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1) dependent
有孩子的父母,在绿卡的申请过程当中,有两个一定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孩子的年龄,二是其婚姻状态。究起原因,是因为关于 Child 的定义。
在有关的法规中,有的时候出现 Child,而有的时候是 Son/Daughter. 区别在哪里?
孩子 (Child) 是特指未婚且不满 21 周岁的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领养及过继子女( 确立于 18 岁之前)。年满 21 周岁之后,则谓之子女 (Son/Daughter), 又有 Unmarried 和 Married 之分。
对于 Child, 可以享受父母的 Derivative Benefits. 而 Son/Daughter 又随着结婚更加得不到父母的好处。于是"啃老簇"的两个基本要求,就是年龄和婚姻。
从上面可以看到,父母的移民利益衍生至孩子身上,与孩子的年龄大为相关。婚姻是可以完全由自己控制,可是年龄控制,和排期一样,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了。在绿卡申请当中,大龄孩子的年龄问题,无不令父母担忧,可怜天下父母心呀。
8/6/02 由布什签署的 CSPA (The 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of 2002) 就是为了保彰孩子的移民利益,其中与 EB 相关的就是对孩子年龄的修正。
大家知道,提交 I-485 申请的前提必须是优先日期当前。在父母的优先日期当前时,孩子作为依附人也可以同时提交 I-485 申请。如果是子女了,由于不再归属于依附人,就只能自立更生来自己进行绿卡的申请。
CSPA 是使得即使是子女也可能提交 I-485 (或 CP 申请),仍旧视为家长的依附人。
如果你不甚清楚孩子和子女的区别,从头开始读。
什么条件下,子女还可以沾父母优先日期的光?
移民局是这么说的,在父母的优先日期当前时子女已经年过 21 岁,如果子女的实际年龄减去 I-140 的处理时间,在 21 之下,那么就满足条件了。
比如说,王五同学的 EB-2 PERM 申请于 1/2005,并于 9/2007 获批。随即交了 I-140, Notice Date 为 10/15/2007, Approval DAte 为 12/18/2007 (如果你拎不清这些日期,先去读这个)。
其儿王小五生于 2/28/1988, 日趋见长。
DOS 的排期,中国大陆 EB-2 在 03/2009 由 01JAN05 进至 15FEB05, 王五同学的优先日期 1/2005 当前了,而王小五却过了 21 岁的坎儿 (2/28/1988 - 3/1/2009),由 Child 晋升为 Son, 不再是 dependent 了。
而 CSPA 说,虽然王小五年过 21 岁,但由于王五同学的 I-140 申请之处理被耽搁了两个月 (10/15/2007 - 12/18/2007), 所以王小五的年龄被修正为 20 岁另十个月,即优先日期当前时王小五的实际年龄减去其父(或母)的 I-140 的 pending 时期。如果修正后的年龄在 Child 之列,则仍按孩子(而不是子女)对待。
如果这时候王小五娶了媳妇,怎么算?--那就是迈入了 Son 之列了。
在上面的例子中,王小五可以在 03/2009 中随父申请 I-485, 身份有了保障。
如果你仍然是一头雾水,不知老师所云,那就到下面的 link 中去输入相关的日期,得到一个答案。
http://www.immihelp.com/immigrant-visa/cspa-calculator/
* 答案的准确性不再老师的掌控之下。
与上类似,FB 则是减去 I-130 的处理时间。
一旦 I-485 申请已经提交,孩子就进了保险箱。即使由于排期倒退或处理费时,孩子 21 岁了 I-485 仍在 pending 也没有关系。此后 I-485 批了是有效的,被拒了也可以 MTR/Appeal, 但是重新申请 I-485 则要看是否满足上面的 CSPA 条款。
即使没有申请绿卡,作为依附人的孩子,其身份亦受年龄的限制。那就是,从满 21 周岁的那一天起,孩子就不能再以依附人为身份,如 F-2/H-4/J-2/TD,而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身份 (B-1/B-2/F-1/H-1/J-1/TD).
附 录
[1] USCIS Memo on Effect of Age-Out Provisions on Preference Relatives and Immediate Family Members - 6/14/06
[2] USCIS Memo on Revised Guidance for the 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CSPA) - 4/30/08
[3] Murthy Expla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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