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创建军队是为应战和防御
毛泽东思想中的战争法思想最重要的一点是自卫原则在战争法则中的道义制高点。在毛泽东对战争法的论述中,首位重要的思想是战争法中的自卫原则,其核心是:中国工农红军即后来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作战的主要目的是防御,因而作战的范围和强度以坚决制止敌方的军事挑衅为要旨;虽然战争是由敌方挑起的,而人民军队是被动应战的,但一旦人民军队开展防御作战,就绝不应是消极防御而应是积极防御。为了达到积极防御必须进攻彻底赶走或消灭之。
毛泽东对战争中自卫原则的思考,在抗战时期形成了一个比较成熟的方针,即针对国民党制造的摩擦事件和发动的反共高潮,毛泽东明确提出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自卫战争方针。毛泽东在回答记者提问共产党如何对待所谓摩擦的态度时指出:“我可以率直地告诉你们,我们根本反对抗日党派之间那种互相对消力量的摩擦。但是,……如果欺人太甚,如果实行压迫,那末,共产党就必须用严正的态度对待之。这态度就是: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毛泽东亲自将这一战争法则称为“自卫原则”,他说:“这就是说,决不可无故进攻人家,也决不可在被人家攻击时不予还击。这就是斗争的防御性。” 由此可见,毛泽东着眼于抗日战争的大局,强调既联合又斗争,既给顽固派的军事挑衅以沉重打击,又不致使抗日统一战线破裂,毛泽东给了这种自卫的原则一个简洁的称谓,即“有理”原则。“有理”原则,与“有利”“有节”的原则相结合,就成为抗战时期八路军、新四军与国民党顽固派之间军事斗争的重要法则。
在抗战过程中,国民党顽固派先后发起过三次大的反共高潮,制造大大小小的摩擦事件上百起,甚至发生过“皖南事变”这样严重的事件。对此,毛泽东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 ……对于那些敢于攻打进步军队、进步团体、进步人员的人,我们是决不能容忍的,是必定要还击的,是决不能让步的。”
但是,自卫战争的限度一定要把握好,即“这种抵抗是有用的,但必须严格站在自卫立场上,决不能过此限度,……为此目的,一定条件下的缓和、退让也是必要的” 。
军事不过是政治的延续,抗战时期国共两党的军事斗争必须在维护整体团结抗战的基础上展开,这就决定了八路军新四军对蒋介石国民党中的顽固派的自卫反击必定有一定限度。因此,所谓“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强调的是我军绝不向任何国民党军队主动进攻(当然不包括汪伪军队),八路军新四军绝不挑起战端;而“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则是指如若八路军新四军遭到蒋介石国民党军队的进攻,八路军新四军绝不会避战求和、姑息退让,必然会坚决、彻底地消灭敢于进攻的任何顽军,进而迫使其停止挑衅。
毛泽东的自卫战争原则在新中国成立后又有新的发展。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后多次就战争的自卫法则问题表明了态度,他说:“任何地方我们都不去侵略。但是,人家侵略来了,我们就一定要打,而且要打到底。”
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印度政府不顾两国友好关系,在边界问题上屡屡向新中国发难,新中国政府本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印方的挑衅一再保持了克制。然而,印度政府竟错误估计形势,不顾新中国对和平解决边界问题的呼吁,派遣军队武力侵占新中国传统领土。在此情况下,毛泽东确定了对印斗争的基本方针,即“决不退让,力争避免流血;犬牙交错,长期武装共处”。这正是一种坚持不挑衅、不退让、力争和平、以战止战的斗争方针。然而尼赫鲁却执迷不悟,悍然决定向人民解放军发起武力“驱逐”,终于酿成中印边境战争。当印军进攻已成事实后,毛泽东才下定决心进行一场作战时间、地域和目标都有限的反击战。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完成战役目标后,毛泽东又下令人民解放军停止军事行动,释放战俘,归还对方武器,并后撤脱离战场,实现了军事上、道义上的双重胜利。
新中国建国后在20世纪60、70年代面临美苏两大超级大国的军事威胁时,毛泽东始终坚持“备战备荒为人民”、“不打第一枪”、“来了就坚决打”的思想。对于战争的自卫法则,毛泽东终其一生都将其置于军事斗争的重要原则加以贯彻之。
