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516人380万 坚实案主犯于波被处无期

你也许会因为说了实话,损失了什么;但正因为你说了实话,你得到了别人的信任,而且可能是一辈子的信任。
打印 被阅读次数

诈骗516人380万 坚实案主犯于波被处无期

http://news.163.com 2005-06-20 15:27:10 来源: 新华网   
 
  “高进低出”的经营理念实为欺诈
 
被告人于波、蔡敏在法庭上

被告人于波回答记者提问

 

今天,曾轰动全国房地产业的北京坚实房地产公司诈骗案两名犯罪嫌疑人于波、蔡敏的审理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于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敏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1岁的于波是黑龙江省铁力市人,大专文化,原北京坚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化名司正、周占魁、吕宜柱。27岁的被告人蔡敏是于波的女友,重庆市人,高中文化,曾在北京坚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任出纳员。2003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的北京坚石房地产经纪公司被评为北京首批“放心中介”,但就在同月,这家放心中介却在一夜之间“人去楼空”,身为公司法人代表的于波与其女友蔡敏卷走了业主的大量租金后逃匿,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于波、蔡敏涉嫌诈骗一案涉及证人近600人,仅公诉机关提供的案卷就有90多份。一中院曾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于波以有偿股份转让的方式,拥有并经营北京坚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石公司)。同年6月至10月,于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蔡敏等人,利用坚石公司的名义,指使并用高额提成诱使公司雇员,采取以高额租金诱骗房主出租房屋、向房主支付少量房租,再以低额租金诱骗房客租入房屋、向房客收取多月房租,即“高进低出”、“短付长收”的方法诱骗房主冯某、房客陈某等516人次,分别与坚石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房屋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379.92万余元,于波、蔡敏用于个人挥霍及支付高额提成等。于波、蔡敏作案后卷款潜逃,于2004年2月25日在海南省海口市被查获归案。案发后追缴赃款、赃物共计价值约人民币120万元。为了逃避侦察,掩盖罪行,于波于2003年,指使段玉龙(另案处理)分别以周占魁、吕宜柱的名字伪造了居民身份证各一张,并使用了该两张居民身份证。

  在庭审时,于波矢口否认其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实施了诈骗,一口咬定检察院的指控与事实不符。他说,自己从1996年来京创业,一直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业,并于2003年6月经潘某转让,成为北京坚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波虽然承认在公司的经营和运作过程中存在“高进低出”的情况,但他为自己辩解说,“高进低出”是他经过对房屋租赁业市场研究分析后创造的一种企业经营新理念,“高进低出”并不意味着一定赔钱,可以通过对房屋进行装修、购买日常使用的家具和电器等赚取其他利润;也可以暂时低价出租一部分房屋期待日后的升值;或者通过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买二手房,再将房屋出租,以租养房。

  于波的“高谈阔论”能让人信服吗?大量的证人证言都有力地证实了于波的所谓经营新理念其实是一种骗取不义之财的欺诈行为。曾在坚石公司工作的冯某、刘某、唐某等多人证实:2003年7月,于波制定了公司的经营策略,就是与出租房子的房主签订1年的租赁合同,争取2个月的免租期;再与租用房子的房客签订3个月的合同,收取租房者3个月的房租;给房主1个月的房租,然后就以各种理由跟房主找茬,撕毁双方签订的合同。这样就有利润了还不违法,如果房主投诉也不过一般的经济纠纷,也不会对公司的太大影响。2003年8月初,于波召集全体部门经理会,会上,于波让各个分支机构尽快将手中掌握的房源低价出手,尽快回收资金;于波许诺给各部门的提成由原来利润的50%提高到营业额的50%,给业务员的提成由原来利润的10%提高到流水的10%;降价幅度为民房每月300元,公寓房每月500元。9月,于波又召集部门经理会,认为资金回收还是太慢,出租房屋的价格还可以再低,具体价格各部门经理自己掌握。在冯某的西客站分部,民房降价了几百元,公寓房降价了一千元。从9月到10月25日的50多天,仅西客站一个分部营业流水就达50万元,在这个部门担任经理的冯某一个人就拿了19万余元的提成款,除了给业务员及文秘提成3万余元,50天一个人就挣了16万元。事后,冯某坦言,这样快的挣钱速度,连这位分部经理都觉得不踏实,感觉钱来的太快了。

  于波对这种所谓经营策略的欺骗性质自然心知肚明,2003年7月份,于波让段某担任公司的法人,并说当两个月再换过来,段某问于波为什么要这样做时,于波回答说最近上边要查公司账,法人得逐个找,法人多了就能给查账制造困难,并许诺给段某10万元好处费。同年10月,于波又找到王某,让其担任公司的法人,并到工商局办理了法人变更手续。再狡猾的狐狸终究会露出尾巴。从2003年6月到2003年10月,短短几个月的时间,于波的“经营策略”就骗取258对房主和房客近380万元。当人们发现上当受骗时,有的向公安机关报案,有的向法院起诉,见大势不好,做贼心虚的于波与蔡敏于11月20日携巨款外逃,他们先后去了大连、济南、桂林、北海、海南等地,在海口他还花6万余元买了一辆奇瑞QQ。后来经过公安人员侦查,发现于波藏匿于海南省海口市一所出租房屋内。2004年2月25日2时,公安人员在当地公安人员的配合下,在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59号正昊大厦8D将于波和蔡敏抓获,当公安人员出现在于波面前询问其姓名时,于波谎称名为吕宜柱,并出示名为吕宜柱的身份证、户口簿,公安人员将其扣押后,又从于波的钱包中发现一张名为周占魁的身份证。经讯问,于波交代两个身份证、户口薄都是伪造的。

  一中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于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房主、房客签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过程中,采用“高进低出”、“短付长收”的诈骗手段,骗取到对方交付的钱款后即行潜逃藏匿,恶意不履行合同,致使被骗的大量钱款无法返还,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于波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79万余元,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被害人达数百人,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于波还伪造居民身份证两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与其所犯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蔡敏明知于波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仍在于波的指使下负责收取所骗钱财、帮助毁灭公司财务账目等证据,并与于波共同卷款潜逃藏匿,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宣判后,二被告人都表示要上诉。 作者:王文波(来源:中国法院网)文武贝贝

 

 
http://news.163.com/05/0620/15/1MMV0U000001122E.html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