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案引起的法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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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案引起的法治思考


作者:谢盛友


根据新华社的消息,2008年9月1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致6名警察死亡、3名警察和1名保安受伤的被告人杨佳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7月1日9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杨佳携 带刀具等作案工具进入上海市闸北区政法大楼,在多个楼层先后突然袭击毫无防备的公安民警,致6名民警死亡,3名民警和1名保安受伤,杨佳被民警当场擒获。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杨佳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08年7月10日,此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2008年8月26日,“杨佳故意杀人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引文 完)

杨佳该不该被判刑?当然,杨佳必须被判刑,这是毫无疑问的。疑问的是,为什么不是公开审理?司法为什么不独立?
根据报载,在上海市二中院门前的电子告示屏显示:“2008年8月26日13:00 ,C101法庭,公开审理杨佳故意杀人案”。然而,当记者和前来旁听的市民准备登记进入时,却被法院告知,这次庭审不对外发放旁听证。

杨佳案举国耸动,最根本的是,那是权力和权利的冲突。最终导致悲剧的,是权力没有给权利一个说法,权利便以暴力的方式,给权力一个说法,很血腥、很作孽。
这是我亲眼阅读到的最残酷的文字。

以下是我亲耳听到最残酷的实事(隐去姓名):
2008年1月,广州一个高干家庭,8兄弟姐妹,最小的弟弟(39岁)打架把对方的手砍断。这位弟弟已经是第9次进去了,家庭由于是否救他,展开了激烈的争论。高干已经不在人世,高娘(78岁)还在。高干这些子女当中,也就是他的哥哥姐姐们,有些是司法部门的高官,这些哥哥姐夫高官们决定:这回不救这个弟弟,让他在里面,可以好好悔改,重新做人。

高娘:砍手怎么啦?打架总归砍手的呀!你们不把弟弟救出来,我就当场死给你们看看。

第二天高娘病危,全家惊慌。不救弟弟,先得救妈妈。要救妈妈,先得救弟弟。

哥哥姐夫们以及司法部门的高官们商定:50万人民币,40万给防暴警察,10万给被砍手者的赔偿。
全家决议:在德国的姐姐哥哥筹款5万欧元,一周内送回广州。
钱到!“提钱”释放!

判断一个国家的司法是否独立、刑事诉讼是否体现被告人的尊严,最根本是要看它是如何对待“最残暴的被告人”。为保障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维护被告人作为人的尊严,联合国及其下属的国际性组织和某些洲际的人权保障组织制定相应国际性法律文件,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57年《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1988年《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1990年《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类及人民宪章》等。上述国际性法律文件比较系统地确立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及其程序救济机制,其对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获得公正审理权利作了如下规定:

  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关于律师工作的基本原则》第1条和《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人的原则》第11 条第1款等都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

  2、《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 款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那位广州人获得的“非常待遇”,杨佳却没有获得被告人的尊严,无奈中,我多了一份法治思考。


写于2008年9月3日,德国班贝克
 

zoude 发表评论于
审理应该公开公正,我认同这样的观点。不过我觉得,像这样明白的案件,花人力物力去审理,去满足形式上的公开公正,还不如把钱拿去救灾,或送给快要饿死的人。
泉水 发表评论于
悲剧啊!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政府应该了解民意,公布实情,避免悲剧的继续发生。总之希望中国进步。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众多蚂蚁,推动历史前进”,。。。感慨!说明上海市民的素质还是很高的。
谢盛友 发表评论于
回复5858的评论:

谢谢! 看了,伤心!
5858 发表评论于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旁听后 街头采访视频
http://hk.youtube.com/watch?v=2PI_l442Prk
谢盛友 发表评论于
ZT 杨佳案引起的数学思考

来源: 泉水 于 08-09-03 16:19:05



杨佳案引起的数学思考 2008-09-03 16:03:39


起因 自行车1辆(租借的旧车)
遇警 2007年10月5日
盘查 6 + + 小时
伤害 x (不明)
督察进京 2次
要求赔偿 3 万元
答应赔偿 n千元
案发 2008年7月1日上午
作案 1人 (杨佳)
抓获 2人 (杨佳和涉嫌诽谤者)
失踪 1人 (杨母)
死亡 6+1人 (警察和杨佳)
受伤 3+1人 (警察和保安)
伤心人数 暂无统计
心死人数 暂无统计
判决 2008年9月1日上午
被告当庭解答 0
审判透明度 0 庭
审结束鱼贯驶离黑色轿车 5辆
历史记录 1笔
作案动机 y个 (不明)

统计分析:
样本数 1
样品数 1
影响半径 全国+海外华人居住区+关心中国司法的国际社会
显著意义 非常

损失评估:
经济损失 暂无统计
精神损失 暂无统计
社会损失 暂无统计

相关分析:
案发动力 = 函数(1,2,3,…m) (征集变量名称)
案发惨度 = 函数(1,2,3,…n) (征集变量名称)
影响程度 = 函数(1,2,3,…p) (征集变量名称)
法律疑问 q 个 (征集,已有8个)

公开质疑 普遍
公开同情 广泛

思考不慎敬请谅解,不周密敬请补遗。

备注:中新网9月3日电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日前在看望和慰问北京市公安机关残奥会安保一线参战民警时强调,要最大限度地防止因执法不当、处置不妥而授人以柄,引发媒体炒作,造成负面影响。




谢盛友 发表评论于
感谢文友的讨论。我本文的论点:审理应该公开公正。
谢盛友 发表评论于
回复明明32的评论:

应该是贿赂。40万好像不光给警察,还有其他什么部门,总之,是摆平!
谢盛友 发表评论于
回复sunnycool的评论:

不好意思,我不太明白您的话。
奇闻 发表评论于
权利,至高无上究竟如何体验:
今日看到鸡西日报载黑龙江省鸡西市政府柳毛石墨矿国有40%股权及其他国有资产拍卖公告,明明是国有股权及国有资产,拍卖则只字不提。明明为六千万,却只卖三千万。同时要求买家必须为资产20亿以上,拥有5项专利...等等。 怎么看也不象拍卖,到象是暗中给了某个有关系的企业。
明明32 发表评论于
这个案子的轰动点在于
杨佳一个人,却用了这么牛X的作案手段和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当然北京人的身份和网络上的猎奇者加重了这个案件的戏剧性并令案件广泛传播,由此又证明网络摧毁一切的力量

另外,您举的例子我没看懂:
40万给防暴警察
这是什么意思?跟防暴警察有什么关系?还是意思说是拿去给警察行贿?
redwest 发表评论于
中国警察就该杀,哪是为人民服务,整个一个凌驾于人民头上。
sunnycool 发表评论于
杨佳案举国耸动,最根本的是,那是权力和权利的冲突。

这句话不对,其实最根本的原因是他是个北京人,杀的是上海的警察。如果他是个河南人,杀的是北京警察,你再看看大家什么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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