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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学家:“西藏独立”一词是如何出笼的

2008年04月25日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5日电(记者唐召明)中央民族大学多年从事藏语文教学以及藏学研究的教授扎西旺都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达赖集团在一些国际反华势力的支持下,不遗余力地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他们的蛊惑宣传使得国际社会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也认为西藏是一个独立国家。九十多岁的阿沛·阿旺晋美说,所谓“西藏独立”在20世纪以前是没有的,那时藏语中根本没有“西藏独立”这个词。

那么,历史是怎么说的?

公元7世纪前半叶,藏王松赞干布统一了青藏高原上的诸部落,建立起吐蕃王朝,与唐朝(公元618-907年)皇室交往频繁,松赞干布与唐朝文成公主联姻。统一的吐蕃王朝在9世纪崩溃后,青藏高原上的各部分裂成诸多互不相属的地方势力集团。宋朝(公元960-1279年)建立以后,这些地方势力集团中的一部分(原吐蕃所属藏族部落)归附宋朝。

公元13世纪,在蒙古人建立元朝(公元1271-1368年)的过程中,西藏地方领导人归顺元朝。元世祖忽必烈赋予西藏萨迦政权在元朝的管辖下统治西藏的权力,并开始建立了对西藏地方的许多施政制度,中央政府对西藏实施有效管理。13世纪来到中国并拜见过元世祖忽必烈的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在他著名游记中明确将西藏这块地方写为“吐蕃省”。这说明西藏在元朝已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省存在。

14世纪后期建立的明朝(公元1368-1644年)基本上承袭了元朝治理西藏地方的各种制度,并实行“众建多封”,先后敕封藏区各地的8个政教首领为“法王”或“王”。

17世纪以后,清朝(公元1644-1911年)统一了全国,先后册封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任命了地方政府官员,设立了驻藏大臣同达赖一起治理西藏,并颁发了规定西藏地方政府体制和法规的《钦定善内章程》。

到了19世纪的晚清时期,英国在入侵中国沿海的同时也侵入西藏。腐败无能的清廷对内对外实行了错误的政策,西藏地方与清朝中央政权之间时有矛盾。从清末到民国(1912-1949年)时期,英国开始大力培养西藏上层亲英分子。但是,由汉、满、蒙、回、藏等各民族共同组成的中国这一统一的政治实体并没有改变。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就和平解放西藏事宜进行谈判,并于1951年5月23日签署了和平解放西藏的协议。这项协议的签署得到了十四世达赖喇嘛的批准,西藏和平解放。

这些不容置疑的事实却被国外出版的某些书籍给歪曲了。这其中主要是查尔斯·贝尔和范·普拉赫的著作。查尔斯·贝尔是前英国驻锡金官员,当旧中国政府被迫参加英国策划的旨在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西姆拉会议后,他被派进西藏。贝尔在书中说,西藏政府在辛亥革命之后不久曾发表了由十三世达赖喇嘛签发的驱汉文告,并宣布“西藏独立”。

范·普拉赫曾任十四世达赖喇嘛的法律顾问,著有《西藏的地位》一书。此书引用夏格巴上世纪60年代所著的《西藏政治史》说,十三世达赖喇嘛1913年在一项声明中把西藏称为一个“国家”。

事实果真如此吗?中华民国建立之初,国内处于分裂状态,西藏地方上层在一段时间内表现出脱离祖国的倾向。1912年,驻藏川军发生纠纷,分为两派,彼此攻击,藏局大乱。十三世达赖喇嘛在英印政府的支持与怂恿下,派人回藏组织民军反抗川军,又命噶厦政府发表文告驱逐川军。文告说:“内地各省已推翻君主、建立新国”;汉人应当从西藏逐出去。但是此文告没有宣布“西藏独立”的词句,因此把它作为“独立宣言”是错误的。十三世达赖以后的所作所为表明,他并没有从中央政府那里分裂出去。

范·普拉赫所记1913年的“独立宣言”,引用的是夏格巴《西藏政治史》中所谓达赖在1913年签署《圣地佛谕》中的一段话。这个“佛谕”实际上是一篇内部讲话,并在1932年以信的形式公开发表。

夏格巴本人是贵族,主张“西藏独立”。他在书中援引“佛谕”说:“我们是一个很小的、信教的独立国家。”可是十三世达赖并没有使用藏文“rgylkhab”(国家)这个字,他用的是藏文“bodljongs”(西藏地区)。夏格巴在写书时故意把“西藏地区”译为“国家”,以证明十三世达赖当时已经宣布独立。

诚然,盛清时代结束后,清朝国力下降,对西藏地方及周边藩属的统治有所放松。而英国在完全征服印度后,又逐步向北扩张,于1888年和1904年两次武装侵藏,清廷均妥协求和,压制十三世达赖喇嘛领导西藏军民的抗英行动,使西藏抗英斗争失败。

英国先打后拉,软硬兼施,接着又在西藏人士中培植亲英势力,并挑拨藏汉关系,后来软化了十三世达赖的抗英思想,进而怂恿十三世达赖搞“西藏独立”。清廷对西藏的统辖进一步减弱。

但是即使如此,直到清朝末年,清廷对西藏地方的统属关系并未改变。朝廷颁布的各项治藏法典、规章,依然有效地在西藏地方施行着,驻藏大臣仍然不断被清廷派往西藏;皇帝与各世达赖喇嘛之间的上下主属关系依然如旧。

所以,晚清朝廷对西藏地方统治削弱不等于没有统治,威望下降不等于没有威望,影响缩小不等于没有影响。这里,只是发生了朝廷对西藏地方统属程度的量变,而没有发生统属关系的质变。

范·普拉赫还轻率地引用19世纪末英国驻印度总督寇松所说驻藏大臣“只不过是大使”的谬论断语。

从历史资料来看,公元1800年至1899年的百年间,清廷先后向西藏派驻过约70名驻藏大臣或帮办大臣,其品级与各省总督、巡抚等相当,多为副都统、内阁学士、侍郎等二品大员。清廷授予驻藏大臣的权力,从一开始就很大,特别是乾隆皇帝颁行钦定二十九条章程后,驻藏大臣一直握有几项主要大权:

一是与达赖喇嘛共同管辖噶厦及噶伦以下大小文武官员以至活佛,掌管稽查全藏人口户籍等的行政权。

二是主持金瓶掣签仪式,向朝廷呈报达赖、班禅以及格鲁教派各大活佛转世灵童,会同达赖喇嘛任命除噶伦、代本(由皇帝任命)以外各级西藏地方政府官员的人事权。

三是掌握藏军征调兵员数额,会同达赖喇嘛挑选、委任代本以下的如本、甲本、定本等各级军官,每年出巡检阅各地藏军等的军事权。

四是审批处罚犯罪人员,查究各地违法的藏、汉官吏的司法权。

五是遵照清廷旨意处理与毗邻国家一切交涉事务的外事权。

六是监督铸币,核查赋税、政府收支,决定增减各地差税或豁免差役等的财政金融权。

驻藏大臣制度是清朝对西藏行使主权的重要标志之一。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朝结束、1912年最后一任驻藏大臣联豫离藏之前。驻藏大臣所行使的上述各项权力是国家主权,而绝不是什么“中国驻西藏大使”的权力。世界上哪有这样一种“驻外大使”能在“外国”行使上述的行政、人事、军事、司法、外事、财政金融大权呢?

扎西旺都说,历史就是历史,事实胜于雄辩,中国对西藏行使主权,清朝皇帝与达赖喇嘛之间所固定的上下主属关系是任何人也改变不了的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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