毛泽东对"宽待战俘"作为是战争法的重要原则。对战俘予以人道主义待遇是当代国际军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同时也是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重要内容。然而,毛泽东的宽待战俘思想不仅比国际公约的形成时间更早,而且实践得更彻底,人道主义内容更丰富。众所周知,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战场上有一句著名的口号:“缴枪不杀!”这反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战场政策是只要敌人放下武器,无论是否投诚都给予生命安全的保障。而毛泽东的宽待战俘思想远远不止于此,毛泽东对待战俘的思想包含了瓦解敌军、分化敌营、政治宣传、教育改造等丰富的内容。
1928年2月,毛泽东指挥工农革命军攻占了宁冈县城,俘虏了近三百人。在押送俘虏的过程中,出现了打骂俘虏、搜俘虏腰包等现象,毛泽东立刻提出纠正。
毛泽东对指战员们说明,敌军中的许多士兵跟我们一样都是穷苦人民出身,是被迫参加国民党军队的,应该把他们看成是我们的阶级兄弟而不应当打骂。他还宣布:工农革命军不杀、不打、不骂俘虏,不搜俘虏腰包,对伤病俘虏给以治疗;经过教育、治疗后留去自由,留者开欢迎会做革命军战士,去者开欢送会并发路费。
古田会议更加明确了红军优待俘虏的政策,详细规定了对俘虏兵“不搜检他们身上的钱和一切物件”、“反对给俘虏兵以任何言语或行动上的侮辱”,给予“物质上的平等待遇”,不愿意留下的“发给路费,放他们回去”“医治敌方伤病”等内容。
这种对待敌方俘虏的宽大措施,不仅在中国历代战争史上绝无可能,就是“二战”结束后制定的国际公约也无法超越。
正是这种空前优厚的俘虏政策,感染了无数出身贫苦的国民党士兵,使他们感受到了新旧军队的强烈对比,有的国民党士兵和下级军官一再被俘、一再被放,最终诚心加入红军队伍。
正如毛泽东所说:“对敌军的宣传,最有效的方法是释放俘虏和医治伤病。敌军的士兵和营、连、排长被我们俘虏过来,即对他们进行宣传工作,分为愿留愿去两种,愿去的即发路费释放。这样就把敌人所谓‘共匪见人就杀’的欺骗,立即打破。”
抗日战争是一场日本帝国主义欲灭亡中国、中华民族为生存而战的民族对决。在国共结成抗日统一战线后,日本军队成为八路军新四军的主要敌人,如何处置日军战俘和投诚人员,毛泽东进行了明确的表态。1936年7月,毛泽东接受美国记者斯诺的采访时指出:“被我们俘虏和解除武装的日军官兵将受到优待。我们不会杀死他们,而是会像兄弟那样对待他们。”
这是毛泽东首次就外国战俘的宽大处置问题公开发表意见。面对民族大敌,面对日军对八路军新四军抗日根据地的残酷“扫荡”以及中国同胞的残酷暴行,毛泽东仍能清醒地将罪恶的日本军国主义整体和参战的日本士兵个人相区分,这是极具战略眼光的。
当英国记者贝兰特问毛泽东优待俘虏的政策对日军是否有效时,毛泽东明确回答说,即使日军对八路军施放毒气,我们也仍然要宽待俘虏。“我们仍然把被俘的日本士兵和某些被迫作战的下级军官给以宽大待遇,不加侮辱,不施责骂,向他们说明两国人民利益的一致,释放他们回去”。显然,毛泽东是从更高的国际主义层面考虑这种优待日军战俘政策的积极意义。
除日军以外,八路军、新四军还面临着数量众多的伪军以及部分国民党顽固派军队的进攻,如何处理被俘的伪军以及国民党军队战俘,毛泽东说得也十分清楚:“对敌军、伪军、反共军的俘虏,除为群众所痛恶、非杀不可而又经上级批准的人以外,应一律采取释放的政策。其中被迫参加、多少带有革命性的分子,应大批地争取为我军服务,其他则一律释放;如其再来,则再捉再放;不加侮辱,不搜财物,不要自首,一律以诚恳和气的态度对待之。” 、“本军对于放下武器的蒋军官兵,一律不杀不辱,愿留者收容,愿去者遣送。” 毛泽东的这一态度表明,不管是国民党哪个派系的军队,包括汪伪军队,只要放下武器就能获得我军优待,保证“一律不杀不辱”。
在解放战争中,优待俘虏的政策对于瓦解蒋匪敌军更是起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作用。由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认真贯彻优待战俘的政策和纪律,很多俘虏兵经过教育,认清了人民军队的本质和解放战争的意义,思想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动要求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这对瓦解国民党阵营、加速解放战争胜利的进程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仍在多个场合屡次提到宽待战俘的问题,不仅对国内高级干部谈到过这个问题,也在会见外宾时说过。