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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又普:南京大屠杀(3/3)
众所周知,《南京大屠杀》一案,对中日关系影响很大。对于南京大屠杀的真实经过,中日两国的描述有差异。上两周讲述了南京大屠杀的中国方面的说词,本周打算介绍一下中国法律的有关条款,然后再请列位看官充当法官,以中国方面的说辞为基础,以中国的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请裁决一下,杀害了30万人的杀人凶手们,有罪还是无罪。
真正现代意义的法律,基本上都来源于英国,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各国的法律都是参照英国法律,再结合自己国家的特点加以修改、补充、完善。法律不审判死人,法律不审判历史。“历史”这个名词是很含糊的,各国的法律文本中不会使用含糊的词汇,而是使用另外一个具有精确定义的法律词汇:“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第一篇第四章第八节的标题就是“时效”。一般来说,罪行越轻,时效越短;罪行越重,时效越长。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款,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就不可以再追诉了。法律不是秘密,感兴趣的人可以参照下面的网页: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2-01/14/content_24405327.htm和http://news.sina.com.cn/c/2012-03-18/024224131765.shtml。本文所引述的中国法律,均来自于上述两个文本,敬请列位看官确认核实。
中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时效是15年。举例说明,有一位女孩子被人强奸了,然而她却严守沉默、一声不吭、过着平常人的日子,15年之后才来到法院起诉强奸犯,并出示了确凿的证据,这时法院应该怎么办呢?用通俗的话来说:
“你明明知道强奸犯人是谁,手里有如此确凿的证据,为什么不早点来法院起诉?过了15年才来,过了时效了,法院不予受理。罪犯不被入罪,并非法院失职,受害者自己要承担时效责任。”
中国刑法规定,杀人罪的时效是20年。举例说明,有一个人遭人杀害,然而他的家属却保持沉默,过着平常人的日子,20年之后才来到法院起诉杀人犯,并出示了确凿的证据,这时法院应该怎么办呢?用通俗的话来说:
“你明明知道杀人犯人是谁,手里有如此确凿的证据,为什么不早点来法院起诉?过了20年才来,过了时效了,法院不予受理。罪犯不被入罪,并非法院失职,受害者自己要承担时效责任。”
下面再来讨论一下南京大屠杀的问题,杀人案件发生在1937年12月,从那时开始到1949年4月为止,这12年南京处于战争状态,法律无法实施。那就让我们看看从1949年4月开始至1976年9月为止的27年和平时期吧,在这27年的和平年代里,中国没有任何人在法院指控过南京大屠杀。二战结束后,远东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了日本的甲级战犯。在其它战胜国审判了乙、丙级战犯。这些审判完成了追究个人的战争责任。比如,对南京大屠杀负责的古寿夫,由国民政府主持在南京受审后被执行死刑。不过,还有许多杀人凶手在逃,成了漏网之鱼。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亲属希望起诉这些凶手,把他们送上法庭。然而,亲属们的这些希望被毛泽东压制了27年,时效之内的宝贵时间白白流失,长达近三十年时间,让罪犯们可以逍遥法外,乃至今日大都“寿终正寝”。虽然今天中国政府面对历史事实改变了毛时代的做法,但即使仍有凶手在生,时效已过,很难将他们绳之以法了。给中国人民留下了一个永久的心头之痛。从客观角度看,毛泽东实际上庇护了南京大屠杀的在逃凶手,这是对中国人民、对死难者家属的犯罪,遗憾的是他已经去世,任何凶手,只要离世,法律便不再会去追究了。
敬请列位看官担任法官,请审判一下以下三条:
(1) 南京大屠杀的杀人犯们,有罪还是无罪?
(2) 南京大屠杀的在逃罪犯们至今不能入罪,毛泽东有什么责任?
(3) 中国人应该怎样怀念南京大屠杀的死难同胞?
国内链接:http://www.hedao.vip/hedao/vip_doc/11947540.html
资料链接:
蒋百里:https://baike.baidu.com/item/蒋百里/642539?fr=aladdin
论持久战:http://wemedia.ifeng.com/84985860/wemedia.shtml
唐生智:https://baike.baidu.com/item/唐生智/644686?fr=aladdin
南京保卫战:https://baike.baidu.com/item/南京保卫战/13406?fr=aladdin
吴化文:https://baike.baidu.com/item/吴化文/5236652?fr=aladdi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http://www.66law.cn/tiaoli/9.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