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五环路的忧思

潘晓来信的作者之一。老么咔嚓眼的。不迎合不争论,不自以为是否定其他,不以为掌握真理,只是口无遮拦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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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五环路的忧思

                                          2004年1月3日

何必

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就取消收费后的五环路交通情况表示,由于行车规则和行车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事先预料到的出入口局部拥堵现象已经发生。(略。)

看了这些报道,虽然为北京市有关部门终于能痛下决心取消令人莫名其妙的五环路收费制度感到些许宽慰,但还是有着不少的忧虑。

按照现行标准,五环路上的行驶速度限制还是根据高速公路的标识,改变这些标识要等到开春以后,那么,从现在到开春这段时间里,到底按照什么交通规则行驶?只是让“广大司机不能光按路面的指示行车,必须意识到行车规则已发生重大变化”,其法律依据如何?广大司机如何以及从什么途径能够“意识到”?一方面,交管部门要到“3月份左右”才能调整行车规则,一方面,又现在就让广大司机们具有行车规则改变意识,明显的问题就是规则还没有出台,却要让规则变化深入人心,这岂不有些荒谬?这样的做法,是否会损害规则的权威性、进而不利于法制化建设?

而且,如果在这段时间里,发生了五环路上按照现行标识而违反“城市快速路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的行驶速度限制的事件,应该如何对待?如果高速公路上的超车道改为小型车道,但“同样由于天气寒冷,路面标线的更改只有到今年3月以后才能开始”而发生事故,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置?虽然有人认为这也许是“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但历时三个月左右形成旧法规无效新法规却未出台的法律真空、以及由此而发生的纠纷处理缺乏合法性的问题,又该是什么后果?

更为可怕的是,既然已经意识到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却以气候不适合施工为由对明显存在的事故隐患采取不作为态度,而只是让广大司机根据并不存在的规则有所意识,那么如果发生事故是否也要由这些司机来承担故事责任?如果因此造成人员伤亡,是否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气候等方面的借口而免责?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既是交通规则的具体化,同时也构成了交通主体实施交通行为时的直接参照物,并且也是交通责任追究的现场依据。在某些交通标识已经被施为无效甚至取消后,当然不能继续存留在道路上;从技术上说,对于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进行临时性更替(例如涂改、覆盖或粘贴)以方便道路使用者,并不是什么难事。

如此看来,以气候为理由推延五环路交通标识更换的做法并不可取。

进一步说,北京五环路从建成至今就成为众矢之的,各方对其议论纷纷,质疑其收费的可能性与合理性。现在,不得不取消被事实证明行不通的收费制度,并且还要为此付出巨大的人财物力进行“大规模改造”,这必将又是一笔不菲的开销,又是北京市财政买单,广大市民又要为了这种弥补、纠正、改造付钱。

那么,这种决策失误是否有人该为此承担责任?当初立项时所做的各种项目论证于今看来是不可行的,但为什么当时还能获得通过并名正言顺轰轰烈烈地上马开工?凭借一厢情愿而草率动工到现在已经看到了其令人尴尬的局面,而这种决策上的随意性、盲目性和非科学性举措是否该追究责任?如果将这种决策失误都简单地归并为“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轻描淡写文过饰非,势必会使得决策失误进而演变为失误决策的合理化、合法化、普遍化和制度化,有过错者不承担责任,这是社会文明进程中的掣肘;而对于那些损害了公共利益者无动于衷听之任之,则更是对权益受到侵害的公众的不负责任,会导致侵害公众利益方面的为所欲为,是对社会健康发展的阻挠,破坏社会运行的正常机制,使得本已广为人诟病的社会责任—信用体系状况进一步恶化,加剧社会矛盾;同时,如果这种状况继续下去,也会将草率行事、无所作为的办事习气愈演愈烈,助长那些急功近利者的类似冲动、以及无责行为的蔓延扩散,使公众利益保障只能停留在法理和口号上。

五环路的问题还在暴露,能否让人们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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