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辩证法的若干问题 (待续)

关于辩证法的若干问题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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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6 10:07:50
     辩证法作为批判形而上学的一种“哲学”不是单一的,我们看到的辩证法具有多重形态:     
    一、阴阳辩证法。中国传统哲学中的辩证法就是阴阳辩证法,基本的特点就是将事物判为阴阳,强调独阴不阳,独阳不阴,主张一阴一阳之谓道。  
   二、否定辩证法。黑格尔的逻辑学就属于否定辩证法,基本的特点就是将理性描述为正—反—合的过程,强调理性自己否定自己,最后又回归到自己,主张否定之否定。
   三、矛盾辩证法。从列宁到毛泽东的辩证法就属于矛盾辩证法,基本的特点是将事物描述为矛盾过程,强调斗争的绝对性,主张发展就是对立面的斗争。  
    四、互补辩证法。玻尔所解释的量子力学所包含的辩证法就是互补辩证法。基本的特点是一个理论的任何确定应用,将排除其他一些理论的同时应用,而这一些理论在另一种条件下却是阐明现象所同样不可缺少的。主张互斥即互补。
    以上四种形态的共同点都承认矛盾,但是也有区别:阴阳辩证法和互补辩证法更强调和谐,更主张宽容;否定辩证法和矛盾辩证法更强调对立,更主张斗争。我个人认为,辩证法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实现对以上四种辩证法的综合创新。
                         (一)矛盾
   有人问:辩证法说矛盾的对立面双方互相依存,又说矛盾的解决方式其中一种是对立面一方克服另一方.一方可以克服、消灭另一方而单独存在,那怎么能叫相互依存呢?这是不是有点自相矛盾?另外对抗性矛盾是怎样通过斗争使事物向前发展的?  矛盾解决的方式是多样的,"一方克服另一方"只是多种方式中的一种。 辩证法讲"克服"不能是单纯的消灭,不是简单地说“不”,而是在说“不”的同时,进行继承和创新,即所谓“扬弃”,而且一方能否克服另一方要看克服者能否满足下面的条件:
   其一,克服者必能解决被克服者所能解决的问题;
    其二,克服者必能解决被克服者所不能解决的问题;
    其三,克服者自身必含有其不能解决的问题.
   第一条表明,克服者至少有着与被克服者一样的存在价值,第二条表明克服者比被克服者更具有合理性,第三条表明克服者不是历史的终结,它必将被比它更合理的事物所克服. 
  "一方克服另一方"是一种融合,所以毛泽东说,共产党消灭国民党是一种综合,但是要注意:此综合的双方有主有次.进行综合的一方是主要方面,被综合的一方是次要的.所以,在综合中,次要的一方被克服了. 
    关于“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矛盾是以哪种方法解决”的问题,我的看法是: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关系是领导和领导、规定和被规定、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二者之间的矛盾会以何种方式去解决,这要看二者的关系是处在以下三种状态的哪一种:
             一、和谐状态;
              二、紧张状态;
               三、对抗状态。
     矛盾在以上三种不同状态,有三种不同的解决方式。任何矛盾的发生、发展和解决都有一个过程。通常把矛盾发展理解为由“非对抗”到“对抗”的过程,这未免将复杂事物简单化了。我们认为,矛盾的发展,特别是社会矛盾的发展,应该包括非对抗、对抗以及二者之间的过渡,即矛盾关系的紧张状态三个基本环节,而矛盾在三个不同形式中表现出三种不同的性质。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做农村调查时,曾写出了如下文字:
