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1) Embassies/Consulates; 2) CBP; 3) CIS; 4) ICE; 5) Notation
看到 "DOS" 总是先回想起 5 寸盘上的操作系统,后来才有现在的 Department of State(国务院)的概念。和 DOS 的联系,是每个月去看它的叫号牌 (Visa Bulletin),--看看移民签证的排期有没有又后退。
I. Embassies and Consulates
海外的领馆,其顶头上司就是 DOS. 领馆的职责之一,就是给在座的各位颁发签证,--移民的或非移民的。
美国有一部移民法 (INA -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同学们的签证,或申请绿卡的条条框框,都是源出于此。
其中的 214(b),对于申请非移民签证的同学关系颇大,说的是
(b) Every alien 10/ (other than a nonimmigrant described in subparagraph (L) or (V) of section 101(a)(15), and other than a nonimmigrant described in any provision of section 101(a)(15)(H)(i) except subclause (b1) of such section) shall be presumed to be an immigrant until he establishes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consular officer,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 visa, and the immigration officers,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 that he is entitled to a nonimmigrant status under section 101(a)(15).
上面的意思就是说,任何申请非移民签证的申请人,都被假设为有移民倾向,除非向签证官证明了其非移民倾向,不能获得非移民签证;除非向海关移民官证明了其非移民倾向,不能获得入境。
怎样才能证明一个申请人有无移民倾向,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掌握权在签证官(移民官)的手中。证明非移民倾向的法宝是"牢固的约束力",--即申请人有在美国之外的不可放弃的因素,如"财产、职业、社会及家庭关系。个人的工作和收入、住宅或公寓、汽车、亲近的家庭成员及银行存款等都包括在内"。
这些因素,因人而异。在王五同学身上使用的东西,套到别人身上,就不一定适用。
除了在判定申请人有无移民倾向上的灵活性,签证官的行为都受制于 DOS 的 Foreign Affairs Manual (FAM) 的 Consular Affairs 章节。
II. DHS
DOS 的另一个下属是 DH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国土安全局。
其下有三个机构,与同学们的移民事务相关。
i) 海关 U.S.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
获得了美国的签证,并不能保证你一定能进入美国。颁发签证的是美国的领馆,签证只能保证你抵达美国的口岸。是否允许你入境 (admission),以什么身份入境,在美国境内可以停留多久,都是由海关 (CBP) 来做决定的。
这个决定,反映在钉在你护照上的 I-94 上。
和 CBP 打交道的机会,是在你入境的 I-94 上有明显的错误时。详见"CBP 与 I-94 有效期"文。
除非入境者套上了不可入境的条文(如三、五年的 bar),CBP 拒绝入境的通常做法是让入境者签字,称自愿不入境。入境者自己将负责回程机票。
如果不签字,机票将由山姆大叔解决。返回中国时,会有中国边防负责接待。
签字与否,对于以后的申请签证和入境美国,都有负面的影响,只是五十步和一百步的关系。
ii) 移民局 U.S.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 (CIS)
当你入境之后,你就由移民局 (CIS) 接管了。
你希望停留延期,更改身份,申请永久居住等等,都是和移民局打交道。
移民局有四个大的服务中心,东西海岸各一个,在 Vermont 和 California;另外两个在德州和内布拉斯加。通常,你所在的居所,被划到了上面四个中心之一的管辖范围,受该中心的管辖。
除了四大中心,各州各地还有 local offices.
iii) 执法局 U.S.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 (ICE)
几年前有个古巴的小男孩上了 Time 的封面,最后动用了武力。那就是 ICE.
在边境防止偷渡,境内追捕无合法身份的侨民,是 ICE 的职责。
在美国没有合法身份,包括偷渡入境以及非法滞留的人员,会被执法局追捕?
除非是有法庭的判决书,你只要呆在家中,是不会有破门而入,将你带走、解押出境的情景发生。
你在工作场所工作,可能容易被 ICE 的抽查扫中;你不巧居住在边境小镇,容易碰上 ICE 的常规检查。
即使没有合法身份,你在美国境内的旅行,不受限制,通常也不会受到任何的骚扰。
从上面可以看到,从领馆申请签证,到美国海关入境,从美国海关入境,到境内移民局办理身份服务,是在和不同的 agency 打交道。这些 agencies 分属不同的部门,没有上下、从属的关系,虽然有信息的共享。
在领馆申请签证,有的签证上有加注,如,"NO COS/EOS" 或 "3 MO TOUR" 等等。这些加注的意思是,在美国境内不得申请延期或更改身份,仅限三个月的旅游。
这些加注,有没有法律效应?
DOS 在 FAM 中有一条说的是,"However, negative notations, such as:“NO ADJUSTMENT OF STATUS or EXTENSION OF STAY RECOMMENDED” which questions the visa recipient’s veracity and/or tend to tell DHS what to do or what not to do in a given case, are not authorized." - (Page 15 of 22)
在后面 DOS 说的更清楚,不要把手伸到 DHS 的口袋里来。所以,即使你的签证上有如上的加注,如果入境时 CBP 给了六个月的停留期,你可以合合法法地呆六个月;如果你需要延改身份,可以合合法法地向 CIS 提出申请。
如果停留超过了三个月,或是境内延改了身份,下次申请签证时会不会有麻烦?也许吧,who knows it. 因为,那确确实实是又回到了签证官的手中。
同学关心的一个问题有,在领馆申请签证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签证情况,会被领馆保留多久。这些资料,DHS 能否共享?
能否共享的问题,答案是 Yes.
领馆跟 CIS 核实境内申请的状态,CIS 向领馆要求申请人签证的资料,都可以通过 DOS 的 Cable 来实现,不是实时的交流,有时差。
在 DHS 内部,CBP/CIS/ICE 之间的 information sharing,是实时的,他们进入的是同一个数据库,还都可以 update 之。
在 CIS 的 I-485 手册中,关于 G-325 的处理,提到,"This limitation is imposed because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generally destroys the nonimmigrant visa application when the date of issuance is one year old." (I-485 SOP Page 88 of 269)
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在签证之后一年,你的申请资料不复存焉。
在海关入境的时候,CBP 也可能在你的 I-94 上加注,如 "NO AOS/COS/EOS",说的是入境后不得申请身份的延改,不能申请绿卡。
这有法律意义吗?
虽然 CBP 与 CIS 同属 DHS,但是是平级的机构,没有从属关系。CBP 的加注,不能对 CIS 起指导作用。所以说,即使有如上的加注,法律也不禁止你申请 AOS/COS/EOS. (例)
上面,我们知道了 Visa 和 I-94 上的某些负面的加注,没有任何的法律意义。入境之后,因时而变的 AOS/COS/EOS 的申请,是法律规定许可的。
这些 AOS/COS/EOS 的申请,从上面就知道了,是由 CIS 受理并处理的。虽然你的申请被受理了,是不是一定会被批准,那是 CIS 的事。
处理的时候,是否会受原来负面加注的影响,从而否决其申请呢?
没有人能给一个明确的答案。
老师在这里只能说的是,CIS 的手册中没有这样遵循加注的条例。即,法律上没有因为有负面加注,就一定要否决申请的规定。
附 录
[1] Foreign Affair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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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Rvsd 7/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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