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新闻学(30):版权的保护
关于版权:国际艺术家协会从1851年开始努力,1902年法律开始生效,任何艺术家(作家、作曲家、画家等)的作品(文字、曲子、音乐、录象)是受到保护的。这里讲的不是版税,版税你在购买DVD时已经包含在里面。
网络的出现产生了传播费的疑惑。艺术家在当地的协会都有登记,归口到总会,每年出版的作品均有登记,总会档案中有艺术家的帐号资料,每年作品被引用、被转载,均有登记,根据法律,按照分成协定,扣除费用后的所得汇到艺术家的帐号。
在传播费意义上的艺术家,其作品受保护至他(她)逝世后70年。
简单的例子:在餐厅里、旅馆饭店里、大型音乐活动播放背景音乐是要支付费用的,各个国家(地区)情况不同,一般是按照场地的面积大小来计算。因为不仅仅是你一个人听音乐,你是在传播音乐,所以你要支付费用。
网络的出现,尤其是博客走火入魔,谁能保证博客里播放的音乐只是博客主人单独享受?博客一天传播了多少人,能用面积大小来计算吗?
著作财产权的种类在过去一百年中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原先较单纯的出版权、演出权,因电影的发明而有公开上映权、因广播及电视的发明而出现公开播送权,时至今日因网络的普及化,公开传输权随之而生,除了这些一个接着一个出现的新型态著作权利,另外一些较传统的权利也由于人类生活型态的转变而发生变化,例如因为国际间的交流日渐频繁,著作物在各地区以及国际间的散布权问题获得重视;著作物所有人以往基于所有权拥有将该物出租的权利,规模有限,对于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不大,但由于大型连锁租书店的出现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得著作物的出租权亦须被顾及。
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对于著作享有若干项基本权利,其中有一些是专属权利。他们享有使用、或根据议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专属权。
著作权人可以禁止或许可:
以各种形式对各种著作进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录音的方式重制语文著作或音乐著作。
将其著作公开口述、演出,例如将戏剧及表演著作或音乐著作公开演出、将语文著作公开口述等等。
将其著作通过无线电、有线或卫星或因特网加以公开播送、公开传输。
对其视听著作公开上映;对其摄影著作、美术著作、图形著作加以公开展示。
将其著作翻译成其他语文,或对其加以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本、将英文版本改译为中文版本。
受著作权保护的许多创作性作品需要进行大量发行、传播和投资才能得到推广(例如:出版物、音乐作品和电影);因此,著作权人常常将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授权给最有能力推销作品的个人或公司,以获得报酬,这种报酬经常是在实际使用作品时才支付,因此被称作授权费/版税。
著作财产权有时间限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条约,该时限为创作者死后70年。但各国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可规定更长的时限。这种时间上的限制使得创作者及其继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就其著作获得经济上的收益。
著作财产权人通常可透过行政手段或透过法院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处的方式查找生产或拥有非法重制的,--- 亦即“盗版的”--- 与受保护作品有关之物,作为证据以实施权利。权利人还可要求法院对非法活动发出禁制令,并可要求侵权者就其在财产上和表彰姓名等人格权方面所受损失负损害赔偿之责。
(谢盛友 整理编写 于2008年5月31日,德国班贝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