1950年11月,毛泽东在给彭德怀、邓华等志愿军领导人的电报中说:“你们释放美俘的行动,已在国际上收到极好的效果。请准备于此次战役后再释放一大批,例如三四百人。”1963年8月,毛泽东在会见越南劳动党南方局负责人时说:“要取得胜利,敌军工作很重要,俘虏政策很重要。” “俘获后对他们进行宣传、教育,然后释放,这样好。” 可以说,毛泽东终其一生都认为优待战俘问题是一个原则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无论何时都必须坚持这一原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对惩办首要战犯并区别对待其他战犯也是战争法则的必然要求。战俘与战犯是有区别的。与禁止虐待战俘一样,对战犯的罪行进行法律追究同样是当代军事刑法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当代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要求。毛泽东关于惩罚战犯的思想与其宽待战俘的思想是并行不悖的,这反映出毛泽东清楚地认识到需要追究战争犯罪责任的只是极少数发动侵略战争和反人民内战的首要分子,以及坚决执行战争命令或者对造成人道主义灾难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官员。对于一般的参加侵略战争和内战的敌军官兵,毛泽东是不作为战犯看待的,这与毛泽东一贯的争取大多数、孤立极少数的斗争策略是一致的。
早在抗战胜利后不久的国共谈判中,毛泽东就代表中共中央向国民党方面提出过惩罚日本战犯和汉奸罪犯的要求。1949年1月26日,南京政府宣布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冈村宁次经军事法庭审判后无罪,通电发表后,引起全国舆论哗然。毛泽东在1月28日发表了《中共发言人关于命令国民党反动政府重新逮捕前日本侵华军总司令冈村宁次和逮捕国民党内战罪犯的谈话》,其中指出:“日本战犯前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冈村宁次大将,为日本侵华派遣军一切战争罪犯中的主要战争罪犯,今被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战犯军事法庭宣判无罪;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声明:这是不能容许的。” 由此可见,毛泽东对于惩罚日本侵略军的首要战犯是毫不含糊的,特别是对冈村宁次这样的重要战犯,毛泽东认为是应当予以惩办的。对于其他日本战犯,毛泽东认为同样应当让他们接受中国人民的审判,要求国民党方面不得“擅自释放”或者“纵令逃逸”。
对于国内战争中的战犯,毛泽东也提出应当予以惩办。关于惩办发动内战的国民党战犯的声明,最早见于毛泽东1947年亲自起草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在人民解放军拉开战略反攻序幕的时候,《宣言》首次提出了“逮捕、审判和惩办以蒋介石为首的内战罪犯”的要求,并指出:“对于罪大恶极的内战祸首蒋介石,一切坚决助蒋为恶、残害人民、而为广大人民所公认的战争罪犯,本军必将追寻他们至天涯海角,务使归案法办。”
《宣言》不仅首次提出了追究“内战罪犯”责任的要求,而且提出了“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分别处理原则,对于分化、打击敌人和加速战争进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也成为后来我国刑事政策应对普通刑事犯罪的原则之一。同年2月5日,毛泽东再次以中共发言人的名义发表了《中共发言人关于和平条件必须包括惩办日本战犯和国民党战犯的声明》,《声明》中说:“我们认为必须在第一个条件中增加惩办日本战犯一个项目。……这两类战犯问题都得谈判,这两类战犯都得惩办。”
总而言之,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共领导集体向全国人民发出了惩办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要求,使全国人民对战争罪行的了解更加深入,并满足了人民的正义感,其战犯审判实践推动了我国军事法和刑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