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500号决议:因中国侵略朝鲜,要求各国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

五〇〇(五). 应付朝鲜侵略事件之其他办法

(据第一委员会报告书所通过之决议案)

  大会

  阅悉拟订其他办法委员会一九五一年五月十四日报告书,

  念及一九五一年二月一日大会决议案四九八(五)

  备悉:

  (a) 该决议案所规定设立之拟订其他办法委员会业已计议应付朝鲜侵略事件之其他办法,

  (b) 据此委员会报告: 若干国家业已采取种种办法,俾不助长在朝鲜抗拒联合国之军事力量,

  (c) 又据此委员会报告: 采行若干经济方面更进一步不助长对方力量之办法,将支助联合国在朝鲜之军事行动,并可促成侵略之终止,

  一. 爰建议各国:

  (a)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及北朝鲜政权统治下之地域实行禁运军械、弹药、军用品、原子能材料、石油、具有战略价值之运输器材以及可用以制造军械、弹药军用品之物资,

  (b) 就其本国输出货品,断定何者属于禁运范围,并实行管制,俾禁运办法克收实效。

  (c) 尽其管辖权所及采用各种方法防止任何逃避其他国家依本决议案实行之禁运管制之情事,

  (d) 与其他国家合作,协力实践此项禁运办法之目标,

  (e) 三十日内将其依本决议案所采取之办法向拟订其他办法委员会具报,嗣后并应循该委员会之请求续提报告,

  二. 请拟订其他办法委员会:

  (a) 将禁运办法之实效以及嗣后宜否续行或扩充或宽弛此项禁运办法之意见向大会具报,并提出适当建议,

  (b) 继续计议应付朝鲜侵略事件之其他办法,并续就此事向大会具报,但倘接斡旋团通知,谓其工作得有满意之进展该委员会自得缓提报告;

  三. 重申联合国政策仍为设法终止朝鲜战鬬行为及用和平方式达成联合国在朝鲜之目标,并请斡旋团工作弗懈。

一九五一年五月十八日,

第三三〇次全体会议。

 

本决议是联合国大会于1951年5月18日第330次全体会议通过的第一委员会的A/1802报告。应南斯拉夫代表的请求,决议草案的序言部分和执行部分分别投票,序言部分以44票赞成对0票反对,10票弃权获得通过;执行部分以46票赞成对0票反对,8票弃权通过。 决议草案以唱名表决,结果是47票赞成对0票反对,8票弃权,5票未参加表决,获得通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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