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专栏文章说过黄仁勋、扎克伯格等许多富豪都设立了GRAT (Grantor Retained Annuity Trust),目的主要是为了规避日后的遗产税.按照国税局(IRS)的发条(code),GRAT有如下一些规定,一是每年设立人(grantor)必须从信托中提取一笔年金收入,这笔收入可以是一个规定的金额,或者是投入资产的一个百分比,国税局(IRS)有个法条(tax code)叫7520,又叫Hurdle rate,用来计算每年应该给信托设立人发多少钱。第二,这个年金期限从2年到10年,少数为20年,没有终身的。第三,信托到期后,信托内所有剩余的资产就转给收益人,不算设立人的遗产,因而没有遗产税。
相对来说,GRAT是比较新的信托,20多年前沃尔玛创立人沃顿家族就建立了2个这样的信托,当时被国税局认定是逃税而被告上了法庭,但沃尔玛家族打官司赢了,之后这样的GRAT就在富豪圈中慢慢打响了名号,尤其在硅谷start up的创办者中更是大行其道。上文说过脸书的创办人扎克伯格在黄仁勋之前就建立了这样的GRAT, 把很多脸书的原始股以赠与的形式放入他的GRAT,随着脸书的上市以及后来的股价上涨,其GRAT中的资产价值也膨胀了数百倍,这笔资产日后没有遗产税。
基本上来讲,这种GRAT利用了美国财富传承中的三条法律,首先,人死后若剩下的财产超过遗产免税额(2025年是1399万),超过的部分要交遗产税,目前的税率是40%.第二,如果生前赠与,你可以每年给每个人少于等于19000美元的财产(2025年度),即所谓年度赠与豁免,不用交赠与税,若超过19000元则需要file赠与税表,并不需要当年交赠与税,但你百年后会从你的遗产免税额中减掉。比如说你生前超过年度赠与的金额是100万美元,你过世时假设遗产免税额是1400万,你剩下的遗产免税额就还有1300万。第三,美国是个讲求所有权的国家,在你名下的财产你有遗产税,不在你名下的财产就没有遗产税。放入GRAT的财产名义上、法律上都不属于你,你也不可以拿回去,所以没有遗产税。尽管GRAT的收益人是子女,但按美国法律规定,子女一定成年,就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个体,与父母的财产没有必然的关系,父母的财产一旦给了子女就属于子女,父母不能再拿回去,这一点与华人的文化和观念有很大的不同。
要做正确的遗产规划和财富传承,还需要了解美国财产转移计算成本的两种方式,一是carry over basis(成本平移),二是 step up basis(底价提升). 前者是指以最初的成本当作日后买卖时的成本,比如说你最初买的辉达(NVDA)股票成本是20美元,你在辉达股票涨到100元时把股票赠与给子女,后来你子女在150元时把股票卖掉了,你子女卖股票的成本不是以100元算而是以最初的20元算,这就会产生巨大的capital gain tax.而如果过世时转移财产如股票,则以过世时的价值当作日后买卖的成本价。还以上面的例子说明,如果父母过世时把辉达股票转给子女,这时股票价值是140元,这140元就是日后子女卖股票的成本,而不是最初的20元当成本。这样说来,一般人都应该在过世时再把财产转给子女,因为过世时的遗产继承有step up basis的好处。但也不尽然,因为如果股票一直留在父母手中,过世时就会视为父母的遗产,如果超过遗产免税额就有遗产税的问题,而遗产税率是40%,远远高于长期资本利得税的税率。如果只算经济账,算税务帐,一般来说,如果你的资产少于遗产免税额,最好等到过世时再把财产转给子女;如果你的财产远远大于遗产免税额,或者你预计你的财产会大幅度升值,你就应该尽早规划财产转移,以规避或减少遗产税,而被硅谷许多科技新贵和富豪所采用的GRAT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富传承的工具。
总结来说,首先,这种GRAT是一种不可撤销的信托,设立人(grantor)一旦设立就不可以改变不可以撤销(或者说非常难以改变),上文说过媒体大亨墨多克想改变以前设立的信托就在法院踢到铁板。第二,放进信托的资产不再是你的资产,以后也不可以拿回来。第三,放入信托的资产一般都是有潜在巨大增值空间的财产(如股票),如果升值空间不大,设立这样的信托就没有多大意义。第四,这种信托的期限都不太长,从2年到10年,少数到20年,没有终身的,因为如果设立人在期限内过世了,所有信托内的资产都要重新算入设立人的遗产(estate),设立GRAT就失去了意义。(范琦勇原创,202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