写英语,本地居住一年以上,没有犯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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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的确是个问题,一些人连最基本的逻辑推理都搞不清,让他们去判案,根本是一头雾水。我曾经设想让有专业经验的律师来抓阄担任陪审员,全国范围内抓阄,说的是中国的情况,制定一套规则,网络上联系,5G可以用上,总比一帮路人强,后来发现天朝已经在试行。大天朝在各个方面都在超越灯塔国,今年上海,明年全国城市垃圾分拣,比日本还精细。
路边的蒲公英 发表评论于
清漪园 发表评论于 2019-07-25 14:01:44
公平永远是相对的,正是如此,对章莹颖姑娘的公平,很可能就是对嫌凶的不公平。一旦找到尸体,法庭定会重审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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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尸体也不会重判的,已经有律师文章解释过,除非发现他还杀了其他人。
richard6000 发表评论于
说的不错,是够虚伪的,和那个假民主一样。
曲肱而枕 发表评论于
北海01, 判不判死刑,判死刑的难易程度,和民主有什么关系?难道判决和你的想法相左,法律就不“民主”了?你能解释一下吗?
北海01 发表评论于
清漪园 发表评论于 2019-07-25 19:06:37
....
。至于美国的评审团制度是不是符合民主精神,您的论点有您的道理,不过英国早已废除额死刑,德法我不知道,这里一定有大侠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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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虚伪有假惺惺,罪犯提前三个月去精神病医生做记录,精心策划谋杀。
冷酷冰血,毫无悔改忏悔之意,人都杀了,连尸体地点都拒绝透露。
判决偷偷微笑,何等恶毒!
如此法律,真的应了蛇蝎罪犯的愿,能说它公平,狗屁民主???
Donald_Trump 发表评论于
博主的分析水准很高,文章有独到之处,体现了作者对美国社会较深的阅历。
惟有一点小的不同意: 对凶手家属,无期比死刑好,但对凶手本人,也许华人律师有一定道理,不如死了。
至于美国的陪审制,它居然审过"巫婆案"。法律的公平也就对低级刑事案件。一到死刑等大案,哪个国家法律公平过了?记得几年前,西裔纽约打死中国中国女孩,判45年。湾区中国人枪杀中国律师也是无期。
清漪园 发表评论于
原本我对LZ表现出的激烈情绪还抱有宽容,觉得您可能信息来源不多,对美国的司法制度了解不够方会如此激烈偏颇。现在您告诉我,您已经来美20年,并且还培育了一名牛娃,看起来您对自己的智商和思考能力很自豪,这太好了,谁都喜欢跟聪明并有自信心的人打交道。而您的经历却令我有些迷惑,20年,说长不长,说短也不短了,其实不必特意去研究哈,哪怕您每天读读报纸,看看电视,每逢比较大的案子出来,您跟身边的美国人聊聊天,就能知道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来龙去脉,就能明白美国人为什么坚持这样的制度,也就会理解章莹颖案为什么会得到这样的判决了。简而言之,美国的评审团制度有利有弊,其弊端一定造成一些罪恶滔天的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然而为了不错杀一个人,评审团制度将判处一个人的死刑设计得十分困难,因为冤案是不可避免的。虽然执法者和评审团都竭尽全力避免冤案,可谁都不是神,只要是人类办案,冤案会发生。这点连从来不拿人命当人命的毛泽东都知道,“脑袋不是韭菜”,砍了就长不回来了。至于美国的评审团制度是不是符合民主精神,您的论点有您的道理,不过英国早已废除额死刑,德法我不知道,这里一定有大侠很清楚。
BeagleDog 发表评论于
其实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像我住的州,一天之内的服务,陪审团成员一分钱都不挣。一天以上的,也只给很少的钱。所以州里并没有花费多少。而且我们州是陪审团成员要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回到法庭去给出结果。真的是每一个人的意见都是重要的。楼主认为有的陪审团成员是种族主义者,这样就对有色人种不公平。我不否认有种族主义者存在,但是如果你的律师足够好,种族主义者是不会混入陪审团的。挑选成员是公诉人和辩方律师都要参加的。这样有助于选出相对中立的陪审团。楼主把事情想得太绝对了。不是到处都是种族歧视。相比较中国的案例,美国法律更成熟,也更公平。
mike33 发表评论于
博主是不是看一党专政好? 有话直说,我同意!
zjsw 发表评论于
另,faculty是教职员工的总称。—般耒说后面会加上member.
例:I am a faculty member of.....
zjsw 发表评论于
看耒楼主是个很执着,但看问题比較偏激的人。相信你的朋友可能也有此看法。耒美二十年並不祘多,相信随着年龄增长,阅历丰富,思想会更全面,更有包容性。
曲肱而枕 发表评论于
博主是不是看问题太绝对了。

