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感谢这些校友的热心捐赠,广东校友会将用这笔钱作为定金开始制造塑像。春节团拜期间,广东校友会、香港校友会将发起捐款活动,目标是130万,30万用于制造塑像,100万用于设立王宠惠奖学金。
捐款银行信息:
开户银行名称:中信银行广州新城国际支行
开户银行代码:302581044584
账户名称:广东省天津大学校友会
账号:8110901012701804643
响应徐学长倡议,以北美校友会暨个人名义参与捐赠在天大校园树立王宠惠塑像
目前已打入王宠惠专项账号13.3万元:
第一位中国大学文凭获得者
第一位获得耶鲁大学法学博士的华人
第一位中国驻海牙国际法院常设法庭法官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第一任外交总长
北京政府第一任司法总长
国民政府第一任司法部长及司法院长
世界上第一部《德国民法法典》的英文译者
中华民国时期第一部刑法典制定的主持者
中国第一批被海牙国际法庭评选出的国际法学家
1900年,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裕禄亲自向以第一名成绩毕业的法科生王宠惠颁发“钦字第一号考凭”。该证书现存于台湾,《北洋大学——天津大学校史》一书收入了影印件。
王宠惠的宪政思想
中山先生与部分临时政府成员合影,左起第四第五分别为王宠惠、孙中山
作为宪法学家,王宠惠对于“立宪治国”甚为殷切,其宪法思想对当时及其后的宪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具有不可移易和无可替代之元价值。 宪法为立国之大本。他认为宪法制定之要义有二,一则宪法者非因一人而定,乃因一国而定也;二则宪法者非因一时而定,乃因永久而定也。该要义既强调了宪法非因个人而有所轻重损益而应以治国安邦为前提,也强调了宪法当依据该国的常态而非一时的特别事务去制定。
中国宜行主权在民之共和国体。民国建立后,共和理念深入民心,立宪政体已成共识。但民国宪法究竟采取“主权在民”还是“主权在国”仍存相当激烈之争议。面对争议,王宠惠先生坚持认为“中华民国”应当“永远定为共和国”,并始终坚持“主权在民”之主张。
中国宜采刚性宪法。王宠惠认为中国宪法应是共和单一国成文宪法。而对于宪法的性质,他比较了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这个重要宪法分类的区别。他认为刚性宪法有“地位巩固”和能得“国民尊敬”之优点,是世界大势所趋,故“从利害衡之,吾国宪法当以刚性宪法为原则也”。
中国当行省制,各省权限由宪法规定之。在民国制宪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两种观点的分歧。对此,王宠惠先生认为集权与分权都不是绝对的,宜对各省权限采列举主义。各省有权自办的包括:关于地方自治的事项;应由各省举办,但应遵照中央统一法令办理的事项;应由各省举办,但须得中央允许的事项。此三种以外的事项,皆属于中央权限。
王宠惠的民法思想
王宠惠译著《德国民法典》
民法是王宠惠的主要治学领域,他认为民法关乎人的一言一动,人每天的法律行为都关系着权利义务。王宠惠认为两大法系在民法方面的主要区别在三个方面:法典的编纂、判例的效力、民商法的关系。
在法典编纂方面,罗马法系各国如法国、德国、瑞士,皆因为国内法律与习惯的杂多而制定法典,统一全国法律;反观另一法系的英国,情形则与之不同,其法律统一较早,且又奉行判例法,所以不尚法典。
在对待法院判例的态度上,罗马法系国家对于判例历来就不承认,只承认具有参考价值,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有的国家甚至在法典中明文规定判例不具有法律效力。英国则对判例极为重视,即使是制定法也不过是将判例内容予以确认而已;在判例效力上,各法院须遵守本院的判例,下级法院须遵守同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的判例。
在民商法的关系方面,英国的商法并不与民法划分明显,奉行“民商两法合一主义”;欧陆国家则区分民法与商法,“民法为私法之普通法,适用于全国之人;商法为私法之特别法,惟适用于商人”。
王宠惠的刑法思想
王宠惠认为刑法的功用在维持社会秩序,巩固国家安宁,他在刑法上的主要贡献是拟定了刑法典。王宠惠以1919年《改定刑法第二次修正案》为蓝本,略加损益,编成《刑法草案》。在王宠惠原草案的基础上,吸收了审查者的意见,经中央第一百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定名《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3月10日公布,7月1日施行。 王宠惠的刑法草案采用最新法例,提高刑事责任年龄,明文规定故意与过失的范围,适用刑法采从新兼从轻;实行国民党党纲,注重民生,保护劳工;对于从犯、累犯、有期徒刑、缓刑、罚金、褫夺公权、亲属范围、起诉权及行刑权的实效等问题,亦在《暂行新刑律》的基础上有所改变,对于刑法分则各项罪名的名称和细节,亦或多或少有所更张,尽力完善。
