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何时为普通国民降下?


    全世界尚未从美国弗吉尼亚校园枪击案引起的震惊中恢复过来,一个离国人更近的,更令我们惊惧和痛心的悲剧又猝然发生:4月18日上午,辽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钢包整体脱落事故,32名工人当场丧命于1500多摄氏度高温、20多吨重的钢水之中。消息披露后,国内媒体和舆论立刻给予高度关注,人们难以相信如此惨剧会在现实中发生。

    目前,与事故有关的死者家属抚恤、事故原因调查等各项工作都在进行中。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在这样一起涉及普通国民重大死伤的事件中,我们的国家、政府和社会,是否还应有一种精神层面的抚慰和缅怀———比如国旗降半旗志哀———以体现生命于社会的价值和人民于国家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说明以降旗为普通国民志哀这种体现“生命至上”和“以民为本”的价值观已经得到了法律的确认,这实际也是现代文明和现代民主发展的必然。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却极少看见国家或地方为普通身份的罹难者降半旗志哀。在公众的印象里,似乎我们国家对于死亡的态度,更注重逝者的身份、社会地位以及与国家政治的关系。比如大家能说得出的寥寥几次“降半旗志哀”,基本都发生在党和国家领导人逝世后,惟一例外的似乎只有中国驻南使馆遭轰炸,三名殉职的中国记者获得了这种珍贵的哀荣。实际上,国旗法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后,我国先后发生过1998年夏季特大洪灾死亡人数过三千,2003年开县井喷导致243人死亡,2005年沙兰镇中心小学被洪水泥石流淹没,117名师生(其中未成年人105名)丧生等多起“不幸事件”和“重大伤亡”。但是,尽管民间舆论热烈,这些事件都没有“享受”到降半旗的“待遇”。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虽是人口大国但缺乏生命教育的现实。

    我们经常看到,类似弗吉尼亚枪击案、德国列车出轨、韩国地铁纵火案和俄罗斯空难等天灾人祸发生后,不同国家都采取了相同的表达悲伤、同情和人道主义的方式———宣布全地区或全国降旗志哀。而我们在这一点上,坦率说,才刚刚觉醒。1994年12月8日“克拉玛依大火”已经熄灭十几年了,但是由于当地政府刻意淡漠和遗忘,人民的哀伤与批判至今仍未停息,反而在去年年底掀起一场网络祭奠和反省的高潮。同样,在当前许多不幸事件和灾难发生后,有关部门、领导也总是试图尽快平息舆论,淡化社会影响,希望人们越不“注意”这些悲剧越好。

    说到底,“国旗是否为普通国民而降”是一个细节问题。但这个细节绝不仅仅事关感情。国民对国家、政府的认同感,并不简单是尽义务、享服务的关系,还包括对一个国家及其政府在道德伦理和价值追求上的认可。在我们建设现代文明社会的今天,国旗为灾难中死去民众降半旗不仅能表达我们对生命的尊重,还能培养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彰显我们政治文明的高度。

    也许有人认为,我国人口众多,事故频发,说句不太严肃的话,“如果死几个人就降旗,那国旗大概都降不过来”。这话貌似在理,但其实非常冷血,缺乏责任感。试问,我们有多少“事故”不是在这种对生命,特别是对普通国民和弱势群体生命的轻慢中发生的?我们有多少次以数字统计取代了人性创伤,把抚恤善后看成是所有悲剧的终结?有灾难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视灾难习以为常的态度。如果我们在大灾中接连降几次国旗,除了志哀亡者外,是否也会让各级官员增加些履行职责、减少灾难的责任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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