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觉得,讨论这个问题,要分清楚几个问题的范围,然后一个一个的理解透彻,再把他们综合在一起,提出符合圣经教导精义的教会实践建议。
这些问题应该包括圣经提出十一缴纳的要求和目的是什么,与此相适应的实践是什么?历史上的条件和做法如何?今天的条件和做法怎样?
如果抓住要领和关键,所有问题都是围绕第一个十一。因为只有第一个十一才是交到圣殿的仓库,也就是玛拉基提到的神的家里。其它都是在地方集散或圣殿前消费。
在目前,第一个十一都非常困难,遑论第二第三个。全面考虑,第二第三既无必要又无可能。从可能角度考虑,我们纳税负担已经有多重?联邦所得税平均20%总会有的吧?社安税固定的7.5%。不少地方还要征收州级,县级,和城市级所得税。这样加起来,光是交给政府就不少于30%。其它如财产税,销售税等至少十数种以上。这些都只有一个收入来源。我们的承受力能有多高?不考虑这些现状根本就不现实。
从必要性角度看,我们现在的教会聚会早已不是到中央圣殿,也没有要求非在教堂里聚餐不可。救济穷人,旧约时的利未人本质上就不是被认为没有经济来源的穷人,而是为神做工神付给他们工价的神的工人。如今,把专职牧师看成是穷人照顾似乎也不妥。至于照顾穷人,美国的社区本来就穷人不多,就是有,政府现有的政策对他们的照顾程度使他们生活得比靠打工收入的中产阶级还要好。至于跨地区的照顾穷人,如果连牧师工资都发不了,顾得上吗?总得有主次之分吧。
不幸的消息,美国最大教会美南浸信会的缴纳比例从前几年的3%降到了新低1.8%。前不久,荷兰教会的征纳由国家的税收体系分离后,虽然仍保持原来的比例,却造成了教会成员大量流失,使实际的教会收入大幅下降。其它教会的实际情况又能好多少呢。
如果说在别的问题上,教会的读经和现实世界脱节的现象还拖得过去的话,在这个缴纳问题上实质上已经无处逃避,必须按圣经的精义根据现实给出答案。因此,教会关于缴纳的教导和实践绝非等闲,再也不能依然采取东一榔头西一杠子的非正式做法随便对付了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