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采〔2018〕1185号
投诉人:海南晨奕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66号宝安江南城别墅L-403B
法定代表人:张苗苗
被投诉人1:海南政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西沙路15号星华佳园D1栋2102室
联系人:吴女士 电话:0898-68525258
被投诉人2:海南省工业学校
地址:海南省定安县
联系人:钟先生
投诉人就海南省工业学校3D打印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编号:ZB2018-0601)的公开招标文件,于2018年7月11日向被投诉人海南政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邦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7月16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于7月20日向本厅投诉,2018年7月23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补充材料的相关通知,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后重新投诉,2018年7月26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本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7月30日,本厅分别向政邦公司、海南省工业学校发送了投诉书副本,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
一、评分条款明显倾向生产商而不利于工程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事实依据:本次招标并非专门针对同一类型设备,而是包含了设备、材料、家具及施工的综合采购需求,不应按设备生产领域相应资质要求作为投标人评分依据。如评分条款中要求投标人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具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明显倾向生产商而不利于工程商,且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并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评分条款和实际不相适应并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事实依据:评分条款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分条款。
三、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函中没有告知质疑供应商可以依法投诉的权利。
被投诉人1(政邦公司)辩称:
一、投诉事项1。工程商的定义范围非常广,投诉人强调的软硬件生产商和工程商本身就无法界定。本项目未限制任何供应商参加。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相关证书均为权威部门颁发的证书,是供应商实力和能力的体现。软件开发企业、软件经营、销售企业及系统集成商都可以申请这些证书。而所谓的这些资质是可以作为厂商授权许可的。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定候选单位,招标文件并未要求同时具备所有资质才能得分,如果每一个投标人都能拿满分,评分就失去意义。此外,本项目并未限定只能是海南省认定的企业,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本项目中的教学设备与工作站等需通过软件来进行无缝连接和控制、管理,项目采购设备软件系统的应用层支撑起重要保障,故希望参与投标的公司具备软件实施能力,能够为项目的实施和后期运维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具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的相关企业是其综合实力的优势,有效保证项目的质量,与本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
二、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个3分,投诉人只对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提出质疑,明显仅针对自身没有的证书。ISO管理体系证书执行的是国家标准,凡是有需求提高企业整体水平的都可以通过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第三方审核得到证书,与企业是“生厂商”还是“工程商”没有关系。本项目清单虽有采购桌椅、布线等供货和安装需求,但该项内容仅占项目不足10%的资金比例,项目采购主要标的为各类大、中、小型打印机及扫描仪。3D打印机所使用的打印材料是高新技术材料,需要专业的环保措施和技术,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设置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供应商的管理水平,响应国家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政策,符合项目实际和合同履行需要,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被投诉人2(海南省工业学校)未提供说明材料。
本厅查明:
一、本项目于2018年7月4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18年7月24日开标,参加开标的公司有:海南禾新多维数据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国脉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海建鑫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家供应商。评审专家推荐前三位中标候选人分别为: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禾新多维数据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国脉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尚未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二、2018年7月11日,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7月16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该答复不满意,遂于7月20日向本厅投诉,7月23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补充材料的相关通知,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后重新投诉,7月26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本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7月30日,本厅分别向政邦公司、海南省工业学校发送了投诉书副本。
三、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商务部分载明:4.投标人实力,评分标准:(1)投标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或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得3分;(2)投标人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得3分;(3)投标人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得3分;(4)投标人具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得3分。5.管理体系,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个3分,满分9分。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采购品目载明:桌面3D打印机24台、工业级3D打印机1台、DIY3D打印机12台、三维扫描仪2台、工业3D打印机1台、DLP光固化打印机2台、DLP打印机2台、耗材一批、八角桌8张、椅子50张、工作站6台、系统布线1项。
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载明:第三条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第二十七条原《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六、经查,各省在认定本省技术中心一般将企业营业收入作为评选条件,且对已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有时限限定。
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质疑答复内容应当包括: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被投诉人政邦公司的质疑答复函中无此项内容。
八、《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琼财采〔2018〕833号)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不依法依规依据依时认真回复,情节较轻且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本厅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一)本项目为教学用3D打印实训室设备采购,主要采购品目为桌面3D打印机、工业3D打印机、扫描仪、工作站等设备,设备预算占项目总预算绝大部分,座椅及系统布线预算只占一小部分。这表明该项目主要侧重于有关设备的采购,主要设备技术参数评分项应占较大比重,实际仅有30分,而商务分值达到30分之多。尤其是“投标人实力”项,设置了12分的评分项,其中“投标人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具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各3分,分值过高。
(二)各省对评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有时效限定或定期考核规定,招标文件对此没有进行明确,存在投标人以过期证书应标的漏洞。同时,达到一定金额的营业收入也是资质认定的前提条件,将该资质证书作为评分项等同于将投标人的营业收入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规定。
(三)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招标文件对此没有进行明确,存在投标人以过期证书应标的漏洞。此外,只有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才能申请认定,将认证证书作为评分项等同于将投标人的营业收入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规定。
因此,投诉人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为不合理评分条款的投诉事项,本厅予以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主要是对企业在质量保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内控管理上的认可与评定。通过此类认证体现了企业对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的能力,也体现了企业在品质控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管理的规范性。虽然,各类企业都可以申请上述认证,但鉴于项目主体为3D打印机设备采购,安装布线仅为辅助部分,理应对设备生产厂家设置较高的商务评审因素,即应将上述认证作为设备生产商的商务评分项。若将上述认证作为投标人商务部分评分项,则可能不利于各类设备经销商参与项目。同时,本项目将此三项证书分值设为9分,分值过高。因此,投诉人关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评分项设置不合理,限制、排斥了潜在投标人”的投诉事项,本厅予以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质疑答复时应当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被投诉人政邦公司的质疑答复函中无此项内容。因此,投诉人关于“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函中没有告知质疑供应商可以依法投诉的权利”的投诉事项,本厅予以支持。
上述事实,有海南省工业学校3D打印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编号:ZB2018-0601)的公开招标文件、评标报告、质疑函、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的说明函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和《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琼财采〔2018〕833号)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1、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 对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