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完璧归赵 法律依据言之凿凿

无往无来,以笔作刀;无拘无束,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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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那么多网友的文章,发现大多数的人基本没有搞清楚什么是延缓起诉协议(DPA),以及它和认罪协议(Plea  Agreement)的根本区别。因此非常有必要在这里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两种协议的区别进行正确的诠释。

 

在美国司法系统中,一个案件可以有三种结局:起诉,不起诉,和庭外和解。

 

庭外和解又分两种,延缓起诉协议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和认罪协议(Plea  Agreement)。这两种协议的根本区别就是,在DPA协议中,被告没有认罪。而在PA协议中,被告认罪了。

 

下面是美国法律对这两种协议的定性和诠释:

A DPA is not the same as a plea agreement or a sentence of probation.  

Under a plea agreement or a sentence of probation, a defendant is convicted of a crime.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e plea agreement or terms of probation is overseen by the court.  

A DPA, by contrast, is largely imposed and monitored outside the judicial system.  A defendant who submits to a DPA is not convicted of any crime.  The charges are dismissed if the defendant complies with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DPA.

译文:延缓起诉协议与认罪协议或缓刑是不同的。

在认罪协议或缓刑判决中,被告在协议中承认有罪。认罪协议条款或缓刑条款的遵守情况由法院监督。

相比之下, 延缓起诉协议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司法系统之外执行和监督的。签了延缓起诉协议的被告在协议中没有承认或被判任何罪行。如果被告遵守协议中规定的义务,这些指控将被如期取消。

 

显而易见,在法律层面上,如果孟晚舟事实上认罪了,就不是签延缓起诉协议(DPA),而是签认罪协议(PA)去争取释放了。

 

在许多华人对延缓起诉协议和认罪协议之间的区别还没有搞清楚的时候,大多数美国人早就搞清楚了。那天,美国人上网查的最多的是这样几句话:

“Is deferred prosecution a guilty plea?”

“Does a deferred prosecution mean guilty?”

 “how much was the fine in the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而答案则是:

“ defendants don't have to plead guilty to accept deferred prosecution.”

 “A defendant who submits to a DPA is not convicted of any crime. “ 

”A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DPA), which is very similar to a non-prosecution agreement (NPA)”.

 

很明显,很多美国人已经弄清楚了孟晚舟不但口头上没有认罪,事实上也没有认罪。所以根据民调,有60%以上的美国人都反对白登政府如此轻易以不认罪的方式放了孟晚舟。

 

从搜索的内容看,美国人非常在意孟晚舟被罚了多少钱,“how much was the fine in the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因为延缓起诉协议一般包括以下五个内容:

1. Pay a fine/支付罚款。

2. Waive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免除诉讼时效。

3. Cooperate with the government/与政府合作。

4. Admit the relevant facts/承认相关事实。

5. Enter into compliance and remediation commitments, potentially including a corporate compliance monitor/做出合规和补救承诺,可以包括对公司合規监控。

 

而在司法部网站上公布的协议全文和附件中,却仅仅包括第二条和第四条的内容,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不见踪影。

 

也就是说孟晚舟既没有被罚款,也没有答应同美国政府合作对付自己的公司,更没有同意美国政府派员进驻华为,监控华为的一切。而这三个要点是美国政府在起诉孟晚舟开始,就一直想达到的目标。

 

这就是为什么后来知道案情和协议内容的共和党人,特别是一些政要,极其愤怒地抨击白登政府糊涂软弱,向中国屈服。

 

司法部稍后发表了有关公告,以应付国内舆论的反弹。该公告是原告司法部的单方面声明,没有经双方认同, 所以该公告可以说是司法部的一面之词。许多案件在庭审结束以后,原告和被告往往会发表不同的声明,目的是为自己脸上贴金。因此,对案件的定性不是看任何一方的单方面声明,应该以双方签定的延缓起诉协议的性质和内容来判断。

 

明眼人都知道,这份协议是中美政府双方博弈和协商的结果,为了让双方能在最大程度上接受对方的条件,在用词方面化了很大的功夫,其中最关键的一个词就是“misrepresentation”/“虚假陈述

 

这个词并不在协议和附件中,而是由当时庭审的原告检察官,U.S. Attorney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Nicole Boeckmann,在法庭上说的。

 

参加庭审全过程的CNBC报道:According to Boeckmann, Meng admitted to making "multiple material misrepresentations" while CFO of Huawei about the company's business in Iran, in conversations with the senior executive of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Boeckmann称,孟承认在华为首席财务官与一家金融机构高管交谈时,对该公司在伊朗的业务进行了多重虚假陈述)

 

参加庭审的CNN也是这样报道:“Meng appeared virtually in a court in Brooklyn, New York, and pleaded not guilty to charges of conspiracy to commit bank fraud, bank fraud, conspiracy to commit wire fraud, and wire fraud.

However, as part of the deal, Meng confirmed that the statement of facts in the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are true. Those facts include that she misrepresented Huawei's relationship with Skycom to HSBC, according to court documents.”

