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上将耐人寻味的离婚判决书 (图)


新中国上将耐人寻味的离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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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汕





按说我们家的“现行反革命”与普通人家还有所不同,因为父亲还在高位,可是已经“不堪重负”了。如果一个平民百姓家里有个地富反坏右(现在看起来这真是一个侮辱群体的非人性称谓),日子简直是人间地狱。


后来我们知道母亲在秦城监狱受到了非人的待遇,母亲精神受到很大刺激。越批判越审讯,她越是认准了江青就是上海滩的演员。如果是正常人,在这种虐待下早就老实了,可是母亲就是管不住自己的嘴。

尤其令人感到不寒而栗的是,这个案件不断在父亲和母亲之间来回“诈”。父亲也受到方方面面的压力, 1969年3月,母亲被释放。父亲不得不和他分居。而她怨恨父亲的揭发信一次次地给父亲带来被动,让父亲不得不一次次地向党委甚至中央军委解释。如果这种事情放在今天,可以因无行为能力而不予追究,可是文革中精神病人的揭发也是证据。

父亲忍无可忍,经党委讨论,给母亲定性“翻案、告诬状”,又给母亲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但母亲不在乎,揭发父亲的告状信再一次雪片般地飞向中央和有关部门。

由于毛泽东的信任,这些告状信没有起到什么作用。林彪事件后父亲反而先后成为军委办公会议成员和中央军委顾问,父亲不降反升。顽强的母亲不肯罢休,还是继续写信告状,而且不是匿名信。

即使这样的状况,父亲也没有提出离婚,他看在6个孩子的面子,也由于那个年代的离婚是有很大负面效应的,于是就在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中维持。

文革让我们一家付出了这么多的代价,一些人又在撤消母亲处分的时候肯定了母亲揭发父亲,真让人不寒而栗!

决定是这样的:

关于撤销范淑琴同志两次党内处分的决定

范淑琴同志于一九六六年二月至十一月参加黑龙江呼兰县四清工作时,因有人揭发她与地方工作队三个同志闲谈中散布反动言论,于一九六七年二月被关押。经几次调查,否定了敌我性质,于一九六九年三月释放。同年八月,兵种党委结论:范说了一些错话,其中带有反动性言论,犯了严重政治错误,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九七一年五月,因范向上申诉并揭发了陈士榘的问题,被的定为翻案、告诬状,经直属党委决定,兵种党委批准,又给其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对此,范多次向上申诉。

经复查,一九六九年对范淑琴同志问题的结论与处理,主要依据是范讲了对卖国贼林彪叛徒江青不利的话,通过党的第十次和第十一次路线斗争,对其言论定为“带有反动性言论”,应予撤销;对范一九七一年向上申诉并揭发陈士榘同志的问题,被定为翻案、告诬状,应予推倒。

据此复查,经直属党委决定:

1、 撤销对范淑琴同志一九六九年党内严重警告和一九七一年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决定;

2、 装入本人档案的有关决定,全部销毁。

此 决 定

中共工程兵直属机关委员会

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这个决定作出的时候,审查父亲还没有结束。第二年父亲的问题总算有了结论,一切待遇没有变化。作为子女,感到父母在文革前有过矛盾,但和普通家庭可以调和的婚姻没有什么区别。文革把这种矛盾扩大化而且变质了,既然一切已经结束了,我们希望他们能够忘记过去,看在子女的面上重新生活在一起。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应该原谅她的是,母亲的神经不是很正常,不能以正常人的心态看带她。

他们后来的确做过尝试,也谈了几次。有一天六妹陈小琴告诉我们,妈妈和爸爸又大吵了起来,六妹把他们拉开,但是大家都感到,这是一起无法挽回的婚姻,还是让他们结束这段长达40年的磕磕绊绊的婚姻吧。

不久,他们办理了离婚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80)高 民 字 第44号

原告:范淑琴,女,五十五岁,山东日照县人,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兵司令部直属政治处干部,住本市海淀区北蜂窝甲六栋16号。

被告:陈士榘,男,七十一岁,湖北荆门人,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兵司令部干部,住本市海淀区太平路24号。

双方于一九四一年九月自主结婚,生有子女六人,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于一九八零年八月自行协议离婚。同年十二月范淑琴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解决。经本院调解,双方就离婚及财产处理问题全部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同意离婚;

二、男方给女方人民币三千元;

三、红色小地毯一块、梳妆台一个、玻璃书柜一个归女方所有,其余各人手中财物归个人所有。

调解成立日期: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书记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父母离异,我们子女端平一碗水,都孝敬他们。父亲和我们住在一起,我们照顾他的一切,母亲离开大院,我们都不时去探望她。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从判决书中发现,当时一个开国上将的家庭财产还不如今天的农民工。我们应该为我们生活水平的飞速提高而振奋,除此之外我还应该给人们什么启示呢?

我想,读者会做出思考和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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