有人觉得杀人偿命,有人觉得不应该有死刑,对判决有不一致意见的这个事实至少我们大家都同意吧。那么对判决有不一致的意见,总要有一个决定的方法。不管是全票,多数票,扔硬币,就是具体的规则。

如果这次按规则得出的结果和博主的想法一样,你还会觉得这个规则“虚伪”吗?是不是只要有可能得出和博主想法不一样的规则,就一定是“虚伪”的呢?

按理说,博主在美国生活二十多年,应该对解决不同争议的方式有不少体验。
llarry 发表评论于
死刑已经是在被淘汰的过程当中,现在是少杀一个算一个。如果lz连这点都看不清,还瞎扯啥呢?
体验生命 发表评论于
回复 '清漪园' 的评论 : 本人一贯走正道,不知”翻墙“为何物。 可以部分满足你的好奇心,我在美国已工作近20年,目前是美国东岸一所世界级名校的一名Faculty。My child graduated from Harvard University in 2013. 我在美国的大学的许多同学知道我的博文信息,所以凡是我告诉你的都是真实的。但你应该知道,”英雄不问出处“,文章也一样。如果事先怀有某种偏见,会影响你判断问题的客观性。
清漪园 发表评论于
LZ的对美国司法制度的质疑好强烈呀,您是翻墙过来的还是刚刚到美国?我觉着您是用中国式思维来看待美国的司法制度。相信若您对美国的司法制度有更多的了解,就会有完全不同的看法了。公平永远是相对的,正是如此,对章莹颖姑娘的公平,很可能就是对嫌凶的不公平。一旦找到尸体,法庭定会重审重判,也许到那时,您大概不再会认为美国司法制度虚伪堂皇了吧?
体验生命 发表评论于
回复 '土豆-禾苗' 的评论 : 陪审制可以保留,但去除美国特色裁决的”一票否决“。文中介绍过,英,日,德等发达国家也有陪审制,但都采取”多数决定“的裁决。
笑薇. 发表评论于
的少数选票的做总统是民主,多数人服从少数人意见在法律程序上是法制。美国特色。
土豆-禾苗 发表评论于
如果把事情放到原点,我们又能用什么方式、制定什么法律以及程序呢?
体验生命 发表评论于
回复 'zjsw' 的评论 : 谢谢有关文章题目的建议。
这次是涉及华人,但以往曾涉及黑人。比如历史上“杀害黑人而被起诉的白人种族主义者被白人陪审团裁决无罪的案例”。这些是有历史记录可查的。涉及哪个族群不重要,重要的是不公正以及所违反的“多数决定”的民主原则。
体验生命 发表评论于
回复 'texasnewyork' 的评论 : 欢迎发表意见。注意,我发此文的目的是就事论事,分析其历史根源及其现实危害。而不是在“比差”。中国有中国的问题,欢迎有关中国的信息和文章评论。
texasnewyork 发表评论于
从张辉、张高平叔侄奸杀案,聂树斌案剥去中国陪审员制堂皇虚伪的外衣
zjsw 发表评论于
体验生命 发表评论于 2019-07-25 10:55:09
回复 'zjsw' 的评论 : 标题改动可以商榷,你有更合适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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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章莹颖案看美国陪审员制度的不足之处"
实話实说,作者洋洋洒洒一大篇,論据並不足,尤其因为这次涉及国人,就武断为这制度是种族歧视的产物.好象太牵强些了吧?
ahhhh 发表评论于
你的论点的致命伤是无法证明没有陪审团,这个犯人就一定会被判死刑。
ahhhh 发表评论于
没有什么制度是尽善尽美的,都是相对比较。陪审团制度让局外人加入,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杠杆。其实,律师,法官,检察官是个很小的圈子,特别是在美国很多人口稀少的地区,更是几个人闭门就能干坏事。
体验生命 发表评论于
回复 '吾思故吾在' 的评论 : 还有一点要指出,要相信“多数”,无论是黑人群体还是白人群体。多数人是善良公正的。我们在美这麽多年,感受无论哪个族群,好人多。种族主义分子是少数。所以,为什么我在文章里呼吁“多数决定”。事实胜于雄辩,在张莹莹这个案子里,12人估计白人黑人占绝大多数,而最后只有两人寻找借口不同意“死刑判决”。说明正义存在于多数人中,无论族群。
体验生命 发表评论于
回复 '吾思故吾在' 的评论 : 你说的有道理。但唯独“不保护”亚裔华裔。我们要求的是“多数决定”的公平裁决。
体验生命 发表评论于
回复 'Chalet' 的评论 : 欢迎提出不同见解,但警告你不要使用类似“扯蛋”这类的脏话,我不允许。如果不具备起码的教养,没有资格在这里讨论问题。
Chalet 发表评论于
最后三段和种族主义联系起来简直是扯蛋,被审判的罪犯嫌疑人可以是任何族裔的人好吧,也可能是华人,黑人,墨西哥人,也是用的一样的陪审制度... ...

