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飙车案,大陆立法执法不如香港

摘自维基百科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英文: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Death),是一項香港的刑事罪名,是交通意外的司機有機會被指控的刑事罪名,另一條罪名是危險駕駛。前者10個字的罪名比較難入罪,最高刑罰為罰款HK$50,000及監禁10年,如屬首次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2年或以上;如其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3年或以上;而後者的罪名比較輕,最高刑罰為罰款HK$25,000及監禁3年,如屬首次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半年或以上;如其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1年半或以上;此外,上述兩項罪名均須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及違例駕駛記分之中扣10分。[1]


[編輯] 危險駕駛
危險駕駛有別於不小心駕駛或魯莽駕駛。[2] [3]

危險駕駛包括無牌駕駛、不理會交通訊號、不理會路面交通情況、不顧警方路障或交通指揮、超速駕駛、小路出大路不停車又不減速、扒頭、玩飄移、酒後駕駛、衝紅燈等。


[編輯] 引致他人死亡
他人,所指的是肇事司機以外的人,包括乘客、行人和其他車輛的司機等。
死亡有別於受傷、重傷,包括併發症,例如一位的士司機,在單程路反向行車,後座乘客受驚,引致心臟病發死亡。
導致,是因果關係,他人死亡未必因為當時的危險駕駛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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