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4:1-16 亚伯拉罕是所有因信被神称义之人的父

对于犹太人来说,外邦人和犹太人一样都可以因信称义,已经是难以接受的宣告;如今,保罗居然说,外邦人可以不遵守律法,也可以被神因信称义,这更加令犹太人难以接受,接下来保罗要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保罗的切入点就是犹太人的始祖亚伯拉罕。在犹太人传统中,亚伯拉罕既是信一位神,而被神称义的第一人,也是在律法尚未颁布之先,生活已经完全满足律法要求的完全人。以下1-8节保罗首先论述了亚伯拉罕的因信称义。

1 如此说来,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凭着肉体得了什么呢?

既然不用遵守律法、不用行割礼的外邦人都可以因信称义,那么犹太人的律法和割礼有什么益处可以得到呢?保罗从犹太人的祖宗亚伯拉罕入手谈这个问题,因为亚伯拉罕是那个第一个行割礼与神立约的人、那个遵守神律法的完全人,他凭着他的肉体得到了什么呢?

凭着肉体,可以有两个含义:1是人的血缘关系,2是人生活的经历和经验(原文所发现的)。亚伯拉罕的辉煌经历,表明他应该最有资格得到神的救恩,也应该有可夸之处,是不是这样呢?

 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

保罗先假设了一个前提,如果亚伯拉罕是因遵守律法(行为)而称义,那他当然就有可夸的了。这显然是一个大家都能认可的假设。但3章27节,保罗已经有结论,任何人都无可夸口之处。因此,亚伯拉罕也必没有可夸之处,至少在神的面前,他并无可夸之处(虽然他得了人的称赞)。

 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为什么在神面前他没有可夸口的,因为创世纪15:6如此说,亚伯拉罕是因为信神,就被神算为他的义(被神称义)。“信”和“义”这两个词在一起出现,在创世纪这处经文是第一次,神应许亚伯拉罕,他的后裔必如天上星一样多(当时亚伯拉罕人已老迈,一个儿子还都没有),亚伯拉罕相信神的应许必会成就,因此神就称他为义。“算”这个词,有“入帐“的意思,就是说,神把义归入他的帐篷内,也就是说,原来的亚伯拉罕的帐篷内是没有义的,是因为他相信神的应许,神的信实,神的义,神就把义归给他了。显然,并不是因为亚伯拉罕做了什么,当然就没有任何功劳可言。

这个义,就不是亚伯拉罕本身性质的义,而是被神称义之后所可以被神接纳的身份和地位。

做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唯有不做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

这里保罗用工人做工得报酬来做比喻。做工的,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这是应该的(或译为欠了债),但这显然不是恩典。 而不做工的,没有付出任何劳动,却得了报酬,这是不应该有的,这就算是恩典了。神把义归给他就是他不该得到的报酬,因为他并没有做什么,而只是信那位称罪人为义的神。

罪人原文是不虔的人,神本来不会放过任何的不义,不会称恶人为义人,亚伯拉罕也被保罗列入其中,对当时的犹太人实在会形成巨大的冲击。但保罗早说过,没有一个是义人,一个也没有,自然也包括亚伯拉罕;而且亚伯拉罕被神称义前,也是个外邦人,也曾跟随父亲敬拜偶像,是个不虔的罪人,正是因为信这位神,才被神称了义,被算为了义,不是他做了什么,而是借着信神和神的恩典,又有什么可夸口的呢?因此,亚伯拉罕是个典型的例子,因着信神,他的罪便被神称为无罪,他的信,就算为他的义了。

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 他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 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

这几句经文,引自诗篇32:1--2,用大卫的话来支持保罗上述关于亚伯拉罕的论述。在行为以外,也就是不靠做工的意思,蒙神算为义、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不算为有罪、有福的,都是同一个意思,也正是亚伯拉罕所受的恩典和不该有的报酬。

如此看来,这福是单加给那受割礼的人吗?不也是加给那未受割礼的人吗?因我们所说,亚伯拉罕的信就算为他的义。

那么这样看起来,这样的恩典和福气,就不单是给犹太人的(当时亚伯拉罕还是个外邦人),也是给外邦人的。因为,亚伯拉罕是靠信神而被算为义的,不是因着受割礼。这里创世纪15:6又成了解释大卫诗篇32:1-2的经文(互为解释和支持)。

 10 是怎么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礼的时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呢?不是在受割礼的时候,乃是在未受割礼的时候。

15:6节当时亚伯拉罕如何被算为义(在什么情况下)的呢?首先从时间上,亚伯拉罕被算为义是在受割礼之前?还是之后?答案在创世纪17章,两个记载大约相隔29年(犹太人传统看法、有圣经学者认为是13年),意思是29年前,在亚伯拉罕未受割礼(即还没有因割礼成为犹太人的时候)的时候,他就被称为义了,显然这称义不是因为割礼,而是因为信。这里保罗强调的实际上不是时间的先后,而是割礼根本和称义毫无关系。