这是裁定一个人的生命啊!司法是要用在所有国民身上的,谁能100%保证一个案件的判决不是冤假错?我说的是100%,概率统计论里的概念回想一下。中国国内这样的草率和错误还少吗?唉,记得一段时间前有个叫大宗师的作者撰文请大家抹去中国文化中对生命的轻视,我还准备反驳,因为觉得海外的华人不应该以批评自己的宗祖文化为前提,华人会失去自己的凝聚力。看来他说得没错
吾思故吾在 发表评论于
回复作者:现在的社会仍然是白人为主体,大概率陪审团组成还是白人占多数,如果多数决,还是对黑人不利啊。现时的凶杀案,那类凶犯占多数是有案可查的,正是现在的制度保护了黑人的利益
体验生命 发表评论于
回复 'zjsw' 的评论 : 标题改动可以商榷,你有更合适的吗?
体验生命 发表评论于
回复 'Chalet' 的评论 : 其实,辨别这个问题的方法很简单,哪个族群是“一票否决”的受益者?答案不言而喻。而其他的辩解都是苍白的,无力的。
体验生命 发表评论于
回复 '吾思故吾在' 的评论 : 你好像没有认真读文章,美国历史知识也似乎欠缺。1776年美国独立时,黑人是奴隶,根本没有资格进入“陪审团”。当时,连白人妇女都没有资格。那时的陪审团是白人大老爷们的天下。
体验生命 发表评论于
回复 '顺序是否有要求' 的评论 : 本文的核心是张扬”多数决定“的民主原则,则可避免一切的不公正判决。也会包括你所提到的”韩国姐妹“。
吾思故吾在 发表评论于
不同意作者的观点。
尤其在制定这个制度的年代,在当年白人为主体民族的社会,按概率来讲陪审团组成应该是白人占绝大多数,如果按多数决,很容易判黑人死刑,重罪。而如果有一名黑人陪审员有反对意见,就可以保护黑人。
Chalet 发表评论于
是的,西式的司法,假设是这个人没有罪(not guilty),直到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此人有罪。这是中美文化的不同,是东西文明的差异。“宁错杀一千”在西方文化里本身就是犯罪。而对于已经承认自己guilty的杀人犯,很多国家都不执行死刑,因为死刑杀死罪犯,那是司法在犯罪,就算他穷凶恶极,但,罪犯也是人,多牺牲一条生命,没有意义。“为什么司法不杀死罪犯为死去的受害者寻求公平?” 我20多年前刚离开中国不久时就和一帮英国人美国人为此辩论过,20多年过去了,我更了解了他们的文化才慢慢接受和理解。

至于陪审制度,是西方民主制度的产物,说来话长。需要有人(或者我自己)专门写一篇。
顺序是否有要求 发表评论于
十几年前中国留学生在Purdue锤杀了同实验室的韩国留学生和她的妹妹, 也没有被判死刑, 只判了终身监禁。 对韩国姐妹的父母来讲, 也是非常的不公平
zjsw 发表评论于
想起"宁错杀一千,决不漏网一个".而美国陪审员制度正是另一极端.但它体現了对人的生命的重視.有缺点,有漏洞?肻定的!但据此来贴上"堂皇虚伪的外衣"标签也太上纲上线了!
xingyi 发表评论于
陪审团真是浪费时间和人力,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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