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政民主体制就在台湾
张三一言
王希哲问∶「(台湾是)哪一国的“宪政民主”?」
答案明白、确定、真实∶在台湾的是中华民国的宪政民主!
首先,世界民主国家、政党都认同台湾是宪政民主体制。中华民国及其政党参与或主办了如新建和复兴民主国家会议、国际民主联盟(InternationalDemocratUnion,简称IDU)暨太平洋民主联盟(PacificDemocratUnion,简称PDU)。可见其民主体制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你就问一下网上网下的民主人士,台湾的中华民国是不是民主宪政体制,大概十个有九个给出肯定的回答。当然王希哲有权独竖异帜判定台湾不是宪政民主体制。问题只是,你的理论有多少事实根据,有多少逻辑根据,你的判定有多多少说服力,有多少人信服。
以下,我将给出证明,王希哲对在台湾的是中华民国的宪政民主提出的质疑理据没有一条是站得住脚的。
王希哲质疑理据一∶「实现“宪政民主”的绝对要求和前提是什麽?是特定政治区域人民对他们所属的国家,有一致的认同,在这个基础上,才可能认同一个共同的宪法,才可能置这个宪法於他们共同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也才可能有了“宪政民主”。」「台湾有吗?没有!」
中华民国现管辖有台彭金马地区,在这个“特定政治区域人民对他们所属的国家,有一致的认同”一个共同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这个宪法於他们共同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所以,台湾彭金马地区的中华民国完全符合王希哲提出的符合宪政民主的前提和结论。
以上是以文字概念和逻辑回应王希哲的文字概念和逻辑。
但是王希哲的实质意思是∶“特定政治区域”指的是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的中共现时统治的大陆和中华民国管辖台彭金马地区。就是说这个“特定政治区域”缩小了(在逻辑和理论上扩大了也是)就不是“特定政治区域”,因为不是“特定政治区域”,所以它具有的宪政民主实体也不算数了。
若王希哲这个理论成立的话,那麽请王希哲回答如下问题∶
其一、既然不是宪政民主体制,那是甚麽体制?
叫它做专制体制可以吗?可是,请不要忘记了∶它也是原“特定政治区域”缩小了的啊!你总不能说缩小了的专制体制可以算是专制体制,缩小了的宪政民主体制就不是宪政民主体制吧!只能得出荒唐的结论∶中华民国是一种没有体制的体制。
其一、倘若在两岸统一之前,大陆今天实现了民主化,定立了民主的宪法,总之做足了宪政民主体制应有的事。请问王希哲,这时大陆的中国是不是宪政民主体制?
按照王希哲的逻辑只能是“非宪政民主体制”,因为它不符合给出的“特定政治区域”定义──它的国土少了台彭金马地区,缩小了。按王希哲逻辑,缩小了就不叫做“宪政民主”。
还可以再进一步。在两岸统一了,中华民国宪法实施于“全中国”了,那麽这时的中国是不是宪政民主体制的国家了呢?按照王希哲理论,仍然不是宪政民主国家。理由是它缺少了中华民国宪法中的外蒙那一大块。
看来若按王希哲逻辑民运当务之急是统一台蒙,然後才是民主。因为不这麽样做的话,即使宪政民主化了,仍然是非宪政民主体制。可见民族主义之荒唐。
其一,请王希哲回答∶
南宋是不是因为国土缩小了就不是赵家皇朝了?两德统一前的西德、今天的韩国、捷克、可能的明天北独後的加拿大、领土比初始十三洲扩大数倍後的美国,其“特定政治区域”都(或可能)变了,那麽他们是不是宪政民主体制?
王希哲质疑理据二∶「是“台湾共和国”的“宪政民主”吗?这个“国”,岛上的蓝色群众承认它存在吗?全世界承认它存在吗?是“中华民国”的“宪政民主”吗?这个“国”,岛上的绿色群众,甚至岛上的执政党集团承认它存在吗?」
王希哲的逻辑是∶不承认就不存在,承认就存在。
一错。按照王希哲的逻辑,蓝色群众眼中,虽则“台湾共和国”不存在,但是,岛上的蓝色群众承认中华民国独立地存在,可见,中华民国存在,中华民国宪政民主体制也存在。同样因为绿色群众承认“台湾共和国”,所以台湾共和国存在。或者辩称∶只有不承认就不存在,“承认就存在”不是王希哲观点。那麽,大多数国家都有“不承认这个国家”、“不承认这个政府”、“不承认现行制度”的群体,是不是这个国家、这个政府、这个制度就不存在了?
二错,承认不承认和存在不存在并是可以恒等的。王希哲现在承认并认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曾经被绝大多数国家不承认,但是,你不能据此认为它不存在。它是存在的。同理中华民国也是存在的。
三错,不是国家并不等於就一定没有体制。瑞金国谁也不把它当作一个国家,但是,它确确实实由一种体制支撑著。香港和澳门也不是一个国家,但你不能说它们是没有政治体制的。
所以,王希哲的结论∶「既然“国”都不知道哪个国,还能有什麽“宪政民主”吗?」不真实,因为事实上并不是别人不知道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是哪一个国家,而是王希哲故意装作看不到。中华民国这个宪政民主体制,不用到「海内外大学里」学,全世界现实的类似国家多的是。
从这里可以看到,用汉族大一统的极端民族主义去评论两岸事务和说道理,几乎无处不错。也可见民族主义危害性的一斑。
2006/9/1
200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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