   (一)非对抗形性矛盾包括融洽和骚怨二个环节。在社会组织结构中,居领导地位的集团开始能量大限度满足其他社会集团的要求,因此,被领导的社会集团比较一致地拥护处在领导地位的集团。社会关系表现出“同心同德”、“万众一心”的融洽状态。融洽状态中的社会是稳定的社会,但是融洽绝不意味着社会各阶层完全同一,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必将导致部分社会集团以及集团内部部分人早富、快富、多富,于是就出现社会权利(利益)的分配失衡。此时社会各阶层以及阶层内部的各种人开始对领导集团所制定的政策结果表示报怨:所得权利少的,报怨别人所得过多,他们发政策结果不公平的牢骚;所得权利多的,报怨自己所获过程太慢,他们发政策转化为权利过程的效率不高的牢骚。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所出现的“端碗吃肉,放筷骂娘”的社会情绪,就是这样的骚怨现象。骚怨是对融洽的否定,但是没有使矛盾各方达到“水火不容”的地步,因此,属于“非对抗”范畴的矛盾。“融洽”是“非对抗”的肯定环节,而“骚怨”则是“非对抗”的否定环节。矛盾的发展超过了“骚怨”就是不再是“非对抗”的了,这就是说,保持非对抗的最高尺度就是允许人们发牢骚。
(二)对抗性矛盾包含着冲突和变型两个环节。首先来看冲突。在被领导的集团中,有人将社会不满综合、整理为一种纲领,从而形成持不同政见集团,即对现存制度的否定集团,它极力鼓动不满集团特别是民众对领导集团施加压力,在较大的范围内围攻、冲击权力机构。为了稳定统治,领导集团不得动用专政机关镇压持不同政见的集团。社会发展表现为领导集团和持不同政见集团之间的直接的、公开的权力争夺冲突。冲突虽然带来社会不稳定性,但领导集团还是能够站稳脚根。再看变型。冲突越来越普遍化,以致出现社会组织的裂变,即社会组织由此类型转变为彼类型。新的社会组织虽然经过一段时间可以恢复领导集团和其它集团融洽关系,然而这是另一类型的融洽关系。社会变型的两个形式:一是持不同政见的集团虽然被暂时压下去了,但是其纲领却越来越深入人心,以致群众自愿跟着不同政见集团走,使原来领导集团在“众叛”之中变成空壳;二是领导集团内部发生分化;有人坚持原有社会组织的基本原则,有人利用持不同政见集团的纲领并与之结盟,有人则在坚持原有原则的基础上实行社会组织的变型,即搞社会的自我更新等等。冲突和转型表示了两种不同集团在权力领域的剧烈争夺,因此属于“对抗”范畴中矛盾。“冲突”表示现有社会纲领能够战胜持不同政见者的纲领;“变型”表示在诸多持不同政见者的纲领中最终有一种要取代旧纲领以实现社会更新。这就是说,对抗形态的最高尺度就是社会变型。
(三)矛盾由“非对抗”到“对抗”的转化过程是要通过一个中介环节,其具体表现是:社会各阶层对社会领导集团的不满即呈“布朗运动”状态的牢骚,被“空间点阵”化为比较一致的社会舆论,从而形成了一种社会压力;民众与具体执行政策的公务员发生直接冲突,上访、上告、拼命的现象呈现由点到面的扩张倾向;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不信任感。民众与领导集团之间关系中蕴含了冲突的危机。我们把这种含有冲突危机的社会关系,概括为“紧张”。
    根据上面的论述,我们认为像农民对包括村官在内的农村干部的普遍不任何感、上告基层干部由个体到群体的普遍化、个别地方的农民与基层干部对着干,甚至冲击乡镇政府、县(市)政府机关的现象就不能用允许发牢骚的非对抗范畴来概括。但是绝大多数农民并不愿意改变现行农村基本制度,没有社会变型的要求;绝大多数农民群众虽然不信村官、镇官,但是他们并不反对共产党。所以,用允许事物变型的对抗范畴来概括又未免夸大其实,能够比较准确概括目前农村干部关系的范畴就是“紧张”。
    显然不同状态,就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  二) "否定之否定规律"成立吗?