王宠惠的国际法思想
华盛顿会议中国三位全权代表,从左至右:顾维钧、施肇基、王宠惠
其一,王宠惠认为20世纪上半叶的国际法不完善。王宠惠提出了三种方式来弥补国际法的缺陷:一是比较研究各国法律;二是参与国际比较法学会议;三是加强对国际私法的检讨,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其二,王宠惠认为国际法有助于处理国际争端。对于如何解决国际争端,王宠惠主张通过建立一个国际性的机构,由各国派代表参与,共同依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商讨,争取公平合理的解决,而他对国际争端的认识主要体现在建立国际法庭上,国际法庭将在维护国际和平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三,王宠惠认为国家具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并可依据国际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主权、平等权、管辖权、自卫权以及独立权等,国家义务主要指的是国家应当履行的责任。王宠惠在办理外交的实践过程中,认为在国家权利方面最主要的是中立权和领土主权,在国家义务方面最主要的是保障人权。
王宠惠的治学特点
王宠惠在办公室
第一,各法兼治,并不局限于一域。王宠惠的专业是法学,在国外主要研究民法和国际法,回国后又研究宪法和刑法,因为所处的时代学科分工并不细致,他于各种法律领域皆有涉及。他可以拟定宪法草案,也可以拟定刑法草案,还对司法的理论和现实运作亦有研究心得。
第二,注重比较法研究。王宠惠求学美国,毕业后游学德国与英国,对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观念都具极深的认识,注重不同法系之间的比较研究,运用比较法得出最优方案。
第三,研究的目的在于应用。王宠惠介绍国外学理,并非为了理论贡献,而是着眼于在一个动乱的时代里开展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王宠惠生平与志事
1895年赴天津就读北洋大学法学系。
1900年以第一名毕业于天津北洋大学,获得中国第一张大学毕业文凭。
1901年赴日留学,与秦力山等创办《国民报》,积极宣传革命。
1902年赴美留学,先入加利福尼亚大学,后入耶鲁大学,1906年获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1904年协助孙中山起草了名为《中国问题之真解决》的英文对外宣言,并一同探讨五权宪法。
1907年赴欧游学,被选为德国柏林比较法学会会员,并将德文版《德国民法典》译为英文,成为英美各大学法律学院指定的必读课本。
1912年膺任南京临时政府第一任外交总长,一改满清弱国外交。
1913年受聘复旦大学副校长,先后出版《宪法刍议》《比较宪法》《宪法危言》等论著。
1921年被选为国际仲裁法庭副裁判长。同年任华盛顿会议全权代表,严斥日本“二十一条”无理。
1922年代理北洋政府国务总理,出任教育总长。
1928年任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院长,其间主持修订《中华民国刑法》、《中华民国民法》。
1930年膺选为海牙国际法庭常设法庭的正式法官。
1945年对联合国宪章的制定提出了建设性建议,代表中国在联合国宪章上以中文签字,中国成为联合国缔约国、常任理事国。
1946年出席“制宪国民大会”,参与制订《中华民国宪法》。
1948年被评选为海牙国际法学院评出比较法学专家。
1958年3月15日,王宠惠因肺癌病逝,享年77岁。
参考文献
[1]胡晓进.刚性—柔性宪法概念在中国的传播[J].中外法学,2023,35(04):886-905.
[2]吴景键.中美条约关系的早期叙事——以王宠惠为中心的考察[J].清华法学,2021,15(03):194-207.
[3]刘猛.法学家王宠惠的思想与学术[J].政法论坛,2019,37(03):153-163.
[4]张倩,江国华.王宠惠宪法思想[J].河北法学,2016,34(11):35-42.DOI:10.16494/j.cnki.1002-3933.2016.11.004.
[5]王宠惠:“中华民国宪法刍议”,载《国民》1913年第1卷第1号。
[6]孙阳.王宠惠的国际法思想及实践探析[J].安阳工学院学报,2023,22(01):61-66.DOI:10.19329/j.cnki.1673-2928.2023.01.015.
