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点滴(20):与生俱来的自由
蒋闻铭
法制社会的自由,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的个人自由。现代社会的法律,对一个人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有严格细致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做的事,个人就有做的自由。宪法规定能做的事,就是你与生俱来的权利。美国社会的个人自由,第一条,是言论自由。 这是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第二条,是拥枪的自由,这是宪法第二修正案,接下来,是结社罢工示威游行,还有宪法第五修正案,在哪儿都有不说话,不回答问题的自由
个人自由的根本保障,是分权制衡投票直选的民主制度。专制独裁的体制下,法律法规,是当权者的意志,可以随便改,随时改。所以集权统治下的个人自由,是空话。中国现在也有宪法,宪法里也写着个人有言论集会罢工游行的自由。但是你在互联网上说政府的坏话,轻的,微信封号,严重的,派出所请你去喝茶。这些个人自由的条文,不过是独裁政权粉饰门面的虚文。
美国的法律,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宪法和放在一起的二十七个修正案。这是美国宪政的根本。政府官员,从总统到一般的军人公务员,入职前都必须宣誓效忠宪法。美国宪法可不可以改?可以。 但是修改宪法,先要在参众两院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然后再经过四分之三的州的州议会确认。旧文明的集权体制,用同样的标准去修改宪法,不难。但是在美国,要修宪,除非绝大多数民众同意,否则没有可能;第二层,是一般的法律,必须参众两院多数通过,总统签字同意;第三层,是行政部门根据法律定的执行细则。
任何人对第三层的执行细则不满,都可以去联邦法院提告。法院受理了,第一件事,就是通告全美国停止执行有争议的细则,官司一级一级往上打,最终的结果,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第二层,一般的法律,你也可以去告,说某条法律违宪。这样的提告,也有成功的时候。比如上世纪七十年代初,两院和总统,都同意降低法定的选举年龄,但是联邦最高法院不同意,说这样的事,用这样的法律门槛,过于轻率,不能算。他们说不能算,就不算。怎么办?要推翻最高法院的裁决,有两个办法,一个是他们自己推翻自己,一个是修宪。美国宪法第二十六修正案,降低选举人的年龄,就是这么来的。
美国到现在,立国二百五十年不到,一共通过了二十七个宪法修正案。前十个,放在一起,是人权法案,是宪法的附件, 后面的十七个修正案,第十八和第二十一不能算。1919年通过了禁酒的第十八修正案,行不通,所以1933年又通过了第二十一修正案,取消第十八修正案。通过法律禁酒,可以理解,但是居然修宪禁酒,禁了又改回去,算是民主社会知错必改的例子,也是趣闻笑话。
五年前,在美国的中国人,拿美国的自由平等博爱当口号看,其实是蛮自然的。但是经过了中国政府胡作非为的清零防控,现在这样想的人,应该少了许多。利用中美两边的身份,两边得便利,一点毛病都没有。但是,在真正面临放弃美国的时候,绝大多数人不会选择放弃。这个不放弃,根据不是抽象的道德考量,而是具体有形,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利益。自由民主,个人自由,对生活在美国的每个人,是实实在在的现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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