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回顾:中英两国香港回归祖国谈判中的驻军问题 zt

中英两国香港回归祖国谈判中的驻军问题

2007年04月24日 作者:齐鹏飞


  在关于香港回归的历史研究领域,无论是“九七”以前,还是“九七”以后,20世纪80年代前半期的中英两国政府解决香港问题的外交谈判,都曾经是一个“重中之重”的“焦点”问题,学术成果非常可观。但是,囿于政策性、资料性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其中,直接与邓小平有关的中英外交谈判中的驻军问题风波,虽然也曾经被渲染得沸沸扬扬,却一直与事实真相之间有非常大的距离。

  近年来,随着香港回归的历史逐步“沉淀”,一些重要的当事人回忆录的公开发表和正式出版,尤其是一些原始档案的渐次解密——包括以编辑和出版《邓小平年谱》的方式,公开的一批关于香港回归问题的内部讲话和中央文件,为我们对于这一曾经在种种著述中始终语焉不详的问题,进行了一番粗线条的梳理和阐释。

  一

  驻军问题风波,是在中英两国政府解决香港问题的外交谈判进入到最后冲刺阶段时出现的。

  中英两国政府解决香港问题的外交谈判,自1982年9月至1984年9月进行了整整两年,分为秘密磋商(1982年9月至1983年6月)和正式会谈(1983年7月至1984年9月)两个阶段,即所谓“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外交谈判,其重心和高潮是“第二阶段”,即正式会谈。

  正式会谈的时间是14个月,共进行了22轮。其中,第一轮至第七轮,中国代表团团长是外交部副部长姚广,英国代表团团长是英国驻华大使柯利达;第八轮至第二十二轮,中国代表团团长是外交部部长助理周南,英国代表团团长是英国驻华大使伊文思。英国驻香港总督尤德作为英国代表团的成员参加了正式会谈的全程。

  22轮的正式会谈,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可以将其分为三个“小阶段”:

  自1983年7月至1983年11月的第一轮至第六轮,是第一个“小阶段”,主要议程是1997年收回香港以后的安排问题。

  自1983年12月至1984年4月的第七轮至第十二轮,是第二个“小阶段”,主要议程是在中国方面提出的解决香港问题的“十二条”特殊政策的基础上讨论1997年收回香港以后实质性的安排问题。

  自1984年4月至1984年9月的第十三轮至第二十二轮,是第三个“小阶段”,主要议程是解决前一阶段遗留的问题,讨论香港过渡时期的安排和政权交接问题,以及拟订协议。

  在第十三轮至第二十二轮的会谈中,由于中英两国政府解决香港问题的外交谈判“大局已定”,冲刺的节奏明显加快,双方为维护各自在“旧香港”、“新香港”的国家利益进行“最后的努力”。其中,驻军问题是双方存在严重分歧的一个原则性问题。

  二

  进入正式会谈的最后阶段以后,由于英国方面已经放弃了在香港的主权和治权问题上的幻想,因此,他们对中国方面在“1997年收回香港”以后“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已经“没有了任何质疑”。但是,他们始终不同意中国人民解放军替代将撤出的英国军队的地位和在香港驻扎。一方面,他们通过在香港的亲英媒体打“民意牌”,制造“完全自治的国际自由港”不设防的舆论;另一方面,他们在正式会谈的谈判桌上直接向中国方面提出希望1997年收回香港以后中国人民解放军不要进驻特别行政区。

  1984年4月,访华的英国外交大臣杰弗里·豪代表英国方面“直接向邓小平提出,香港人心脆弱,希望中国不要派解放军驻守香港”。“他希望中国在行使这一权力(驻军权)之前能够深思熟虑。”杰弗里·豪对邓小平讲:“中国有责任保卫香港,但不见得非驻军不可。”他主张“只是遇到外部危险时,才由中央政府派兵去香港”。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于驻军问题的立场是坚定的:“1997年收回香港”以后“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驻军权”是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体现和标志”,这是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不容置疑”。至于驻军的方式,基本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实际情况谨慎处理”。

  但是,一开始,中国方面在对于“谨慎处理”的阐释上是有不同声音的。1984年5月24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召开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位负责人在湖南省分组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发言,“将来不在香港驻军”。第二天,香港《明报》予以披露,称:“北京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表示,1997年以后中国不会在香港驻军。”

  三

  对于驻军问题,邓小平的态度是一贯而明确的:中国不仅要坚持“1997年收回香港”以后的“驻军权”,而且要坚持行使“驻军权”,坚持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特别行政区。

  早在1983年6月25日,邓小平会见参加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港澳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时,就已经宣布:“1997年以后北京不派总督,不派头头。将来香港采取什么形式,有你们香港人定。名字叫特别行政区。我们派个小军队去,不要香港负担费用。”1984年4月,邓小平对英国外交大臣杰弗里·豪十分明确地讲:“1997年后,我们派一支小部队去香港。这不仅象征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对香港来说,更大的好处是一个稳定的因素。”同月,邓小平在审阅外交部《关于同英国外交大臣就香港问题会谈方案的请示》时,在关于驻军问题一条旁批:“在港驻军一条必须坚持,不能让步。”

  1984年5月25日上午,也就是香港《明报》披露“将来不在香港驻军”的当天,邓小平在会见参加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港澳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时,对来北京采访“两会”的香港记者发表谈话时说:“趁这个机会,我要对记者们说几句话。关于‘将来不在香港驻军’的讲话,不是中央的意见。既然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为什么不能驻军!英国外相也说,希望不要驻军,但承认我们恢复行使主权后有权驻军。没有驻军这个权力,还叫什么中国领土!”

  香港记者离开会场以后,邓小平又对港澳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强调说:“我国政府在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后,有权在香港驻军,这是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象征,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也是香港稳定和繁荣的保证。请代表和委员们充分相信,只要按照我国政府的政策办事,香港问题是会得到圆满解决的,真正爱国的、爱香港的人是不会失望的。”

  四

  1984年5月25日,参加“第二阶段”谈判的中国代表团团长周南在答复英国代表团团长伊文思所谓“对邓小平驻军问题发表谈话的关切”时声明:中方在香港驻军问题上的立场是十分明确和坚定的。“1997年以后我们要派一支小部队去香港。这不仅象征中国收回了主权,更大的好处是对香港来说是一个稳定的因素。”中国在香港驻军,“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也是香港稳定和繁荣的保证”。

  协议签署以后,邓小平曾经披露过他坚持“1997年收回香港”的“驻军权”和“行使驻军权”的初衷:“当时谈判谈得很细,谈到驻军的问题,我说,中国对香港行使主权,表现的形式主要是驻军。”“我讲过中国有权在香港驻军。我说,除了在香港驻军外,中国还有什么能够体现对香港行使主权呢?在香港驻军还有一个作用,可以防止动乱。那些想搞动乱的人,知道香港有中国军队,他就要考虑。即使有了动乱,也能及时解决。”“不要以为香港不会发生动乱。等到发生了动乱再派军队,问题就严重了。有点象征性的军队,就可以防止爆发动乱。”

  由于邓小平的公开表态,中英双方在谈判桌上关于驻军问题的“争吵”戛然而止。从1984年5月30日、31日的第十五轮“正式会谈”开始,英国方面不再坚持“反对中国方面‘1997年收回香港’以后行使‘驻军权’”。但是,英国方面提出希望在拟订协议正文和附件关于防务问题的条款时加上“驻军主要目的和任务限于对付外来威胁”,中国方面表示“不能同意”。

  最后,形成的协议正文和附件,关于防务问题的条款的表述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部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驻军军费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