 11 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做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叫他做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 12 又做受割礼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

既然如此,那么亚伯拉罕29年后受了割礼,又有什么意义呢?这意义就在于,割礼既是亚伯拉罕与神立约的外在的一个记号(Semeion 17:11),同时,割礼也是表明亚伯拉罕之前已经因信称义的印记(sphrigas),表明、确定当时的亚伯拉罕已经是(真实性,就像文件被盖印一样)因信称义的人了(29年了)。而且,保罗宣告,这印记不仅是针对亚伯拉罕一个人,还针对所有虽然未受割礼(即外邦人)但却信神的人,保罗称之为亚伯拉罕的另一群体的后裔(亚伯拉罕也是他们的父),这群人也会被神算为义。因此,这里就出现两个群体,一个是未受割礼的外邦人,一个是受割礼的犹太人,亚伯拉罕可以成为这两种人共同的父,但有一个相同的前提条件,那就是要信神,无论你是哪种人,只要你信神,就可以被称义,就可以成为亚伯拉罕的后裔,亚伯拉罕就可以成为你的父。

因此,即使是犹太人,受过割礼,按肉身他们是亚伯拉罕的后裔,亚伯拉罕是他们的父,但他们不单有这个条件就可以,他们同样需要向他们的祖宗亚伯拉罕那样信神(还没受割礼就已经开始),才能被称义,才能成为亚伯拉罕属灵上的后裔,真正的后裔,亚伯拉罕才能成为他们真正的父,不仅是肉身的,更是属灵的。

亚伯拉罕成为我们的信心之父,是因为他信神被称义,我们要成为他的后裔,就也要因着信神而被神称为义!

13 因为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

神当年应许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着他们遵行律法,而是因着他们信神而被称义,得着神的救恩。因此,这应许并非只对亚伯拉罕和他肉身的后裔所说,而是也包括那些属灵的后裔,未受割礼,但信神的外邦人后裔。

“承受世界”,这里指的显然不是犹太人传统认为的他们会成为地上世界的主人、统治者,而是因着被称义,进入神的国度,成为神国度的子民;是因着信而得救,从而与神和好,成为神国度(地上的教会和将来天国的子民)的承受者。这样的承受世界,不是因我们遵行律法而得的报酬,而是因信称义而得的恩典。

 14 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15 因为律法是惹动愤怒的,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过犯。

如果说,能够靠遵行律法而被称义,这样的人(犹太人)才是亚伯拉罕的后裔,那么称义就和信无关了,信也就成了虚空了,有或没有都没什么分别,有信,也成了毫无意义。神的应许是靠亚伯拉罕信神得到的,是神的恩典,而不是靠他遵行律法而得,因此,神的应许,也就自然被废弃了,应许也就和这些想靠遵行律法而得救恩的人,无关了。

15节进一步说明,律法是让人知罪的,因着律法,人才会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是逾越了神定下的界限(过犯)。没有律法,当然人就不会知道自己是否越界犯罪了。而且,律法也使人知道,自己的很多行为已经犯罪了,律法来自于神,神颁布律法的用意是想让人知道人已在罪中,人犯罪是必定惹动神的愤怒的,愤怒的神,当然不会因着你守律法(谁也无法完全遵守律法)而将应许成就,自然如果没有信,神的应许就被废弃了。

16 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不但归给那属乎律法的,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

保罗在16节对以上的论述做了一个小结,亚伯拉罕的后裔,既然不在乎遵守律法,而单单在乎信,那么无论什么人,犹太人还是外邦人,都会因为信神,而得后裔的身份(本乎信);而且这后裔的身份,也完全是神的恩典(属乎恩)。而神的应许(承受世界)也不定是给所有后裔的,不单是给犹太人(属乎律法的),也是给外邦人的(效法亚伯拉罕信神的)。这里,保罗没有提到属乎律法的,是不是也要因着信,才能成为后裔,成为神应许的承受者(在12节保罗提到:“又做受割礼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 ”,可能是笼统的论述,也可能是不想刻意强调犹太基督徒和犹太非基督徒之间的区别,这在之后会有进一步论述)

备注:我的这些”罗马书读经笔记“,很多地方参考了D.A.Carson NIV Zondervan study Bible,"圣经综合解读”,周兆真罗马书中文圣经注释,鲍会园罗马书天道圣经注释,李思静博士的一些讲道内容、以及其他一些参考书目。非常谢谢这些学者提供的一些见解。求圣灵继续带领,使我可以完成罗马书的读经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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