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科学的定义:

(1)重视实验或观察证据。

  为此,实验和观察工具的制造日见精密,不惜钜资进行野外勘察和发掘。为防错误,不断重复验证和实验。并且以不同实验者能重复得到同样结果,为重要的核对依据。

  (2)采用科学的方法。

  那就是,观察(Observation)、归纳(Induction)、理论化(Theorization)、演绎(Deduction)、验证 (Verification)。这是一个周而复始的过程。尊重客观事实,不坚持权威手段。藉这过程的不断重复循环,淘汰不正确的理论,采纳较为正确的理论。不断转变范式(Paradigm),科学认知就得以越来越靠近真实情况。

  (3)采用民主的自由讨论的方式。

  这包括个人或学派之间的辩论、验证和重复实践。这可以防止因个人利益、哲学立场所造成的偏差,甚至于假冒。科学上若出现一言堂局面,必然导致武断,甚至假冒。至于民主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则从来不是科学的行事原则,科学从来不以投票来决定是非。

  如果坚持以这个方法来治科学,则科学是不会走到主观道路上去的。可是後来科学在理论化阶段,被悄悄地改成了要用“自然主义的哲学来解释一切自然现象”。这样就改变了上述的共识。没有根据的想法只要符合自然主义的哲学,就变成了科学的解答。早期达尔文学说所演绎的预想没有被验证,却至今还要坚持下去,拒绝周而复始的循环。就是因为该理论符合了自然主义的哲学。科学就从一个客观的学问变成要去符合某种哲学观的主观学问。例如“进化是个事实”,就是这种产物。

  近年来崛起的智慧设计论,则与此不同,是信息论的一部分。这个二十世纪所发展起来的数理科学,在回答信息问题上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智慧设计论和信息论也同样受上述三条共识的制约)。

  科学的法律定义:

  回想1981年,阿肯色法庭击败州政府要求学校平衡教导进化论和创造论科学。当时法庭提出了一个称为Ruse-Overton的“科学的定义”,来评定“创造论科学”(Creation Science)不是科学。这个定义是:

  1)受自然力的指导。

  2)必须以自然力为依据的解释。

  3)在实际世界的可验证性。

  4)结论的暂定性──不一定是最後的结论。

  5)可证伪性([1]p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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