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娱乐场所两点关门是恶法
2006年3月3日
何必
……在新条例中,许多规定的监管权都是文化部门……(略。)
这样的条例出台,经过了什么样的立法程序,很值得怀疑;而如此执法的效果,更是众说纷纭。
从各方的反映看,那些几乎不在娱乐场所里进行消费的类似老年人群、特别是那些饱受娱乐场所噪音污染的人们对如此法条还是比较欢迎的;而娱乐场所的消费者对此却颇有微辞,近乎众口一词地认为,这样的法律规定剥夺了娱乐的权利;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认为,这种法条出台将使经营变得困难;而出租司机则直言不讳地说,如此一来将使每天的营业额至少减少50元。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公安部门也表示,两点以后娱乐场所强行让客人离开确实有点难度,弄不好就成矛盾,造成治安案件,没办法。而检查所有场所都没有控制人数的装置,工作人员只能靠数人数的方式。在有些娱乐场所看到,有些客人不接受安全检查,觉得这是对自己的侮辱,是侵犯人权,公安部门解释,按规定不接受检查情节严重就要被拘留,但因为新条例刚刚实行,所以尽量去劝说。而对于新条例中限制未成年人进入这一规定,很多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表示不太好操作,目前还只能靠目测,而公安部门要求场所必须严格执行这一点,可以对其进行谈话式了解,可以由本人提供身份证。而且新条例规定,玻璃窗必须能从外面看到房间的每个角落。
而记者的暗访,虽然揭示了法规执行效果,但却在客观上为那些明关暗开的娱乐场所扎了狠狠的一针,而且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时候治安整顿、以及新闻题材缺乏的大背景里,北京媒体不约而同一拥而上,把娱乐场所逼到了死角,形成了媒体围剿之态势。
通看世界各国,发达国家没有哪个会出台这样不近人情而且操作性差的法律条例。国内有些城市也颁行过类似的条例,但却惹得一片谩骂和非议。
这种法规的面世效果,除了邻居的老年人欢喜外,几乎获得了各界的反对乃至抵抗。原本残缺的都市夜生活,这下更是冷落萧条了。
出台这样的法规,本意是要面对愈演愈烈的卖淫嫖娼以及黑恶势力暴力犯罪现象进行治理。可这种降低执法成本试图一劳永逸的方式,却给社会带来了更大的风险。
在娱乐场所中进行卖淫嫖娼者,基本上不会等到夜间两点的,早在开门营业当初,就已经谈妥生意,到了两点,交易大多已经完成了;而暴力犯罪也与时间无涉,即使是光天化日之下也依然如故;说娱乐场所噪音扰民的借口也几乎不存在,很多娱乐场所都是在包房里,隔壁的人们都听不到里面的声音,即使有些地方会有噪音,也可以通过加强隔音设施来处理。
要求每个角落都必须在监控范围内,这无疑将使所以消费者的一举一动都处于监视之下,在这种场所里消费,如果被拍摄下来并进行类似敲诈等活动,从法理上应该追究法规制定者的责任,而在现实中却活该消费者倒霉。
于是,这种法规的直接受害者,只是剩下了那些遵纪守法想着能在娱乐场所里完个通宵的人们,影响的是娱乐场所经营者的生意、出租车的生意。
而且,这种利用地方立法权为所欲为的做法,扩大着权力的边界,干扰着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毒化着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从这个层面上看,应该是彻头彻尾的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