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事 Luther v Borden
话说美国1776独立后的第65年,美国宪法1789年生效后第52年,也就是1841年,罗德岛州的一场民主运动被镇压下去了。那时候罗德岛的宪章基本还是1663年的殖民地宪章,选举权只是土地价值超过一定数额的土地所有者的权力。这对1663年的移民没有什么问题,因为早期移民基本是农民,都有土地,然而,经过工业革命以后,这个州宪章就非常不民主了,已经有超过60%的男性成人没有选举权了。
民运分子铎尔(Thomas Dorr)【1】对不民主的州宪章不满,举行公众集会,制定了一个所有男性自由白人(不包括奴隶和有色人种)都有选举权的新的州宪章,并根据这个新宪章举行了选举,选出了铎尔为新的州长【2】。这样一个州就同时有两个州政府。原州政府不承认这个新民主政府,对罗德岛州实行军事管制,宣布铎尔为颠覆叛乱分子,派出军队对铎尔的人民大会进行镇压,铎尔逃离罗德岛州。1844年罗德岛政府改写了州宪章的选举规则后,铎尔才自首,被判终身牢期,一年后因身体健康问题提前出狱【3】。1854年法院为铎尔平反,同年铎尔去世。
铎尔的追随者路德被执行原州政府命令的军人波登逮捕。路德把波登告到联邦法庭,说铎尔的政府才是合法的政府,结果败诉。路德又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维持联邦法院的原判。
二、问题
两个州政府,究竟哪个是合法政府呢?
三、讨论
法院给出的理由之一,就是根据宪法第四章第四款的规定,保护各州的共和制政府。共和制政府就是议会政府,没有权力的世袭。所以,原来的罗德岛州政府虽然不民主,但却是共和制的,所以是得到承认的合法政府。这个理由很有意思,即美国建国初并不是民主国家,而只是共和国家。美国建国的时候,“民主”一词还是贬义词,与暴民政治联系在一起。历史上真正实行国民主的是希腊城邦,那时是全民集会决定国家大事的,而不是由议会代表来决定的,有点像文革,群众集会决定的事就实行了,没有什么公检法机构。民主这一词在的含义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有人黑人叫Black还是Negro,不同历史时期其褒贬之义会颠倒不同。当然,这个判决在以后的案例中倍推翻了,宪法还有其它文字支持普选民主制度。可见对宪法的解释,在不同时期是不一样的。
法院给出的理由之二是叛乱就得镇压,因为法院是维护秩序的,不是支持无政府状态的。如果总统任务对,法院就支持总统。
法院给出的理由之三是政治问题不在法院仲裁权限之内,应该由国会裁决哪个政府是合法的。这是回避问题。因为要判,肯定是铎尔的选举规则更加民主。
这第二和第三个理由是推卸责任。三权分立,每一权都争取更大的权力,同时争取最小的责任和义务。事实上,最高法院在以后的许多案例中都干预政治。此案中的选举制度问题不过问,但以后却裁决了许多选举案。文字很抽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不同背景的法官有不同的解释。理论上法院裁决应该公正独立,实际上法院裁决难以摆脱政治势力和利益集团的影响
美国宪法的第一句说“我们,美国人民……”,这个人民的定义,显然随着时代不同而变化。依稀记得老毛有专论,讨论不同时期人民的定义,以此论说人民民主专政。美国宪法没说人民怎么定义,但是根据个个时期有美国选举权利人来定义的话,即罗德岛州的人民定义到1841年还仅仅包括土地财产超过一定数额的男性白人。如果不是这个“人民”定义得含糊,美国现在的民主政治就没有宪法基础了。
四、链接:
【1】 http://www.sec.state.ri.us/Archives/docs/Dorrpamphlet.pdf/download
【2】 http://en.wikipedia.org/wiki/Dorr_Rebellion
【3】 http://law.jrank.org/pages/6260/Dorr-Thomas-Wilson.html
【4】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48&invo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