 

在法律上,虚假陈述是这样定义的: “Misrepresentation” is a representation of a material fact made by a party who believed it to be true, the other party relied on the statement and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based upon the statement, and it later turned out to be incorrect.( “虚假陈述是指一方对重大事实作出的陈述,认为该陈述属实,另一方依据该陈述并根据该陈述订立合同,后来证明该陈述是不正确的。)

虚假陈述可以归类为欺诈、无辜或疏忽的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 can be categorized as fraudulent, innocent, or 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

 

这是中美双方经过数月讨价还价后达成的这份交易中最高明的地方:用虚假陈述来定性孟晚舟在协议附件中的承认事实的性质,来换取孟晚舟同意协议中的事实陈述,这样双方就都有台阶下。虚假陈述的模棱两可和多重含义,可以让双方各取所需。

 

司法部可以取虚假陈述中的第一种含义:孟晚舟虽然不认罪,但承认欺诈。

孟晚舟一方可以取虚假陈述中的第二种和第三种含义,孟当时对汇丰的误导,是无辜的过失,是无意的疏忽。也就是中方说的孟晚舟认错不认罪。

 

“Misrepresentations”其高明和智慧含量,可以说登峰造极,只有中美建交公报中关于海峡两岸关系的陈述可以与之比美。

 

有人说,虽然这次孟晚舟没认罪、没罚款;没有像美国陷阱的作者被迫做污点证人,配合美国政府搞垮自己的公司;华为也没有被迫让美国政府人员进驻监督公司一举一动,可以说几乎是全身而退,完璧归赵。但孟晚舟在协议附件中承认的事实,完全可以被美国政府用来对付华为。

 

其实,即使孟晚舟这次认罪了,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制裁,其应得的惩罚远远小于美国政府这几年对华为一次又一次不断加大力度的严厉制裁。

 

美国现在要进一步制裁华为,根本不需要以孟晚舟承认的事实为依据,完全可以用危害国家安全这样包罗万象的理由再次打击华为。而美国所有的西方盟友,都已经以国家安全的理由,把华为踢出局了。

 

华为原本领先手机业务基本死了,领先的5G业务被西方主要工业国家排除在外,华为已经输得只剩底裤了,再被制裁也没有多少可以损失。因此,孟晚舟完璧归赵才是最重要的。毕竟,孟是任老头的女儿。

 

司法部网站协议和附件的链接如下:

https://www.justice.gov/opa/press-release/file/1436211/download

 
美国1号 发表评论于
文章直接驳斥了美国司法部检察官的结论见美国司法部新闻稿。但你真懂美国法律?那就不是在文学城发博客而是各大媒体去撰文了。大外宣一个鉴定完毕。
工人 发表评论于
可惜了,孟大小姐可能会见不到加拿大了。对厉害国来说,孟大小姐已经是一个叛徒。对中美政府来说,她最多是一个弃子。
zhirui 发表评论于
这场大戏很有可能是华为被罚天价美元收尾! 参照中兴公司被罚了2次共计20亿美金左右
zhirui 发表评论于
这篇文章乍看很懂法律, 其实仔细看原来作者在胡说八道, 孟在检察官面前承认了检察官所有的指控,欺诈汇丰银行和卖美国的设备和技术给美国的敌国伊朗这些事实, 孟就等于认罪了, 只不过检察官无权直接宣布孟是有罪的, 最后是jury and judge to rule !!
京华人 发表评论于
孟晚舟签字的那一刻,她对美国政府来说已经是一个没用的棋子了!美国人已经拿到自己想要的东西,没必要和她继续在诉讼上进行纠缠,浪费时间了……
小流星 发表评论于
怎麽可能再起訴,美國能讓孟晚舟回去就沒打算再找她麻煩,下一步就看關稅怎麽降了。
viBravo5 发表评论于
在刑法上,“承认" 对应三个三个程度不同的英文词:acknowledge(fact), admit(wrongdoing), confess(crime).

孟的DPA,用了admissibility,双方妥协了一下
viBravo5 发表评论于
孟签的DPA,用中国的通俗说法, 就是坦白从宽协议书,指控她的东西孟都签字坦白了,没有否认,换来了释放
wumiao 发表评论于
一个只穿世界名牌的中华民族的女英雄,一个资产阶级的代表被鼓动的无产阶级崇拜,一个没有努力只靠出生官富关系变富贵的人让全国的小学生学习,一个没有信用的投机者成了全中国的偶像。
irisin2021 发表评论于
说了那么多,不如介绍一下美国法律。购买美国产品,拿来和伊朗做生意,是不是违犯美国法律? 三年官司的目的就是问华为有没有和伊朗做生意,这点确定了,美国即便敲锣打鼓欢送孟小姐回国,都是政客们玩的游戏吧了。
肥肥乖乖 发表评论于
污点证人是坐实了,至于犯没犯罪,她说了不算。 当然,现在也不重要了, 因为美国已经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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