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泊的灯火(3)——西藏,凝眸七年(连载五十四)

第七章 漂泊的灯火(3)

至今没有一个国家政府,承认达赖喇嘛和流亡者政权的合法性。国际社会不予承认并不仅仅是中共的外交压力那么一种简单的原因,台湾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其实根本原因在于流亡者们长时间与西藏本土和人民的隔绝,对于这一点达赖喇嘛是心知肚明的。因此他必须在这中间找到一条各方面都能接受的中间路线。

1988年6月达赖喇嘛在斯特拉斯堡的欧洲议会发表演说时提出了“斯特拉斯堡建议”,承认西藏主权归属中国,他和流亡的噶厦政府只要求除国防外交权以外的西藏高度自治。他在 “斯特拉斯堡建议”中提出:“西藏应当成为一个由它自己支配的民主的政治实体,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持联盟的关系。……由中国政府负责西藏的外交事务,但是西藏在国外可以设立宗教文化等方面的外交办事处。……西藏政府应该由通过全体投票选举出执行首脑、立法议会和独立的司法体系。”

达赖喇嘛的这些说法,不论是他自己还是其他人们,都把它看作是“一国两制”在西藏的某种翻版。在 1993 年达赖喇嘛访问英国时就公开表示:“西藏和中国可以在邓小平的‘一国两制’方针基础上共处。”同年八月达赖喇嘛在接受台湾记者采访时又声明:“‘一国两制’也可以实施于西藏。”当然,我们可以把他看作是达赖喇嘛对中共做出的重大让步,这种让步是为了让流亡者们走出困境。

对于达赖喇嘛提出在西藏实行“一国两制”的建议,中共的回答却是:西藏早在1951年就和平解放了,已经实行了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制度,“一国两制“并不能在西藏实行。民族自决权是国际上解决殖民地问题的准则,也不适用于西藏。不可否认,这是中共基于主权至上的国家主义说法。但也向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达赖喇嘛和中共对西藏问题的讨价还价能否真的可以决定西藏人民的未来?

其实,达赖喇嘛的“斯特拉斯堡建议”并无新意,只是1913年中国、英国和西藏三方关于西藏地位问题的《西姆拉条约》当代2.0版,这个条约当年因中国拒绝签署而没能生效,今天再拿出来穿上“一国两制”的外衣,自然也是一厢情愿。

不过,既然所谓“一国两制”成为人们热衷的一种时尚,那就可以分析一下这个东西在理论上的真伪。毕竟直到今天,大多数人还是习惯局限在双方争论的命题里来进行判断。却从未去仔细思考所谓一国两制自身逻辑上的相悖。

“一国两制”是一个在政治学理论上无法逻辑自洽的概念,今天它在香港的最终失败和台湾对其的全力抵制证明了这一点。但当初为何要实行?其中有着特殊和深层次的内在原因。它不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决冲突的制度形式,而是一种在极为特殊条件下才能存在的政治权宜之计。

从理论上说,一个国家(不管它是单一制的还是联邦制的),它的政治制度都只能是同质的。这样它的经济和文化制度才能保持没有冲突而同步发展。因为建立在国民共同认可的社会价值基础上的政治制度具有单一性质,而不同质的政治制度,必然是建立在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社会价值体系基础上的。如果它们共存于同一个国家,尽管外交和国防被处于强势的制度把持,但这种国民社会价值认同的分裂,在遇到相应的事务或事变的处理,有悖于不同社会行为方式的基本价值时,必然要发生强烈冲突。如果没有一种行之有效的缓解或调和冲突的方式,将最终导致内战甚至国家的解体。所以所谓的“一国两制”在历史上从来没有存在的先例。(待续)

縱橫客 发表评论于
达赖既不是当时还实际管控香港的英国,也不是台湾,他没有太多讨价还价的本钱。中共用不着也不会用什么一国两制去忽悠、过渡,以达到一国一制的最终目标。那么高级的园镜智,悟不到此等政治现实,使人不解。你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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