恨,其所是;爱,其所重

打印 被阅读次数

一个非定理猜想。

由姚老先生一个回贴想到的。老先生贴如下:

 不是。而是在中国,哪儿核查对错?有什么保障你核查和说出这核查。所以说“政府全是错”,一点儿都不错。 姚顺 

政府是对是错,俺认为都有可能。全错无对也有可能。但这需要统计分析,一件事一件事的论。而不是“因为是政府的,无法核查,所以全错”。

如果所有的是非都要经过考据,过堂,那么可能无法言论政府的作为为是为非。

但并不是所有的是非都需要考据过堂。人有良心良知,很多事情,不需要核查,也知道对错。

没有核查,不能定,所以全是错。听起来说的不是事的是非,而是做事的人的是非---只要是他做的,必定是错。

这个道理听着耳熟不耳熟?

俺听着耳熟-----红卫兵的出身论不就是这样么?

姚老先生可能喜欢红卫兵么?不可能。

但姚先生判断是非的原则,跟红卫兵咋这么象。

这就引发俺的标题中的推论,对一些人而言,很可能,所恨,即其所是。不是形式,而是内在某个层面。恰巧,这也符合同性相斥原则。

或者,这跟爱恨本身没有关联,是因为情感强到一定程度就会发生的自然现象。

同样的语法,所爱,即其所重。道理很简单,喜欢什么就爱什么。哈哈,等于没说。但其实也可以深挖一下下。比如爱自由,就爱美国,爱美国就必须一切对美国不利的都不爱。与此相应,还有一种爱即所重,比如对弱者的同情。没有固定的对象,如果不因恶而只是因为弱而被欺凌,那就值得同情。哈哈,俺在偷换概念啦。同情不等于爱。但是,同情是所重。天理如此。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