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的关系 [ 2006-01-13 ] 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通过对权力进行监察与督促,以保证和促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得到遵守执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尊重和实现。任何一种监督形式的缺位都会导致整个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体系不完整。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监督职能,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正确认识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的相互关系 党内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员之间、党组织之间以及党员和党组织之间,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所进行的相互监察、相互督促的活动。其性质是一种党内的纪律监督。人大监督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的监督活动。其性质是法律监督,人民的监督,也是我国最高层次的监督。民主监督是指政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党派之间的监督,其性质是一种协商监督,没有法律约束力。它们三者虽然在监督性质、监督对象、监督方法上各有不同,却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提高党的执政水平,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党内监督、人大监督与民主监督三者之间,党内监督是基础。一是因为共产党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中处于核心领导地位,党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的自我约束与自我完善必将深刻影响人大与政协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的监督。二是因为在共产党执政的现实条件下,人大监督与民主监督对党的执政行为要真正监督到位,只有通过启动党内监督程序才能更好地实现,离开了党内监督,人大监督与民主监督的作用就难以很好地发挥。三是因为共产党的组织分布在每个城镇、乡村和行政企事业单位,共产党在各级党政军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中担负着先锋模范作用,党内监督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的状况,只有党内监督的基础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与民主监督才能获得健康发展。 二、正确处理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监督职能 (一)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基础作用。 1、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党内民主是党内监督的前提,只有大力发展党内民主,才能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使党内监督持久有效。一是要树立党员干部的民主观念。在党内,党员的监督地位人人平等,没有职务高低之分,权力大小之差,资历深浅之别。对每个党员来说,人人都有行使监督的权力,又有接受监督的义务。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讲,既要带头行使监督权力,更要主动自觉地接受监督,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周围党员的监督之下。二是要充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在党内生活中,要切实保障全体党员按照党章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直接或间接参与、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要贯彻好集体领导、民主选举、互相平等、走群众路线以及自我批评的原则;要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力,在党内形成积极倡导监督、大胆实施监督、支持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 2、完善监督制度建设,增强党内监督实效。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为实施党内监督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要进一步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制度;认真改进和开好党内民主生活会,健全领导班子内部约束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加强和改进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谈话诫勉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要改革、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充分发挥党的专门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执行政治纪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内法规情况的监督,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 (二)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权威作用。 1、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人大监督的重要地位。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最高层次和最具权威性的监督。无论是法律地位、法律保障,还是产生的法律后果,都是其他监督所不能相提并论的。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一些地方对人大监督的认识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有的地方不尊重甚至削弱人大的监督职能,不尊重甚至淡化人大的监督作用,不尊重甚至抵触人大的监督工作的现象仍然存在。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并明确指出,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其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是新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改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需要,是领导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党的组织和党员都必须学法、守法、用法、护法,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要充分认识到,不能正视人大的监督,就是对我国国体、政体认识的不足;如果削弱人大的监督地位,就是削弱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2、加大力度,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的实效。近些年来,人大监督工作不断成熟,监督制度不断完善,监督渠道不断扩展,监督效果不断增强。但是,勿庸讳言,与宪法、法律的规定、人民群众的期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遏制腐败的迫切需要相比,人大监督权的行使仍然不很到位,仍是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一些地方人大监督往往程序性的多,实质性的少;柔性的多,刚性的少,“一听二看三通过”,“听取汇报唱赞歌”的现象仍然存在,因而群众难以感受到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实质上,没有实效的作为等于无为,没有实效的监督等于没有监督。人大监督只有讲求实效,才能经得起检验,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加大人大监督力度,一是创新监督方法。首先,要把监督的预防性、评判性和连续性结合起来。在搞好面上的监督的同时,加强和改善个案监督,做好个别案件的“纠偏”工作。对看准了的问题,不监督则已,监督就要一抓到底,抓出实效。其次,要把监督的权威性和惩戒性结合起来。根据需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定的质询、罢免等强制性监督措施,使监督由见事不见人,转向既管事又管人。第三,要把运用法定监督形式与探索新的监督途径结合起来。敢于实践,勇于创新,认真总结经验,创造性地开展监督工作。二是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人大监督权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是宪法、法律赋予的,人大有权对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监督其实施,有权对由它产生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执行法律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职务意识、责任意识和监督意识,克服“不管用”、“无所谓”的消极情绪,自觉、认真地参与人大监督活动。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积极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要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和督促他们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支持和保证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 (一)执政党要重视民主党派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切实改进作风。 民主监督是一种有组织的反映统一战线各方面意见的群众性的监督,人民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虽然不具法律效力,但它能够使我们党听到不同声音,能够帮助我们发现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推进政协民主监督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执政党应当切实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十六字方针,支持和保证民主党派开展正常的监督工作。首先,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民主监督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讲,民主监督作用的大小直接反映了社会的民主程度。因此,执政党必须广开言路,畅通下情上达的渠道,营造畅所欲言的民主环境。其次,执政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要提高各级党政干部对民主监督的认识,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切实克服那种对民主监督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闻而不办,办而不实的现象,努力创造团结、民主、和谐的气氛,使民主党派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能够充分反映出来。 (二)政协要积极主动开展监督工作。 政协要正确认识坚持共产党领导和对共产党实行监督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进一步增强开展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敢讲真话,敢提意见,敢于批评;要正确认识并准确把握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和特点,全面认识并积极发挥政协民主监督的优势;要切实加强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要发挥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重要机构的作用,保障和支持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开展协商监督,促进执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协助执政党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能力;要发挥政协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的民主监督作用,促进执政党的依法执政,提高依法治国的能力;要发挥政协对党政机关权力运行及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的民主监督作用,协助党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从而更好地加强多党合作,更好地实现共同理想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