      在马哲学中,人们对否定之否定的说法大体是:发展是在向开端的回归,但是在更高阶段上的回归。它被认为是一条普遍的规律。   这条“规律”成立吗?我以为不成立。理由是我们发现否定之否定由两条原理组成:  
        一、循环原理。 “向开端的回归”就是循环原理的表现。从物质、能量守恒定律来看,宇宙没有什么新东西,过程就是循环。
         二|  创新原理。“在更高阶段上”说明,否定之否定认为宇宙是一个推陈出新的过程。在生物学等学科中,我们都能看到创新的过程。
 但是,循环原理和 创新原理是不相容的,如果讲守恒,可以谈一种形式向另一种形式的转化,但不能讲创新;如果讲创新,那么宇宙就不再是一个守恒的过程。因此将二者融合在一起,构成一个规律,只能导致自相矛盾。可见否定之否定规律是不能成立的。
但是此说被某网友冲动地批判为“缪见”。他说,上述论驳,既不符合事实,恐怕亦(明知故犯)歪曲了原“规律”…… 首先,既已认知到该“规律”“是在更高阶段上的回归”,那“更”岂不已经表明了楼主所谓“创新原理”? 况且,现实事实中处处提到的“创新”,难道都是虚假的;莫非,楼主本意是要否认“回归”(?),别忘了,人家的“回归”可是“更高阶段上的”,就算没有“回”到原初“起始点",也是“回”到了原初“起始点”的“更高阶段上”——也即仍然是“回归”到“起始点”,只不过是“起始点”的“更高阶段上”!! 据说,马克思主义,就其本身(作为“理论体系”)来说,是“自足”的,要想从其本身中找到“毛病”(!!),继续努力吧
但是,我的本意是说,“否定之否定”中含有循环原理和创新原理,“在更高阶段上的回归”既表现了循环原理,又表现了创新原理。而这两个原理就宇宙观而言,是不能相容的。二者之中,我们只能取其一,而无论是取哪一个,“否定之否定规律”就不能成立了。
艾马恩先生也曾发表关于“否定之否定”的论文。大文粗读。总的感觉是,我与艾马恩先生有共同点:一、我们都认为“否定之否定”含有有循环(艾马恩先生称为“周期”)和创新(艾马恩先生称为“新陈代谢”);二,我们都认为“否定之否定”不是所谓普遍规律(宇宙观意义)。但是,我们之间还有区别,这就是艾马恩先生还是认为否定之否定是一条发展规律,但是我认为“否定之否定”,作为“规律”,不能成立。 我认为,在恩格斯的哲学著作中,“循环”实际上是对物质、能量守恒与转化定律的哲学概括,而“创新”更多是对生物学的概括。在前一种意义上,宇宙就是从有到有,也就是从一种形式到另一种形式的转化过程;而在后一种意义下,宇宙就是从无到有的创生过程。从“普遍”的角度看,这二者是不能相容的,因此“否定之否定”作为一条哲学(宇宙观)原理可以说是自相矛盾的,是不能成立的。
有人这样提出批评:一般说来中国人对“否定之否定”从来就不感兴趣,原因很简单,否定之否定首先否定的就是自己,而中国人偏偏是个醉死不认这壶酒钱的民族。毛泽东作为中国人的代表,他最喜欢对立统一,任何事物都可以分为上与下;黑与白;对与错等等,而他永远是上.是白.是对,当我们中的任何一个人和别人发生冲突时错的一定是别人,对的一定是自己;当中国人和外国人发生冲突时,错的一定是外国人,对的一定是中国人。中国的哲学研究之所以没有生命力,全在于此。
我的回答是:  一、否定之否定的确是自我否定。自我首先是自我,同时其中含有内在的否定因素,其进一步发展,就是自我与自我的疏远或者说异化,这样自我就变成了非我。然而非我之中也含有与非我相疏远的因素,因而它最终也被否定,这个否定就是向开端的回归,因而开端和终端形成了一圆圈。从圆圈论,否定之否定就是自已构成的自己的运动。很显然,黑格尔式的否定之否定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而不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因为它只是强调了“自因”,而没有强调“外因”。
   二、毛泽东否定“否定之否定”并不是因为他怕自我否定,而是基于一种哲学理由:“否定之否定”最终可以由“对立统一”来解释。在一种完美的理论中,原理越少越好,这符合思维经济原则。当然他在政治生活中存在着认为自已就是真理的化身的情况,其晚年更是如此,但这与他反对“否定之否定”在辩证法中的“基本规律”地位无关。
  二、中国的确有人不爱“自我否定”,但是我们提出“否定之否定”作为所谓“规律”不能成立的问题,不是害怕“自我否定”,而是因为它自身含有内在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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