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梵协议续签
《环球时报》英文版10月20日引述义大利《晚邮报》19日的报导,指出中国跟梵蒂冈预计于10月22日续签《中梵协议》。外界关注,这会不会是双方建交的信号?中梵协议传出续签后,中国与梵蒂冈至今都尚未正式宣布。这一次义大利杂志《公教文明》(La Civiltà Cattolica) 总编习安东 (Antonio Spadaro)则向《环球时报》表示,双方确实将延续协议。他提到,中梵近期不断进行沟通,《中梵协议》也为双方的对话奠定强力基础。《环球时报》写道,中国与梵蒂冈延续条约不仅代表《中梵协议》实施顺利,也代表梵蒂冈面对各方要求停止与中国对话,他们仍有意与中国推展外交关系。
估算中国基督徒人数很难
估算中国基督徒人数很难,因为许多人不愿公开自己的信仰。由于家庭教会多数没有登记,所以估计家庭教会的信徒人数相当困难。
外间对于中国新教基督徒人口的估算落差很大。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合称基督教全国“两会”)在二○○二年的数字是约一千五百万。而在海外机构之中,《爱德通讯》(Amity News)著名的一九九七年统计的数字则在一千万到一千三百七十万间。有不少坊间估计非常乐观。有许多网上资料指中国信徒有五千万以上,甚至有些数字超过一亿。香港宣道会建道神学院基督教与中国文化研究中心主任蔡少琪在基督教时代论坛指出,中国新教信徒数字只可能在二千万左右,基于多种因素,外间的数字很可能严重高估。
中国对基督教的敌视和仇恨
1840年代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中国被炮火打开国门,清政府被迫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基督教的传教活动亦被列入条约,传教士从此得以进入内地传教,基督教也随之进入中国。大批西方传教士以沿海通商口岸为基地迅速扩展基督教,建立教堂,同时也办立学校、医院、孤儿院等机构等进行传教,基督教开始在中国获得了很多信徒。但部分中国人将传教士与列强混在一起,将对侵略者的仇恨转嫁到传教士身上,认为基督教是西方殖民主义者殖民统治的工具,认为基督教传教是文化、宗教的侵略,同时对基督教会中的部分人士和中国人而发生连串教案从而引起他们强烈的不满,把仇恨转化成暴力行为。终于在1900年发生了义和团运动,多名传教士和基督徒遭到杀害。
1919年巴黎和会对中国的不公,引发五四运动,之后苏共和中共等左翼共产主义团体共同发动一场从1922年到1927年间的“非基督教运动”。这场运动与义和团运动不同的是,主要参加者是知识青年,也包括了当时主流的知识界人士,如在北京大学便有陈独秀、李大钊、蔡元培、胡适等人。然而应当注意的是,这些运动也对当今中国社会,包括政府(政府自身的政治属性以及长久以来的教育系统对基督信仰的偏见的片面灌输)对于基督教总体敌视且充满仇恨的态度有着不可忽略的影响。
来自美国和英国的新教传教士在介绍中国方面的作用超过任何人。英国和美国宗派,如英国循道会,继续派遣传教士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驱逐传教士。
中共认为传教士是帝国主义
中共认为传教士是帝国主义,因此在苏区驱逐或者逮捕外国传教士。1932年5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由瑞金致电南京国民政府,以释放苏区所有传教士作为条件,要求释放共产国际特工牛兰夫妇。可证明苏区关押着外国传教士。1934年12月8日,红军方志敏部队在皖南旌德县绑架内地会美国传教士师达能夫妇,提出2万巨额赎款释放条件,被拒绝后,将师达能夫妇撕票。1935年,红军长征路上曾逮捕内地会瑞士籍英国传教士薄巳作为人质长达一年,勃沙特获释后回国发表《神之手》,第一次向世界介绍红军。
1949年,主张无神论及唯物主义的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大陆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督教会一部分迁到台湾,一部分留在大陆。当时在中国的137个教区中,有28个是由华人管理(21名主教和7名高级教士),另外109名主教和高级教士则为外国人。1949至1951年间,留在大陆的传教士曾遭拘捕入狱,继而多数被驱逐出境,大多数到台湾继续传教。中国共产党认为宗教信仰会干预或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活动,虽然1980年改革开放后设国家宗教事务局专职包括天主教在内的所有宗教事宜,法律层面上宣称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在实际操作中公民仍受部分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行设立合称为“一会一团”的天主教管理机构: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及中国天主教主教团,而圣座对这两个机构都无法管辖。教徒敬拜仪式必须在登记教会的教堂进行,不接受由梵蒂冈任命主教。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是无神论者或退出宗教才可入党,非中共党员的天主教公民可以在宗教上接受教宗教导,但前提是需服从中国共产党在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1949年,天主教神甫雷震远离开中国,回国写作《内在的敌人》一书(THE ENEMY WITHIN: An Eyewitness Account of the Communist Conquest of China ),回忆他在中国的经历,表示对中共武装革命的强烈不满,以及对其所隐藏的潜在隐患的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