[7]《中国法学第一人——王宠惠》天津大学120周年校庆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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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宠惠|中国法学第一人
第一位获得耶鲁大学法学博士的华人
第一位中国驻海牙国际法院常设法庭法官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第一任外交总长
北京政府第一任司法总长
国民政府第一任司法部长及司法院长
世界上第一部《德国民法法典》的英文译者
中华民国时期第一部刑法典制定的主持者
中国第一批被海牙国际法庭评选出的国际法学家
中国宜行主权在民之共和国体。民国建立后,共和理念深入民心,立宪政体已成共识。但民国宪法究竟采取“主权在民”还是“主权在国”仍存相当激烈之争议。面对争议,王宠惠先生坚持认为“中华民国”应当“永远定为共和国”,并始终坚持“主权在民”之主张。
中国宜采刚性宪法。王宠惠认为中国宪法应是共和单一国成文宪法。而对于宪法的性质,他比较了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这个重要宪法分类的区别。他认为刚性宪法有“地位巩固”和能得“国民尊敬”之优点,是世界大势所趋,故“从利害衡之,吾国宪法当以刚性宪法为原则也”。
中国当行省制,各省权限由宪法规定之。在民国制宪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两种观点的分歧。对此,王宠惠先生认为集权与分权都不是绝对的,宜对各省权限采列举主义。各省有权自办的包括:关于地方自治的事项;应由各省举办,但应遵照中央统一法令办理的事项;应由各省举办,但须得中央允许的事项。此三种以外的事项,皆属于中央权限。
在法典编纂方面,罗马法系各国如法国、德国、瑞士,皆因为国内法律与习惯的杂多而制定法典,统一全国法律;反观另一法系的英国,情形则与之不同,其法律统一较早,且又奉行判例法,所以不尚法典。
在对待法院判例的态度上,罗马法系国家对于判例历来就不承认,只承认具有参考价值,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有的国家甚至在法典中明文规定判例不具有法律效力。英国则对判例极为重视,即使是制定法也不过是将判例内容予以确认而已;在判例效力上,各法院须遵守本院的判例,下级法院须遵守同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的判例。
在民商法的关系方面,英国的商法并不与民法划分明显,奉行“民商两法合一主义”;欧陆国家则区分民法与商法,“民法为私法之普通法,适用于全国之人;商法为私法之特别法,惟适用于商人”。
其三,王宠惠认为国家具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并可依据国际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主权、平等权、管辖权、自卫权以及独立权等,国家义务主要指的是国家应当履行的责任。王宠惠在办理外交的实践过程中,认为在国家权利方面最主要的是中立权和领土主权,在国家义务方面最主要的是保障人权。
第二,注重比较法研究。王宠惠求学美国,毕业后游学德国与英国,对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观念都具极深的认识,注重不同法系之间的比较研究,运用比较法得出最优方案。
第三,研究的目的在于应用。王宠惠介绍国外学理,并非为了理论贡献,而是着眼于在一个动乱的时代里开展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1900年以第一名毕业于天津北洋大学,获得中国第一张大学毕业文凭。
1901年赴日留学,与秦力山等创办《国民报》,积极宣传革命。
1902年赴美留学,先入加利福尼亚大学,后入耶鲁大学,1906年获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1904年协助孙中山起草了名为《中国问题之真解决》的英文对外宣言,并一同探讨五权宪法。
1907年赴欧游学,被选为德国柏林比较法学会会员,并将德文版《德国民法典》译为英文,成为英美各大学法律学院指定的必读课本。
1912年膺任南京临时政府第一任外交总长,一改满清弱国外交。
1913年受聘复旦大学副校长,先后出版《宪法刍议》《比较宪法》《宪法危言》等论著。
1921年被选为国际仲裁法庭副裁判长。同年任华盛顿会议全权代表,严斥日本“二十一条”无理。
1922年代理北洋政府国务总理,出任教育总长。
1928年任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院长,其间主持修订《中华民国刑法》、《中华民国民法》。
1930年膺选为海牙国际法庭常设法庭的正式法官。
1945年对联合国宪章的制定提出了建设性建议,代表中国在联合国宪章上以中文签字,中国成为联合国缔约国、常任理事国。
1946年出席“制宪国民大会”,参与制订《中华民国宪法》。
1948年被评选为海牙国际法学院评出比较法学专家。
1958年3月15日,王宠惠因肺癌病逝,享年77岁。
[1]胡晓进.刚性—柔性宪法概念在中国的传播[J].中外法学,2023,35(04):886-905.
[2]吴景键.中美条约关系的早期叙事——以王宠惠为中心的考察[J].清华法学,2021,15(03):194-207.
[3]刘猛.法学家王宠惠的思想与学术[J].政法论坛,2019,37(03):153-163.
[4]张倩,江国华.王宠惠宪法思想[J].河北法学,2016,34(11):35-42.DOI:10.16494/j.cnki.1002-3933.2016.11.004.
[5]王宠惠:“中华民国宪法刍议”,载《国民》1913年第1卷第1号。
[6]孙阳.王宠惠的国际法思想及实践探析[J].安阳工学院学报,2023,22(01):61-66.DOI:10.19329/j.cnki.1673-2928.2023.01.015.
[7]《中国法学第一人——王宠惠》天津大学120周年校庆专题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