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事件之我见
(方初)
瓮安事件闹得如此大,我主要谈谈政府方面应付突发事件的问题.
(1) 面对激愤的平民,面对过激的行为一触即发,最需要什么?
最需要下跪书记,因为他的真诚,可以避免沖突;
最忌讳空话官话恐吓话,不当的鸣枪示警, 因为这易激化矛盾。
当矛盾演化为砸、烧,万人介入时,各级领导的空话官话恐吓话,只会失去民心。
(2)面对贵州瓮安事件原委,海外媒体、网絡、网民与新华社报道、领导表态各执一辞时, 最需要什么?
最需要的是,不断的讲事实,辟谣,让世界看到新闻开放,以民为本的中国. 新华社报道应体现胡锦涛6/20讲话精神:把坚持正确导向和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
而新华社、贵州日报报道的不是讲事实,辟谣,是报道贵州领导表态讲话。该领导避开事实,没有对事件本身表示慟心, 没有对本省在奥运前发生如此严重的群体暴力事件承担领导责任,却讲“
(3)15岁的女生李树芬,是自杀还是他杀,需要证 据、鉴 定 。瓮安公安认为是自杀,但要经得起问。
问:自杀的第一现场在何处(没有不留痕迹的现场);
问:死者是头身同时入水,还是脚身先入水. 搞清入水点, 再看 口、鼻、手 、肺、 呼吸道、消化道、左右心血浓度、内脏器官硅藻检验鉴定书的描述,是否与之吻合;
问:死者入水时间, 溺水有无挣扎状,多长时间死亡;
问:死者身上有无明显伤痕, 现场有无他人;如涉案人在场,是否实施了救助;
问:证明死者自杀的证据有那些?A技术信息。用技术手段对现场 (尸体及其与尸体、死亡相关的证据)信息进行检验和分析是否科学;B综合信息。即现场信息、调查信息以及扩展信息(后续侦查所得)是否完备;C法律结论。在AB基础上利用法条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否合法。
许许多多有责任的执法者,为了查清是他杀还是自杀,多次进太平间,不厌其烦请教,反复勘验尸体,直到定性有把握才罢手。
(4) 瓮安公安局对死者家属和犯罪嫌疑人实施法侓双重标准
三名犯罪嫌疑人很快获释是何因?公安局将三人是作为证人,还是犯罪嫌疑人传讯,看来是作为证人,搞个死者自杀证言;如果作为犯罪嫌疑人,证据不足, 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但刑诉法还规定,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说明公安机关压根就没把那三人当作犯罪嫌疑人。
但死者家属不同意瓮安公安局作的李树芬是自杀定性后,态度蛮横,要火化尸体,他们难道不清楚原《刑事诉讼法》48、90条为何修改为现在的第120条,即:“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瓮安公安局开初如以民为本, 又怕权贵, 干脆依法加上人性,支持死者家属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事情也不会发展到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