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难堪的性别歧视

在此我想用真情写出友情,爱情与亲情。但又怕写不好会伤及了这份真挚的友情,纯真的爱情与血浓于水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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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身边做坏事的女人不是没有,也更是不在少数。可是每当事件发生的时候,人们看到听到的绝大多数都是在指责谩骂甚至是诋毁歪曲男人们的形象!似乎女人就永远都是正确的,至少她们总是会被人们“怜悯痛惜”和被“挚爱与关怀”着!使人们的道德标准发生了偏移,法律法规出现了漏洞和产生了怪象。……

所谓的性别歧视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强奸”案,在同性或是异性之间发生的强奸案中,只有当欺凌、性暴力的主体是男性时强奸案才成立。而发生在同性之间或是欺凌强暴主体是女性时,很多国家的法律似乎就成为了“空白”。很遗憾强奸罪的客体必须是女性,我认为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以及人们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男性受害者,似乎更不愿意寻求法律的保护,在“女侵男”的案例当中尤其如此。

众所周知,在我国强奸案中已排除了男性作为受害人的可能性。有人认为这可能是因为中国人自古以来就认为只有女性才享有贞操权,而非但是男性的缘故。所以,在现行的法律中,一个女性强暴了男性,并不能以“强奸”来定罪。按照刑法修正案,男人也只能成为“强制猥亵罪”的受害客体,所以女人强暴男人也仅仅只会被按强制猥亵罪处罚,这就是我此文要论述的重点——令人难堪的性别歧视!……

如果只是简单从女性在事件中所处的位置来看,人们早已先入为主使她们处在了一个“优势”的地位,自然而然男性就会被毫不吝啬的说成了是所谓的侵害与施暴者。似乎女性本身就意味是弱者的代名词!而恰恰有些人,就是利用了社会对待女性特有的宽容态度,变本加厉侵害了异性的法律权益!

如果只是简单从女性在事件中所处的位置来看,人们早已先入为主使她们处在了一个“优势”的地位,自然而然男性就会被毫不吝啬的说成了是所谓的侵害与施暴者。似乎女性本身就意味是弱者的代名词!而恰恰有些人,就是利用了社会对待女性特有的宽容态度,变本加厉侵害了异性的法律权益!

正是这些所谓道德与法律的标准,有效助长了女性在社会伦理道德方面的沦丧。她们就是利用这些对待女性得天独厚的性别差异及观念游走于法律边缘。这也就是性别歧视的原因和根源所在……!我们期待法律的公平、公开和公正,我们也希望在法律面前的人人(男女)平等!(感谢阅读欣赏,祝开心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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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尘2023 发表评论于
博主好文。现在女权是国内最惹不起的群体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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