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由的国家主义﹕欧洲在十八世纪末至十九
世纪,发生自由民族主义~~亦即自由的国家主义
,以英国的边沁 (Jeremy Bentham) 开其端,他以功
利主义為基础,期使最大多数的个人与民族,得到
最大的幸福,以促成各民族的自决(註一二)。十九
世纪上半期,欧洲自由国家主义学者人才辈出,如英
国的约翰穆勒 (John Stuart Mill) 提倡「民族国家
原则」认為凡人民集合成一个民族即有独立权,自
行组织单独国,此即民族的政治原则。他说﹕「民族
国家的必要条件,即自由制度与政府领域应大半和
民族相合。」「民族情绪的表示多有不同,然在不同
中,民族愿统一在同一政府,或在自己分立政府之
下却是相同。这就是说政府问题,应由被治者自己决
定,人类中任何部分的人民,可以做些什麼,倘不
以人民自由结合的集团為标準,那是极难判断的。」
换言之,人民组成民族即有自决权(註一三)。十九
世纪中下期,意大利的马志尼 (Guiseppe Mazzini)
,是被压迫民族的代表,鼓吹意大利的统一中兴,
被称為热烈的「国家主义先知」,有一次,友好卧病
,他闻讯驰书说﹕「兹得消息,知君身体违和。务
请不要卧病!当此许多民族正在為争自由而奋斗之际
,此时而染病,宁非荒唐可笑。」他不仅热烈提倡
国家主义,并主张自由民主。他创设青年意大利的组
织,继则扩大范围,发起组织青年欧洲,协助成立
青年匈牙利与青年波兰。马志尼是一位自由的国家主
义者,立论温和,他著重个人、家庭、国家,并有
国际主义的思想,大有修己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意味。
他特别重视道德规律,将其应用於民族国家之政治
、经济、社会、及对内对外的各种活动上面,并应用
於各个国家之间,他在一八七一年「致意大利人民
书」中说﹕「我们相信,如果要把政治成為一种『艺
术』而与道德分离……此乃对於上帝是犯罪,对於
各民族是加以破坏。政治之目的,乃在使道德规律应
用到民族国家之政治组织上面,尤其是在其对内对
外活动上面。经济之目的,乃在使相同的道德规律应
用到劳工之组织上,尤其是关於生產及分配两项。
凡能实现上述目的者,皆是良善,而应予促进;凡与
上述目的相反或无益者,应予反对而使消失。人民
与政府,正犹个人之思想与行為,必须携手同进,以
求完成使命。凡应行之於一个族国之中者,亦应行
诸於各个族国之族。各个族国,乃是人类之个人。」
(註一四)。总之,自由国家主义者所主张之内容,
其细节虽略有差异,但归纳此派思想家所主张的内容
不外三点﹕㈠民族化。即希望各民族均有独立自由
的国家,各帝国的领土须依民族的界线而定,同时使
一民族的分散部分,统一為一新国家。㈡自由化。
即希望民族国家必须独立自主,而各民族国家的国民
,必须获得自由。㈢民主化。不但希望各民族自决
,更希望各民族的民主自决(註一五)。盖世界民族
不平等,国内人民不自由不平等,则世界和平当不能
实现。这种思想,经一般爱国志士的鼓吹,遂引起十
九世纪世界继续不断的民族统一独立运动,直至一
次大战告终前后,美国威尔逊总统提出民族自决的主
张,仍属於自由国家主义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