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美国:关于宪法第一修正案(3)

流水前溪去不留,余香骀荡碧池头。燕衔鱼唼能相厚,泥污苔遮各有由。委蜕大难求净土,伤心最是近高楼。庇根枝叶从来重,长夏阴成且少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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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措辞,第一修正案有一个最重要的的预设前提,即国会,或(联邦)政府,是言论自由的最大的,也是唯一的敌人。当时的立法者们显然没想到若干年后会有很多中国人需要借助它的帮助来对另外一些中国人说:我在美国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如果不是美国政府,而是一小撮外星人,限制了另外一小撮外星人的言论自由该怎么办竟然完全没有提及。

呵呵,说笑了。我想要说明的是,第一修正案的制订者们显然不会想到,此法案的发展竟颇具黑格尔式的辨正,其最大的否定,竟然就来自于它所要保护的自由资本主义内部。当私人的力量借助其掌握的经济资源无限膨胀时,其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制无论规模还是有效性都更有甚于一个集权政府。更因为商业利益的缘故使得政府成为现成的挡箭牌和替罪羊(当然不会白替的),使得各种非政府性质的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成为不可见。此类限制如果留心随处可见,(譬如 Mclibel 案,Murdoch 取消卫视(BBC)新闻台,Chrysler 的广告,等等),以后随想随议。换言之,第一修正案并没有防止政府(联邦的或州的)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同时为商业机构对言论的有效控制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有热爱美国民主制度的人一定会跟我急,事实上经常是我一说到这儿,就会有人反应激烈:你说美国不民主,那中国就民主了吗,中国要更糟糕!遇到这种人我只有哭笑不得,世界上能评论的不民主就只有中国了,什么逻辑嘛。

做一个类比,如果中国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是《 1984 》,那么美国就是《美丽新世界》(Brave New World ), 前者是限制言论自由,后者是限制言论自由而人们坚信自己没有受到了限制,在美丽新世界里,人人享有一切幸福,除了自由。这个类比可能会引起歧异,好像我在说美国比中国更不民主。我的观点是,争论谁比谁更民主或更不民主毫无意义,因为它和老百姓的生存问题没有关系。

对付言论自由的最好办法,是美国的办法,就是允许自由地说,但是没有人听得见,允许人听得见,但是人人都以为自己什么都没听见。

我们其实也可以举出很多例子来证明第一修正案对于言论和新闻自由的保护,但是仔细看,这些案例中起作用的其实不是宪法原则,而是诽谤案例的判决所建立的先例,就成功率而言,大约一半对一半,有时候诽谤成立有时候不成立,不成立的时候,言者有理,我们就说是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了言论和新闻自由。说到底,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其实不关我们什么 P 事儿。在个人的层面,譬如说当论坛上有了争论的时候,真正适用的并不是第一修正案。所以呢,想说什么就说吧,觉得不爽,可以互相告对方诽谤,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什么的,还是省省吧。

结束语:我们挥舞这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大旗给自己大气撑腰,仿佛它是一个外在的绝对的权威可以评判我们的对错,全然不知我们所依赖的根本就不在那里。相信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与信仰上帝一样,两者都需要坚定的信心。按照黑格尔的观点,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不过是因为它作为所有暴力行为中最牛 B 的一种取代了其它一切形式的暴力而已。深以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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