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堕胎,哪一个是真理?

最高法院推翻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的理由就只是捍卫宪法。因为,联邦宪法规定联邦政府只有少数的权力,更多的权力在各个州(共和国)。譬如选举权,以及制定关于堕胎法律的权力。如果联邦政府要把这些权力收上来,把堕胎变成一个联邦的法律。那么,它应该走国会的修宪流程,也就是达成“共识”。而不应该由最高法院通过判决来变相的没收各州(共和国)的立法权。这会颠覆掉三权分立的体制,甚至危及美国的联邦式民主。我在(H.R.1提案對美國民主的危害! 美国笔记_文学城博客 (wenxuecity.com))里分析过联邦式民主与中央式民主的利弊。一般认为,中央式民主的历史上发生过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民政治”。而联邦式民主则可以防止少数群体被多数群体所压迫,但弊端是形同一盘散沙。

无论如何,即使是要颠覆掉美国的联邦式民主,而把美国转变为一个中央式民主的国家,我们也必须走修宪的流程,也就是去达成“共识”与“认同”才对。而不应该对最高法院进行道德批判,或指责大法官是宪法原教旨主义者式的“沙皇”。更不应该认为“人权”,“堕胎权”,“道德”是高于“宪法”的真理,或应该作为“宪法”的标准。因为在究竟上,“人权”,“堕胎权”,“道德”与“宪法”是平等的,都是人为创造出来的概念。都有它的作用与功能。但如果我们认为“人权”,“堕胎权”是高于“宪法”的真理。那么随之而来的是,我们也应该去呼吁取消竞争,呼吁去打烂现代社会的竞争制度才对。因为现代社会鼓励竞争,奖励赢者通吃,甚至阻碍一部分人获得竞争力的机制才是对“人权”最大的践踏。这会使得一切社会制度都将分崩离析。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平等的对待“人权”与“宪法”?既不低估这些概念,也不高估或将之推崇为真理呢?

作者:美國筆記

Twitter: 美國筆記

YouTube: 美國筆記 - YouTube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