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点滴(20):与生俱来的自由

开这个博客,有感而发,聊中国美国的事,讲现代文明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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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点滴(20):与生俱来的自由

蒋闻铭

法制社会的自由,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的个人自由。现代社会的法律,对一个人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有严格细致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做的事,个人就有做的自由。宪法规定能做的事,就是你与生俱来的权利。美国社会的个人自由,第一条,是言论自由。 这是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第二条,是拥枪的自由,这是宪法第二修正案,接下来,是结社罢工示威游行,还有宪法第五修正案,在哪儿都有不说话,不回答问题的自由

个人自由的根本保障,是分权制衡投票直选的民主制度。专制独裁的体制下,法律法规,是当权者的意志,可以随便改,随时改。所以集权统治下的个人自由,是空话。中国现在也有宪法,宪法里也写着个人有言论集会罢工游行的自由。但是你在互联网上说政府的坏话,轻的,微信封号,严重的,派出所请你去喝茶。这些个人自由的条文,不过是独裁政权粉饰门面的虚文。

美国的法律,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宪法和放在一起的二十七个修正案。这是美国宪政的根本。政府官员,从总统到一般的军人公务员,入职前都必须宣誓效忠宪法。美国宪法可不可以改?可以。 但是修改宪法,先要在参众两院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然后再经过四分之三的州的州议会确认。旧文明的集权体制,用同样的标准去修改宪法,不难。但是在美国,要修宪,除非绝大多数民众同意,否则没有可能;第二层,是一般的法律,必须参众两院多数通过,总统签字同意;第三层,是行政部门根据法律定的执行细则。

任何人对第三层的执行细则不满,都可以去联邦法院提告。法院受理了,第一件事,就是通告全美国停止执行有争议的细则,官司一级一级往上打,最终的结果,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第二层,一般的法律,你也可以去告,说某条法律违宪。这样的提告,也有成功的时候。比如上世纪七十年代初,两院和总统,都同意降低法定的选举年龄,但是联邦最高法院不同意,说这样的事,用这样的法律门槛,过于轻率,不能算。他们说不能算,就不算。怎么办?要推翻最高法院的裁决,有两个办法,一个是他们自己推翻自己,一个是修宪。美国宪法第二十六修正案,降低选举人的年龄,就是这么来的。

美国到现在,立国二百五十年不到,一共通过了二十七个宪法修正案。前十个,放在一起,是人权法案,是宪法的附件, 后面的十七个修正案,第十八和第二十一不能算。1919年通过了禁酒的第十八修正案,行不通,所以1933年又通过了第二十一修正案,取消第十八修正案。通过法律禁酒,可以理解,但是居然修宪禁酒,禁了又改回去,算是民主社会知错必改的例子,也是趣闻笑话。

五年前,在美国的中国人,拿美国的自由平等博爱当口号看,其实是蛮自然的。但是经过了中国政府胡作非为的清零防控,现在这样想的人,应该少了许多。利用中美两边的身份,两边得便利,一点毛病都没有。但是,在真正面临放弃美国的时候,绝大多数人不会选择放弃。这个不放弃,根据不是抽象的道德考量,而是具体有形,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利益。自由民主,个人自由,对生活在美国的每个人,是实实在在的现实利益。

现代文明和近代中国 (全书目录链接)

蒋闻铭 发表评论于
回复 '油翁' 的评论 : 多谢肯定。
蒋闻铭 发表评论于
回复 '西岸-影' 的评论 : 读了您的评论,真没搞明白您想表达什么,你想表达的,与我的文章有什么关联。
西岸-影 发表评论于
这种鸡汤文已经没有意思了,去国会图书馆拿本美国宪法就是了。
问题是这是美国生活的写照吗?比如你需要打官司,你觉得值得上法庭吗?美国社会是他律社会,不是自律社会,因此事情的成败是在程序细节里,而不是在定义上,这个概念只有在美国生活了至少20年以上时间的人才会意识到。
其实如果学过人类社会发展史就可以看出美国一些概念哪怕定义上也是悖论,美国文化的内核是自由,但一个人或者一方面的自由一定是以其他人或者其他方面的不自由作为前提或者代价,否则不符合资源有限的现实,因此这种自由并不是为所有人的,而是单纯理念上的,类似宗教提倡的概念。有一句话叫魔鬼都在细节中,说的就是这种矛盾。
但宗教总是有人提倡的,俗称鸡汤。
美国有很多优秀的地方,因为美国文化和生活缺乏确定性,一个事情的定义不意味就会这样发生,这种不确定性给人刺激感,也鼓励赌博心态,而赌博不论输赢都会让人兴奋。对于成功的人来讲当然更好。
这是殖民主义时代的普遍心理,但不是可以在世界上长期维持的状态,尤其是现在。
油翁 发表评论于
蒋闻铭的文章写得非常生动有趣,让人读起来感觉轻松愉快。他的观点独到,文字流畅,让人仿佛身临其境。希望蒋闻铭继续保持这种优秀的写作水准,为读者带来更多乐趣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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