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企业延长工作时间?
2003年12月30日
何必
企业延长工作时间,每月将不得超过36小时。(略。)
有关企业延长工作时间,笔者曾经于几年前就专门撰文讨论并引起广泛的社会反响,被各媒体广为转载。如果从新闻从业者的职业成就感来看,除去转载方面从来不付报酬这样让人添堵的枝节外,应该算是不错的成绩;但如果以同样为打工者的境遇方面,却也看到了舆论对于社会生活所能产生的影响毕竟非常有限,很多不合情、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企业行为仍然在各处横冲直撞大行其道,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做出这样的规定,应该说其初衷还是不错的:毕竟,这是朝着规范劳动力市场、约束企业行为方面走出了一步。聊胜于无。
不过,我很怀疑这种政策到底能有多大的可操作性。
比起前几年,就业市场形式进一步严峻,从那时的国有企业员工下岗面临再就业,发展到现在,已经有了本质上的不同。
一方面,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长期存在的城乡差距、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及其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甚至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影响,已经被越来越多地存在与街谈巷议之中,并提到了最高党政部门的工作日程。改变长期徘徊甚至下降的农民收入状况,增加农民收入已经是全社会密切关注的焦点领域,而农民进城务工收入已经成为农民增收的主体部分,这也让人们看到了这方面的希望所在。而如果按照这个思路,那么将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或城镇中来,使之彻底脱离土地转而成为名副其实的城市人口,就会是未来一段时间里全社会的普遍趋向;如此一来,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将会给本已紧张的城市就业供求关系带来新的变数,加剧就业压力。
另一方面,随着1998年开始实施的高考扩招入校的学生今年开始走出校门走上社会加入到就业竞争者大军之中,大学里“毕业即失业”的说法此消彼长,失业白领化趋势也逐渐明显清晰起来。今年全国212万大学毕业生暑期就在劳动力市场上汹涌而至,到现在各方对于其中实际就业数字和未能安排数字依然或者讳莫如深、或者玩弄一些文字游戏,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形势的严峻程度。明年将有280万学生像放虎归山那样冲出校门,这种人数不断增加已经是大势所趋,城市就业市场也会随着这种大学毕业声人数的迅猛增长而面临新的却未必与以前同质的考验。
与这种劳动力市场上新增劳动力不断增加而且范围也越来越广的同时,从劳动力工作岗位供给方面看,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企业面对竞争所采取技术革新的日益广泛,经济增长对于劳动力的带动效应已经越来越不明显,经济增长所产生的就业弹性日趋减小,城市经济发展过程本身吸纳新增劳动力的能力越来越差,新工作岗位供应出现严重不足。
在这种劳动力供应大规模增加、而劳动力需求岗位日趋萎缩的大环境下,劳动力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会在较长时间里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形成新的怪圈——这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所谓“缩长”现象:一反菲利普斯曲线效应(经济增长同时将使通货膨胀、就业增加),不仅与美国新经济过程中经济增长没有带来通货膨胀反而出现通货紧缩,更与美国还不同地在增长的同时却出现了失业的增加,从而发生了中国经济学界对此百思不得其解称之为中国经济中的“哥德芭赫猜想”。既然就业岗位供应严重紧缺,由于市场调节并作为其结果,企业作为劳动力需求方的市场价格势必发生大幅度剧增,就业岗位的供不应求必然产生就业岗位供应方的身价急剧攀升;而又由于目前我国法制化程度不高,产生企业使用劳动力方面的各种违法乱纪现象也就在所难免了。
具体到企业规定工作时间,首先还是要旧话重提,这更应该广泛地从整个社会劳动力就业岗位稀缺的角度去审视,而不仅仅是就事论事。即使按照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此次出台规定,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企业按照这样的规定去执行,那么企业如果要延长工作时间,将要为此付出150%到300%的报酬。如果企业真是如此运作,那么即使平均按照工资额的200%计算,那么每月36小时加班时限,企业方面就会为此支付工作日时间72小时的工资额,这几乎是法定工作时间内一个职工半个月(80小时)的工资了。如此一来,企业自然会评估到底是让员工加班值得,还是另雇佣一个人上半个月班划算。
而如此一来,就至少部分地解决了另一个人就业的问题,也在客观上为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做出了些许贡献。
但实际上,各个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却是被企业所有者、管理者乃至普通员工都习以为常的事,提前半小时到岗延迟半小时离岗,这几乎是企业里无所不在的惯例,更不用说遇到企业几乎每天都会发生的“特殊情况”而要求员工延长一小时乃至更长的工作也照样会被认为是合情合理而心悦诚服地接受并加以执行。而通常,这种被延长了的工作时间是在没有任何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存在的。企业方面、员工方面都对此熟视无睹,特别是作为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作者方面,由于就业市场压力越来越大,找工作成本越来越高,珍惜每一个就业机会就会成为工作者首要任务,而不是为了区区几个加班费而与企业闹得不可开交最终成为被炒鱿鱼的理想人选。
这种无偿被延长工作时间做法烂熟于社会而长期通行无阻,也是由于相关执法方面的欠缺。众所周知,企业中有关考勤的记录都是由企业方面保管,员工根本无法获取任何有关自己劳动时间的证据,即使在被辞退或主动辞职时与企业闹僵而对簿公堂,员工方也很难拿出对自己有利的书面证据;而企业里尚没有离开员工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难于为其他员工做有损于企业利益的证词有情可原,而已经离开单位的其他员工出庭做证则通常被认为是与原告有相同利益而不被采纳。这样,人证、物证都难以采集并被采信,工作者的利益在事实上很难得到保护,就成为被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忍气吞声、或者听之任之、或者无可奈何的现实尴尬。
更不用说,员工由于其组织化程度较低、劳动保护方面专业知识欠缺、掌握相关信息少得可怜,很难与企业在法庭上相抗衡。
劳动监察部门如何来认定企业延长月工作时间超过了36小时?这在实际操作当中几乎是不可能的。在目前企业普遍缺乏遵纪守法意识的情况下,要是靠企业提供要求其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材料,其真实性可想而知;要是靠员工提供企业相关材料而有不能为员工提供相关保护,这也不过是纸上谈兵;靠劳动执法部门挨家挨户巡查,不仅人力物力财力不允许,即使可行也是挂一漏万,检查部门刚走企业方面照样自行其事重蹈覆辙却沾沾自喜,形成了对这种新出台制度的无情嘲弄。
进一步说,如果一个政策的出台没有配套的具有相当可行性的措施跟进,就只能沦为一种摆设,进而让人们失去对政策的信心。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看上去更像是自圆其说的政策还不如没有的好,因为等到令行禁止时机成熟再做、总比放在那儿无声无臭甚至任人讥讽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